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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影响

张慧 云崖律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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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疫情,彻底改变了鼠年的春节,也可能让我们良性的经济增长循环,出现了短暂的冻结和增加了不确定性。2020年1月 31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向全球通报:中国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根据 2005 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确定中国疫情为国际公共紧急卫生事件后,其他国家会对中国的人员、货物、集装箱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实行检查、实行隔离或检疫、查封等,这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风险必然增大,此时“不可抗力”认定的法律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查阅了2003“非典”相关的案例,在“非典”期间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法院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和“非典”疫情完全一致。WHO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新冠肺炎疫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构成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应当具备的特征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为防治新冠疫情采取的一系列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显现的表现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特征。但由于航运的特殊性,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特征并不能当然的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海上贸易具备全球性的特殊性,因果关系是一种逻辑说明,具备普遍确认性和说服力,因此论证新冠肺炎疫情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是确认“不可抗力”法律效果的重要环节。当下,在爆发严重疫情并被WHO认定为国际公共紧急卫生事件的情况下,海上贸易涉及的隔离(Quarantine)与绕航(Deviation)的问题,船员的安全问题,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许可(Free Pratique)问题,都会形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点。因此,在2020年1月 31 日之后,冠状疫情应当能够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第9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另外,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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