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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疫情期间向医护人员吐口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雅君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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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惩治新型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相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解释》),《惩治新型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体例上更为完整、丰满,不仅包含了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认定标准,也强调了各部门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办案效果

一、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罪名及适用情形的完善和补充

此次《惩治新型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目前疫情防控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办理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解释》)确认的与传染病疫情相关的30个罪名的基础上,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了与当前新型肺炎防控有关的八类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另一方面在原30个罪名的具体适用情形,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完善、补充。

(一)疫情防控相关罪名的完善、补充

罪名

适用情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寻衅滋事罪规定的

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适用情形的补充、完善

1、明确了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关于诈骗罪,《办理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解释》)认定的适用情形为“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此次新增了以下情形:

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3、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妨害公务罪,此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4、在故意伤害罪中,此次特别根据当前疫情中的新增特殊情况,新增了以下适用情形(笔者认为非常可悲及可笑):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5、关于疫情防控这一特殊阶段,明确以下情形应当认定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寻衅滋事罪规定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惩治新型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特别明确强调,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不管是这次的新型肺炎,还是2003年的非典,爆发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捕杀,甚至是食用。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一方面是保护了珍贵的野生动物,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地球物种的稳定和生态平衡;另一方面,通过这两次重大疫情的爆发,保护野生动物,何尝不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即使不从道德高度,仅从利己主义出发,为避免下类似疫情的再次爆发,我们也应当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三、《惩治新型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及时查处案件、强化沟通协调、保障诉讼权利、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办案安全五个方面强调了各部门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办案效果。

2020年2月7日,江苏首起防疫物资诈骗案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张正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从2020年1月30日案发至判决,不过一周,且通过网络直播,在最公开的情况下,既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在避免人群聚齐的防控要求下保障了公众的旁听权,同时也就该案的普适性进行了充分的宣传、教育。

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惩治新型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办案机制和办案效果的要求。

  

附:《办理传染病疫情刑事案件的解释》《惩治新型肺炎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比表

序号

罪名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2.6)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新增具体情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

未有明显变化

4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5

生产、销售劣药罪

6

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7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0

虚假广告罪定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无明显变化

11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仅特别列明了相关物品

12

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新增情形:

1、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

13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1、补充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14

故意伤害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新增情形: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15

故意杀人罪


16

抢劫罪

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17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19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

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新增情形: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寻衅滋事罪规定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1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


22

重大环境污染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23

贪污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未有明显变化

24

侵占罪

25

挪用公款罪

26

挪用资金罪

27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未有明显变化

28

滥用职权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未有明显变化

29

玩忽职守罪

未有明显变化

30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未有明显变化

3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32

新增: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排除情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3

新增:侮辱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寻衅滋事罪规定的

34

新增:非法拘禁罪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35

新增: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36

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7

新增: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38

新增:传染病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

39

新增: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排除:

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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