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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 ​马保国“比武”历史遗留问题

华倩 云崖律师 2023-11-06


本文作者:华倩   专职律师

业务方向:民商诉讼

邮箱:huaqian@yunya.com.cn

人民日报点名批评后,“浑元形意太极门”掌门人马保国(以下随网友简称“马老师”)的相关鬼畜视频在B站被迅速整顿。马老师被“制裁”之前,一句 “年轻人不讲武德”火爆朋友圈,现在马老师虽然下线了,但是与“比武”相关的法律问题还是可以探讨一下的。例如,“比武”是否被法律所允许?“比武”前签署的“生死状”是否有效?何为“武德”?……


一、“比武”是否被法律所允许?

(一)合法的“比武”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第八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武术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武术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除申办国际武术赛事活动外,体育总局对武术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但应当符合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可见,合法的“比武”应当作为一项武术赛事活动举行。

《武术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还规定了武术赛事活动名称使用、武术赛事组织工作、武术赛事场地设施、武术赛事场地设施的相关内容。

此外,结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体育赛事活动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及主办方或承办方的规定。

(二)非法的“比武”

在没有武术赛事活动的前提下,以打架、斗殴性质进行的“比武”,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法律允许作为赛事活动进行的合法“比武”,私下约架性质的“比武”有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当然,个人认为,如果是“以武会友”、“点到为止”,绝对不会对双方身体造成明显伤害的比试,并且及时会有一个输赢定论的情形下,法律也可以不用干涉。


二、“比武”前签署的“生死状”是否有效?

“生死状”的性质其实就是免责协议。比赛中的免责协议即比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如果因为对抗太过激烈而造成一方不慎打死另一方的现象时,主办方和打死人的参赛者均不负任何责任,所有责任由被打死的一方负责。

(一)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总则编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过失相抵、第三人原因,加上本次民法典新增的自甘风险、自助行为,民法典规定为一般适用的免责事由有八种

(二)“生死状”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原则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文体活动本身行为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文体活动具备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但不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2、活动参与者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3、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和自愿。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定的默示。

4、行为人接受该危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者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首先,笔者认为,签署“生死状”属于作出“自甘风险”的承诺。

其次,参加“比武”并签署“生死状”,实际上已满足上述构成要件1-3,即比赛本身就存在风险,比赛参与者明知比赛存在风险,却甘愿承担风险。

但是,能否最终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还要看第4个构成要件,即比赛参与者接受该风险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规定。也就是说,非法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如私下斗殴造成事故;私下赛车造成事故;赌博时引发身体不适,造成伤害后果等)。

最后,如果该“比武”是合法举办的竞赛,则“生死状”有效(其实现代合法比赛或者竞技活动并没有“生死状”一说,只是一种风险告知承诺),但如果该“比武”是为了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私下斗殴,则属于非法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所签署的“生死状”无效。

当然,在正规比赛中,即使签署了 “生死状”,也不会真的就遵循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因为在正式的竞赛中,裁判都会及时制止参赛双方可能会出现危险的对抗行为。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活动的组织者在一定情形下也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此,无论是参赛者还是组织者,都不会希望有伤亡情况发生。


三、何为“武德”?

“武德”之说,最早始见于我国春秋时期左丘明著的《左传·宣公十二年》:“武德有七,禁暴、戢战、保大、公定、安民、和众、丰财”。武,止戈为武,即以武禁暴治乱,止息干戈,而求得安定和平。德,以仁、义为核心理念、以上、止、正为言行举止的操守,要求行武之人要慈悲为怀,要有“止戈为武”的气度和胸怀。

笔者认为,比赛中的“武德”,应当定义为对比赛规则的严格遵守。而任何比赛的规则,都是竞技道德范畴里最基本的内容或者底线规定,对这种比赛规则的严格遵守就是最基本的“武德”。

现在,马老师及各种鬼畜视频已经下架,抛开审丑文化,除了“比武”相关法律问题,从马老师身上我们还可以研究人格权等问题,欢迎探讨。


参考资料(点击查看):

1、杨立新谈民法典新增免责事由: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行为自由。

2、声驰著述 |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3、比武签下“生死状”,法律认吗?

4、你敢和马保国“比武”签“生死契”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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