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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崖大健康专栏 | 最高法医疗损害司法解释(2020修正)解读

莫智慧 云崖律师 2023-11-06

本文作者:莫智慧   合伙人、律师

业务方向:医药与健康、知识产权、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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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位列其中。



对比原最高法医疗损害司法解释,2020修正版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修正:

一、基于《民法典》的施行,修正原解释中上位法依据及相应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的实施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失效。因此,原解释中上位法《侵权责任法》被《民法典》所取代,原解释中相关《侵权责任法》的法条援引也被《民法典》相应条款替换。

二、同步修正《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内容。

《民法典》1260个条文囊括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民法典》就是人们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纠纷相关内容也做了部分修改。本次解释也同步修正了相应内容。例如,在诊疗行为的知情告知中,将原有的“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形式上取消“书面”告知放宽了告知的途径和方式,如将来可以使用视频、录音、网络甚至口头告知。但实质上,立法者是强调了医疗机构的告知应当重实质内容而轻形式途径。值得提示的是,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举证困难,建议医疗机构任然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留痕的方式告知患方相关具体情况,并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以确保后期告知内容的还原。

三、根据《药品管理法》的修改, 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内容。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建立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这个制度一是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二是可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此次解释的修正版中也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一责任主体,完善了医疗损害纠纷中责任主体的体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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