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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指引60条(无锡详细版)

云崖劳动法团队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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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法律定性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第二部分 工资支付

2.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3.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劳动报酬?

5.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员工上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6.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7.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8.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9. 对于推迟复工期后,外地返锡职工因居家隔离不能上班的,工资如何发放?

10.政府采取的推迟复工以及其他相关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受疫情影响仍旧无法复工复业,企业无法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11.劳动者受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用工管理,如何支付工资?

12.因春节假期延长、推迟复工、防控疫情影响,导致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职工工资?

14.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15.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第三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1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1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生产或为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服务,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能否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18.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19.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到疫情重点地区工作?

20.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推迟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1.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推迟复工的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推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22.用工单位能否将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3.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24.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应注意哪些问题?

25.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执行?

 

第四部分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疫情防控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26. 哪些企业可以不受推迟复工规定限制?

27.地方政府关于 “不得提前复工” 的规定,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

28.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29.关于疫情防控,对企业复工前后有哪些要求?企业需要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30.企业未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员工能否拒绝上班?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31.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2.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3.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4.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和报告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35.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应如何处理?

36.员工拒绝接受检查、隔离、治疗的,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7.员工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3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是否可以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五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的假期处理

39.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是否应当顺延?

40.婚假、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重合的, 婚假、产假是否顺延?

41.婚假、产假在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42.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重合,是否顺延?

43.员工事假与春节延长假期以及推迟复工期间重合的,员工可否撤销事假?

4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统筹安排休息休假?

45.与申请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比,“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的政策措施有哪些差别和优势?

4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及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延期?

47.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缴费是否有优惠?

48.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无减免政策?

49. 对于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政府有无补贴政策?

5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员工培训方面政府有无补贴政策?

 

第六部分 医疗期、医疗费与工伤

51.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以及推迟复工期间重合的,医疗期是否顺延?

52.个人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5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或因感染病毒死亡的是否认定工伤?

54.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55.普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56.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期限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第七部分  仲裁时效、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期间

57.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时效该怎样计算?

58.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59.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60.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期间是否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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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法律定性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部分 工资支付 

2. 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答:属于休息日。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在延长的三天假期中,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为春节假期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节假期实际上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

 

3.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休息日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员工正常休息的,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不计发工资。

 

4.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为延长春节假期,如何计算劳动报酬?

答:由于延长了两天的春节假期,2020年1月和2月,分别少了1个工作日和计薪日,因此,在计算2020年1月和2月相关工资待遇时,应当相应减少1个工作日和计薪日。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2020年度的总的工作时间时,应扣减两个工作日。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单位应按工资的300%支付劳动报酬。

 

5.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员工上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6. 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情况不同分别处理。

(1)对于因政府采取推迟复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推迟全市企业复工期间职工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推迟复工是应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在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间,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调休。

(2)对于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亦应按照上述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7. 员工因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或称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关于这一问题,江苏省、无锡市的规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或称人社部)的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有待政府部门进一步解释。

(1)按照人社部的规定,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的规定,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该条款并未将传染病患者与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样规定同等处理,换言之,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感染患者并不能适用本条款,不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正常支付工资,而应和其他普通疾病患者一样,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的标准。

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1款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 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9.  对于推迟复工期后,外地返锡职工因居家隔离期间而无法上班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支付工资,企业可统筹安排休息休假。

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10. 政府采取的推迟复工以及其他相关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仍旧不具备复工复业条件,企业无法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需要支付,但可以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年休假或休息日。

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政府采取的推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对于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企业可统筹安排休息休假,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如果周期较长,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病假工资还是生活费,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住房公积金(下同)。

 

11.员工受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上班的,企业如何进行用工管理,如何支付工资?

答: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未到岗提供劳动的,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于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对于员工而言,则需要及时向单位说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第二种情况: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返锡的,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三种情况:劳动者虽未到岗但根据企业要求通过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12.因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防控疫情影响,导致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延长春节假期、推迟企业复工、防控疫情等客观情况导致单位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并非是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拖延支付,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职工不能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3.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职工工资?

答:可以依法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的方式降低职工工资。

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的方式进行调整职工薪酬。

另外,《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降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建议,企业确因经营困难需要降低薪酬的,应就企业的相关情况向员工进行说明,倡导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尽量取得员工的谅解和支持,以免发生争议和风险,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14.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答:可以协商调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殊时期特殊政策,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阶段,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通过协商方式,灵活确定工资的支付周期和日期。

 

15.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以劳动者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为了稳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因此,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应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轮岗轮休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因此职工轮岗轮休期间,企业可以不用支付工资,但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生活保障,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停产、待岗生活费标准。

缩短工时期间的工资,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由于系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建议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 

16.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政府许可提前复工后,要求员工返岗的,员工是否可以拒绝?

答:如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政府许可提前复工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防护用品,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7.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生产或为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服务,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能否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答:可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加班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18. 地方政府规定的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提前复工?

答:不可以。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需向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因此,未经依法批准,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但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

 

19. 劳动者可否拒绝到疫情重点地区工作?

答: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可以,但与疫情防治相关的人员不得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但是,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工作人员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例如,《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20. 因新冠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推迟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

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推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1. 因新冠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推迟复工的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推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答: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应当顺延至相关期限届满或紧急措施结束。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2. 用工单位能否将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不能退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3. 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具体操作可根据地方人社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24. 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工会或员工协商调岗调薪。

在实务中应注意把握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依法实施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的理由和原因具有必要性,所调整的岗位及其薪酬具有合理性;第三,需要与职工进行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让企业工会参与协商沟通。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以下原则:

(1)调岗是基于经营之需要;

(2)对劳动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大幅不利之变更;

(3)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

(4)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

(5)已经过民主协商。

 

25. 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政府部门规定不一致的,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四部分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疫情防控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26. 哪些企业可以不受推迟复工规定限制?

答: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可以不受推迟复工规定限制,但需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27. 地方政府关于 不得提前复工 的规定,企业是否可以不执行?

答:企业必须遵守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工停产。但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28. 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答:可以。

地方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员聚集,阻隔传播途径,从而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不违反“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复工的,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29. 关于疫情防控,对企业复工前后有哪些要求?企业需要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根据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锡防指企控[2020]3号)等相关规定,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防护管控各项工作。在复工前,应当采取建立防控体系、集中进行排查、组织体温检测、做好环境消杀、做好员工培训、加强防护物资准备等防控措施;在复工后,应当采取开展体温检测、落实防疫措施、加强通气换风、加强食堂管理、做好会议管理、规范来访接待等防控措施。

 

30. 企业未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员工能否拒绝上班?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答:为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企业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单位未提供口罩导致员工无法上班的,无论是基于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角度,还是从保护自身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出发,员工均有权拒绝上班。

企业未提供口罩,并不能等同于劳动法所规定的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且系因为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并非因为企业自身过错,在此情况下,员工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员工因此无法上班的,企业可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为避免员工故意以没有口罩为由而不上班,同时也应当允许企业安排年休假或者调休,或者按无薪事假或劳动合同中止处理,或按照无锡市人社局的规定,在年度内调剂休息日。

 

31. 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 企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3. 企业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4. 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和报告员工疫情防控期间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答: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出于防控传染病的目的,根据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可对员工的出行情况(如是否去过湖北、浙江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但企业在收集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除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报送外,不得泄露或披露。

 

35.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症状的,应要求员工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报告,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员工被采取相关隔离措施或强制措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员工家属。

 

36. 员工拒绝接受检查、隔离、治疗的,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突发事件急处理工作中,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治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7. 员工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管理秩序的,根据《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

 

38.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是否可以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答:可以。

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无锡市将放宽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许可条件,相关企业可以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因此,企业可以积极对相关岗位申报综合工时工作制,以降低企业工资支付成本。


第五部分 疫情防控期间的假期处理 

39. 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重叠是否应当顺延?

答:应当顺延。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与国务院延长假期重叠时,应当顺延年休假。

 

40. 婚假、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重合的, 婚假、产假是否顺延?

答:不可以顺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婚假、产假与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重合的,不应顺延。

 

41. 婚假、产假在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答:婚假、产假在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到期的相应假期结束,按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规定和其他员工一样。

 

42. 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重合,是否顺延?

答:不可以顺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重合的,不应顺延。

 

43. 员工事假与春节延长假期以及推迟复工期间重合的,员工可否撤销事假?

答:可以。

从事假的性质来看,是职工因私请假,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而在春节延长假期以及推迟复工期间,员工具有法定理由不上班,无需请事假,因此,员工可以向单位申请撤销事假。

 

4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统筹安排休息休假?

答:根据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月10日推迟复工期满后,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允许企业统筹安排休息休假,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

(1)因疫情防控不具备复工复业等条件的企业;

(2)外地返锡居家隔离期间的职工;

(3)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

(4)其他有正当理由因疫情原因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

(5)疫情防控期间其他适用情形。

 

45. 与申请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比,“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的政策措施有哪些差别和优势?

答:对于2月10日以后的劳动用工问题,无锡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若干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在第二条规定放宽年度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的同时,之所以还在第四条规定允许企业“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因为两者存在以下差别。

(1)即使无锡市人社局适当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条件,但毕竟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都有相应文件规定,并非所有企业所有岗位都可以申报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即使企业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只能在审批后实行,而在人社部门审批之前,企业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向职工计算支付工资报酬。

(3)尽管在2月10日以后,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以安排年休假,也可以进行调休;但是,有员工有年休假,但也有员工并无年休假或者年休假不足而无法安排年休假;而休息日加班调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是先有休息日加班然后在6个月内进行调休,而不能先调休后加班。

(4)而无锡市人社局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可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年休假和休息日”,意味着即使企业未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无年休假或无休息日加班调休,企业均可以在2020年度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和休息日。简单说,对于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正常上班在家休息的职工,企业此后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加班可以与疫情防控期间的休息日相冲抵,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4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及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延期?

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 2020 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47.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缴费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7%的政策延续执行。

 

48.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无减免政策?

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企业,其员工2000人以下部分在疫情期间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人数不符合该政策要求的企业,但确实受疫情影响严重,可以尝试以“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为由,依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申请缓缴、减免。

 

49. 对于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政府有无补贴政策?

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员工培训方面政府有无补贴政策?

答: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规定,自我市实施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即2020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一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


第六部分 医疗期、医疗费与工伤认定 

51. 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以及推迟复工期间重合的,医疗期是否顺延?

答:不顺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第一条第二款,“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不应当顺延。

 

52. 个人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规定: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53.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或因感染病毒死亡的是否认定工伤?

答: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4.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单位支付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55.普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争议。

非医护人员,如因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可以适用“人社部函[2020]11号文”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下,普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能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

因为新冠肺炎并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如解释为《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事故伤害”、“意外伤害”,也存在困难和障碍。

但是,司法实践中,包括无锡法院在内,也有将因工作原因感染恶性传染病认定为工伤的生效案例。

有地方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或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此外,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其中,第一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6.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期限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答: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第七部分  仲裁时效、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期间 

57. 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仲裁时效该怎样计算?

答:仲裁时效中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match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8.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59.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答: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60.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期间是否中止?

答:按有利于保护诉讼权利为原则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如劳动仲裁案件的起诉期间、诉讼案件的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在春节延长假期届满的,以假期期满后的2月3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及相应的防控措施,导致无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

2020年1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暂行推迟,具体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受疫情防控影响交通出行的,也可主动申请延期审理。其他各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

 

以上企业劳动用工指引,系云崖劳动法团队周缘求律师、张继红律师、冯石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编写,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使用本指引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如本指引相关解答与政府部门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如政府部门发布新的规定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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