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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纪要学习心得 |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陈琳 云崖律师 2023-11-0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地址: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3幢17层

微信:linda2011-pretty

问题提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人是否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在九民会纪要第59条出台前,我国立法对于该问题解释,主要体现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和《物权法》第202条。该两条文对抵押权是否消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抵押人是否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并未明确。本文笔者通过比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与《物权法》202条,检索分析《物权法》202条适用中存在的不同观点的案例,以理清九民会纪要第59条背后的逻辑。

一、《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与《物权法》第202条对比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

《物权法》第202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将担保物权的期间区分为存续期间和行使期间。

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和登记部门不能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行使期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基于除斥期间制度模式规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否则抵押权归于消灭。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抵押权行使期间方面《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之间存在冲突,前者通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两年除斥期间规制抵押权,后者通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限制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要长于《物权法》规定的行使期间。(具体可见下图)

二、《物权法》第202条适用中存在的分歧

《物权法》第202条中规定的“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理解上会存在歧义。观点1认为,由于除斥期间已过,抵押权消灭,即抵押权消灭说;观点2,认为仅仅产生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权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基于观点2将使得抵押权行使陷入僵局。首先,抵押人求偿陷入困境。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后,无法向债务人主张,与担保的从属性就相悖了。其次,抗辩权是被动的权利,抵押人不能主动行使,抵押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无法涤除抵押权。若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而抵押人行使抗辩,会出现抵押权人无法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无法涤除抵押权的僵局。

司法判例

案号(案件名称)

审理法院

裁判观点

观点1

(2013)锡商终字第07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与费剑英抵押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江阴农行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其后果不仅丧失法院的公力保护,而且应归于消灭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人费剑英请求确认所涉房屋的抵押权消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同时江阴农行应履行该房屋抵押权消灭后相关的附随工作,协助抵押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2015)常商终字第0404号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港鑫化工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涉房屋及土地的抵押权因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而归于消灭理由如下: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性质上为支配权,因而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四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为“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该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该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并不相悖

3、溯其根源,乃在于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和抵押权所至故本院认定案涉房屋及土地上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观点2

(2016)沪02民终6890号

刘芝玲、陈功等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支行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中,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消灭,平安银行市东支行作为债权人也未放弃行使抵押权,故本案抵押权未消灭。

2、关于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不予保护的法律后果。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抵押权因此,即便债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保护的只是胜诉权,而非消灭抵押权

3、因诉讼时效原因,本案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失去了胜诉权则此类债务变成自然之债即抵押人可以基于自愿的原则去偿还。

4、自愿偿还并不需要抵押登记的保护应理解为赋予抵押人涤除抵押登记的请求权请求法院判决注销抵押登记;否则会严重影响抵押物的流通,导致法律条文的目的落空。

5、系争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人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对系争抵押权不予保护。抵押的债权效力属自然之债,应允许办理注销登记。 

在笔者案例检索的过程中,发现持观点1消灭说的司法判例占据主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上刊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睿上诉王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消灭的裁判观点。

三、九民会纪要的观点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可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九民会纪要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纪要的精神,文章提出的问题有了答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而非仅仅是产生诉讼时效的抗辩。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保持一致,且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可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

笔者提醒: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为了避免抵押物流通受限而给抵押人造成融资障碍或其他损失,抵押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抵押权人配合注销抵押权登记。

(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物权法》202条规定

纪要除了明确了《物权法》第202条“不予保护”的含义,同时明确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虽然《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但是前两款的质权主要是动产质权,对权利质权的行使期间并未明确规定。现纪要进一步明确,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物权法》20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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