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 | 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奖励和报酬?
主讲律师:张继红 律师 业务方向:劳动用工、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 邮箱:zhangjihong@yunya.com.cn |
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应当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和报酬,对于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相关的实务问题,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进行如下分析解答,以供参考。
1、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答:我国《专利法》第6条中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人是单位还是员工?
答:我国《专利法》第6条中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另外,该条还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专利权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权利归属于单位。
3、员工有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必须给予奖励和报酬吗?单位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不支付?
答:我国《专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该规定中“应当……给予”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给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属于法律给予企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支付奖励和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如上所述,企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员奖励和报酬,属于法律给予企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企业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即便约定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申5035号 “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钟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答: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创造分为三种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单位才需要支付奖励,专利实施、取得收益后,需要支付合理报酬。
5、单位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奖励和报酬?
答: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如果单位与职务发明人对奖励、报酬的数额、方式等有约定的,或者单位依法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的,依照其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如下法定标准执行:
6、单位规定奖励和报酬标准低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否有效?
7、单位应该何时发放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答:单位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约定或单位规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奖励;报酬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按年支付或者参考支付标准一次性支付。
8、单位如何通过规章制度来规定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答:单位规章制度适用要符合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且向员工告知几方面要素。因此,至少需要符合以下几方面要求:
1、规章制度中明确区分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和报酬两部分内容;
2、明确规定奖励和报酬的发放方式、数额及比例;且标准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应过低;
3、避免对发放奖励或报酬附加不合理条件,如离职后不再发放职务发明奖励或报酬;
4、规章制度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
《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