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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新型肺炎疫情下商务合同履行全攻略(含各类通知范本)上

杨雅君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3幢17层

电话:0510-68799168(总机)




自2019年12月以来,特别是2020年1月下旬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称“新型肺炎”)的疫情日趋严峻,疫情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各部门纷纷出台各类公告、通知,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停工停业、限制交通等防控措施。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地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又陆续出台地方性的推迟企业复工通知。前述种种防控措施,势必在很大范围内影响商务合同的正常履行。

 

总体而言,当合同因疫情无法按约履行,违约方将主要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来减轻己方责任。因此本文将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理解与适用入手,简要分析疫情当下,违约方、守约方分别如何破解合同违约困境,并提供相应文书范本。   ”



文 |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团队

合同商务组   杨雅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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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如何认定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理解适用



(1)不可抗力本身是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应符合“三不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当前疫情的爆发流行,不论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专业的医务人员、医学专家,均无法准确预见,具有不可预见性,且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延伸提示:合同文本本身也可以直接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尤其是涉外合同,由于不同法域的准据法差异较大,因此合同约定的内容至关重要。此次疫情范围广、影响大,从法律角度论证争议较小,为避免今后合同履行中不必要的争议,我们建议各企业可根据需要更新合同版本,将甲类、乙类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列入合同约定不可抗力范围。


(2)有且只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权,且该权利不可因合同约定而被排除。


(3)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违约的,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需同时符合以下几点要件:


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和合同约定的履行节点前。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均不得以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

②不可抗力事件需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即合同不能履行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审判实践中,通常需要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并非所有的合同主体都可以因此次疫情而以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还需根据合同性质判断是否因疫情发展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③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此处我们建议书面通知),以期尽可能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④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本次疫情为例,可以是各职能部门发布的防控措施公告等。





“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但仍具参考价值)中也有“情势变更”的有关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情势变更”的理解适用

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


因此,理解情势变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情势变更本质上也是出现了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应当区分于一般的商业风险,如价格波动等。(该属性与不可抗力类似)

2、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需要通过公平原则来决定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并非免责事由,而是通过公平原则来平衡各方的利益。

适用情势变更,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①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需要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该要件同不可抗力);

②情形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但实务中也有认为,在出现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后,处予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应当负有“再交涉义务”,需进行诚信地再交涉。如果当事人经过诚信的再交涉后仍然无法改订合同而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在利益衡量方面应当认识到,司法解释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非单向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单方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格局。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王闯:《民商事审判实务若干争论问题——以合同法和担保物权法为中心》,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84~87页)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适用情势变更,法院在把握公平原则,合理调整各方利益时,自由裁量权较大。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区别



合同法的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不可抗力基本涵盖了情势变更,事实上《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草案稿曾经先后三次规定了情势变更,但最终立法者考虑到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特别是与商业风险不易区别,并担心法官因此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才未在《合同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实践运中存在一定区分难度。






- 2 -
受疫情影响的主要合同类型及应对策略




特别说明:此次疫情发展以及防控措施,对于不同地区的同类合同,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因此很难就某一类型的合同到底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直接下定论,但从避免民事争议的角度来讲,我们建议拟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一方以更严格的形式要件对己方更有利的角度发函通知、要求进行磋商及行使其他合同权利,即形式上均以按不可抗力的形式要件和法律后果来主张。


特别提示:所有书面材料的往来通讯地址应当是合同确认的地址或合同主体的法定住所。寄送书面邮件应当注重保存快递底单和投递信息。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为最普遍的合同类型,且买卖合同相关规则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即《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文中为列举的合同类型,若其他法律无特殊规定,均可参考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处理方式。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为防止疫情应节后返工而蔓延、扩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后各省陆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分别发布的地方性的推迟企业复工时间通知,以江苏为例,2020年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推迟复工时间以及当前部分返程员工需采取隔离观察等措施,直接致使企业无法如期及时恢复正常的产能,直接影响了供货能力和供货时间。当销售方确实出现履约困难时,销售方可依据不可抗力,避免违约责任;采购商则可选择行使不安抗辩权或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权。




提醒注意:当前疫情下,即使采购商依据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销售商通常会依据不可抗力抗辩,法院若认定构成不可抗力的,则销售商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附实用范本:





 


未完待续...


【特别提示】

本文所涉所有范本,均仅供参考。具体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形及所属地区的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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