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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签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悔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张继红 云崖律师 2023-11-06

本文作者:张继红  律师

业务方向: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邮箱:zhangjihong@yunya.com.cn

一、  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因毕业生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范畴。

就业协议通常是由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用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用以约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将来的就业意向。因此,《毕业生就业协议本》即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之间约定,毕业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预约协议,性质一般被认定为预约合同范畴,即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毕业生违约后,企业能否要求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如《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法院可根据守约方损失等情况综合判定酌情减少。

在实践判例中,绝大部分法院观点是支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

1、陈浪与南京鼓楼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量 (2016)苏01民终3075号

该判决中法院认为:陈浪并未实际入职南京鼓楼医院,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实际用工关系,即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南京鼓楼医院并非陈浪唯一的就业途径,案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各方协商后达成,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违约责任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南京鼓楼医院与陈浪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是为促使双方均能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以实现双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目的,且该违约责任条款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浪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又另行选择其他单位就业,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南京鼓楼医院与陈浪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陈浪按约向南京鼓楼医院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陈浪上诉主张南京鼓楼医院退还其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重庆中科力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15)足法民初字第04622号

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与校方共同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就业协议是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但被告周某未按就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经违约。被告周某的行为已经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与边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一初字第457号

该判决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津南区教育系统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报到就业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该协议时未形成劳动关系,被告认为本案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该协议系两方签订而非三方签订应为无效,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刚刚就业,收入有限,本院酌情考虑违约金数额为30000元。

但也有个别法院判决认为违约责任内容,有违公平原则,有损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华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陈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91号)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公司、陈某及某软件学院签订的《实习协议书》是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陈某应于实习结束后与甲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甲公司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加重了陈某的责任、排除了陈某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对于之后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有关服务期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样有违公平原则,有损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将“升学、入伍、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加国家级地方志愿服务项目”作为违约条件是否违反规定?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发布的《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内容 ,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因此,入伍不属于违约范围。

实践中,对于入伍、参加国家级地方志愿服务项目等国家鼓励倡导的情况一般不宜列为违约情形。

对于升学、考取公务员能否列为违约情形,未检索到禁止性规定。检索到有案例支付考取公务员而解除原就业协议属于违约,并判决支付违约金。

案例:李毅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湘01民终488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李毅与华融湘江银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李毅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毅因考取公务员单方面解除与华融湘江银行三方就业协议,属于违约,依法、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李毅要求确认《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无效并退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四、风险提示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范围和违约责任。一方面可以减少对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再者也可以对双方有一定威慑作用,谨慎违约。

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有合理性不宜过高。企业在约定违约金时不能过分随意,要考虑毕业生的承受能力,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审判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考虑违约金与损失相当的原则,对应付违约金进行相应调整。

3、毕业生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后,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生效后取代就业协议,双方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所以因就业协议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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