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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新型肺炎疫情下商务合同履行全攻略(含各类通知范本)下

杨雅君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3幢17层

电话:0510-68799168(总机)




自2019年12月以来,特别是2020年1月下旬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称“新型肺炎”)的疫情日趋严峻,疫情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各部门纷纷出台各类公告、通知,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停工停业、限制交通等防控措施。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地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又陆续出台地方性的推迟企业复工通知。前述种种防控措施,势必在很大范围内影响商务合同的正常履行。

 

总体而言,当合同因疫情无法按约履行,违约方将主要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减轻己方责任。因此本文将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理解与适用入手,简要分析疫情当下,违约方、守约方分别如何破解合同违约困境,并提供相应文书范本。   ”



文 |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团队


合同商务组   杨雅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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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的主要合同类型及应对策略



运输合同、酒店预定合同


步骤一


当前形势下,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总局以及部分酒店已经主动发布免费退改政策,该部分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关注相关信息,并及时退、改,避免后续纠纷。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相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各交通、酒店相关部门、机构以及部分商家相继发布公告,主动发布了免费退、改政策。


1、运输合同相关退、改政策:

(1)自2020年1月28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已购买的全国铁路火车票,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退票的,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对使用现金购票或已于1月27日24时前换取纸质车票(含报销凭证)的旅客,暂时无法到车站办理退票的,做出延长退票时限调整:

①凡是于1月27日24时前购买的乘车日期在1月28日0时至2月26日24时的车票,可延期至3月25日24时前办理退票。

②凡是火车票票面发站所在地车站进站通道关闭的,在进站通道恢复之日起30日内均可办理退票;退票须在购票地或出发地各车站办理,办理时继续免收退票费,铁路乘意险一同办理。*延伸提示:在免费退、改政策前已经主动退、改车票的,暂时没有相关的补退政策。可以关注后续铁路局是否会推出补退政策。


2、酒店预定合同退改政策:


目前,根据笔者的不完全检索,格林酒店集团、首旅如家、亚朵集团、开元集团、华住集团等酒店均已发布关于疫情期间服务的通知、公告,都包含了免费退改服务。


步骤二

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步骤三

在合理期限内发出解除通知



步骤四

积极协商


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应当积极与发函方协商处理,以期以最经济的方式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协商不成的,收到解除通知书的一方,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异议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不同。旅游合同的履行,除受《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约束外,主要的法律依据还有《旅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时,经旅游者同意,可以对合同变更,变更合同所产生的费用适用多退少补原则。如合同解除,则互相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国内游旅游合同解除的,酒店、机票等费用,大部分可以全额退款,而随着各地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地景点纷纷暂停对外开放,因此景点门票等费用也可以大部分或者全额退还。因此,以当前情况来看,旅游者面临经济损失小。若发生争议,关于“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举证责任应当在于旅行社。旅行社应当注重相关凭证的收集和保存。

程序上来讲,当前疫情下,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可按如下步骤处理:


步骤一

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步骤二

双方协商是否变更原旅游合同,并对变更的费用进行确认


步骤三

协商不成的,及时发出解除通知


步骤四


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应当积极与发函方协商处理,以期以最经济的方式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协商不成的,收到解除通知书的一方,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异议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涉及境外旅游的,还需根据合同约定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本文在此不作讨论】




贷款合同、租赁合同


当前疫情,一般并不直接导致贷款合同或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从金融机构和出租方的角度看,他们交付贷款和房屋义务,通常不受疫情的影响。但是从借款人和(商铺)承租人(以下将借款人与承租人统称为“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其主要合同义务为给付金钱(还本付息和支付租金),金钱的给付义务很难从法律上论证与疫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主张不可抗力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但是如果新型肺炎的疫情给债务人的生活或生产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其履约能力,致使其无法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当前,对于疫情可能引发的贷款违约问题,各部门、金融机构先后发文,倡导对受疫情影响的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加大支持。本文笔者主要梳理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江苏省监管局、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江苏银行以及无锡农商银行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上述通知、公告所包含的关键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及其他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在生产原料采购、设备改造、应急物资供应和支付职工工资等方面的融资需求。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3、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做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的信贷支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公积金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但是各级各地的具体措施也略有不同:
1、财政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2、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首批贷款额度30亿元,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复产复工的无锡市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
3、无锡农商行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合理融资需求。
4、苏州市政府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同时,各地、各组织也纷纷就租赁合同发起《减免租金倡议书》,号召业主方、出租方主动见面租金,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共度时艰。目前万达商管集团等大型企业已经宣布对商户减免一部分租金。





上述通知、文件无疑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利好消息,但是除放贷银行及出租方直接发布的通知、文件外,其他文件均不可直接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仅可供法官在认定“情势变更”、适用公平原则时作为参考。

但是我们仍然建议债务人可以依据前述通知、文件,以及当前疫情的客观情况,向债权人申请减免部分义务或放宽履行期限。




【特别提示】

本文所涉所有范本,均仅供参考。具体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形及所属地区的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如需要上述通知书范本的,可以在文末留言并将电子邮箱地址给到小编,小编可以将全文中的范本word文档分享给各位。





往期回顾



企业复工须知(无锡版)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相关文件汇编 (无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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