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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要素

冯石 云崖律师 2023-11-06

本文作者:冯石   专职律师

业务方向:劳动用工、企业合规

微信号:wayanji


【案例简介】


(本案系2019年度无锡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之一)

杨某有固定工作,之后同时又被某公司聘为销售人员。受聘后,该公司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计算了杨某的销售提成,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该公司未将杨某列为公司职工,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特殊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也应具有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特征,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接受管理、指挥、监督的从属关系。本案中,杨某虽为公司推销产品,但是工作时间由杨某自行安排,不受公司限制,且杨某另有固定工作,双方除按照业务量计算报酬外,公司对杨某没有其他的管理内容,双方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小贴士】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要素?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系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单位等组织。

劳动者系达到法定最低劳动年龄(16周岁),也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上述第二、三要素,法院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时一般会综合考量以下具体情形:

1. 双方有无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

2. 劳动工具由谁提供;

3. 劳动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4. 有无固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场所的强制性要求;

5. 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有无接受另一方的指挥监督管理;

6. 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形式;

7. 保险缴纳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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