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答应我,不要再跳这些“坑”了!
近年来,消费市场办理会员、预付卡消费模式逐渐兴起,尤其在健身、美容、教育等行业。随着预付卡发行量的增多,相应纠纷也随之增加。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整理了以下这些案例,赶紧收藏避免“跳坑”,在健身美容的路上笑到最后!
案例 1
陈某收到某体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单,宣传“游泳、高温瑜伽、汗蒸、动感单车、其它”项目,并重点推介可提供游泳场地。由于该健身场地位于陈某家附近,在业务员推销下,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会籍合同,办理健身卡并购买游泳课程。
但该公司泳池迟迟未开,未能按约提供游泳服务,陈某要求退卡未果,投诉至消保委,后因调解不成涉诉。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从未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故根本无法开设泳池。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操作流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消费者在办理健身会员卡时应当实地考察,全面了解健身房的相关经营资质及能否提供相关服务后再签约,切勿盲目依靠业务员口头承诺、宣传内容轻信提供服务的能力及资质,应当注意甄别、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家。
案例 2
汤某为自己女儿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创意工坊”门店购买绘画、手工等课程卡,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留有任何其他书面凭证即支付相应课程费用。
几次课后,汤某准备再次带女儿上课时发现门店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故汤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已使用课程卡的次数,汤某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对于剩余款项金额的计算也无法提供依据。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仔细询问预付卡详细情况,切勿在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情况下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每次消费时注意以消费确认单或者从商家处拍照等形式留存消费记录,以便产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案例 3
注意留存合同、发票等维权证据
勿怠于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汤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健身卡,并现金支付服务费用,该公司仅出具了一份收据给汤某。后汤某前往健身时才得知健身房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且欠付租金等问题已停止营业,汤某只能起诉至法院。
但汤某起诉时称会籍合同与收据原件均已丢失,仅存有一张健身卡证据,难以证明其与该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
健身服务行业更迭频繁,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支付健身费用尽量采用刷卡、转账等留有凭证的付款方式,避免现金交付,并及时要求健身公司开具发票,注意保留会籍合同、发票等书面证据。
此外,可事前向物业公司了解健身租赁场地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企业有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了解发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到风险防控。
案例 4
注意阅读办卡须知
勿盲目大额充值
火某经朋友介绍前往某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门店办理会员卡并一次性充值20万元,办卡时未阅读办卡须知,店内员工也未加以提醒。后在店内员工劝说下火某又继续充值6万元。火某持续在该店进行皮肤护理但未见显著效果,故要求该公司退卡。
诉讼中,火某称店内员工以赠送免费体验、会员折扣大诱惑其办卡,未经考虑即陆续充值26万元。而公司则认为,办卡须知明确“因消费者原因退卡,需支付一定违约金”,故仅同意在火某支付违约金后退还卡内余额。
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告知章程主要内容。作为消费者应仔细阅读章程内容,对加重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及时提出异议,注意规避免费消费体验或者高额折扣力度等消费陷阱,切勿偏信宣传而大额充值,以降低办卡风险。
此外,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消费者可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官网或者关注“上海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企业备案情况。
案例 5
注意核实公司经营资质
勿冲动盲目消费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外宣传为未成年人提供演艺机会,包括参演广告、模特走秀等活动,具备多年成功培养小明星经验。为了子女成才发展,韩某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向韩某子女提供不低于4次有偿商业活动,并每周安排一次艺术专业课程,韩某为此支付服务费用9800元。
但该公司未按约为韩某子女提供任何商业活动机会,且公司已不再营业。嗣后,韩某查询到该公司不具备相应艺术教学资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书并退还相应费用。
消费者应当谨慎选择艺术指导、少儿教育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理性对待子女教育问题,签约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培训机构经营范围,或查看经营场所有无张贴相应培训资质证书。
案例 6
注意核对消费项目
勿怠于行使权利
徐某前往某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门店理发时,店内员工以办卡打折为由推销会员卡,徐某随即办理了会员卡。后徐某持卡消费时店员又以充值才可激活会员卡为由要求徐某充值,徐某遂进行充值。
徐某多次消费卡,偶然在整理消费小票时发现每次消费均直接扣款,无消费明细,且每次消费金额均不一致,故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卡并退还充值费用。案件审理中,该公司认为消费金额经双方沟通确认后才予以扣除,不存在扣款不规范现象,故不同意退款。
面对相关服务行业推销,消费者应当理性把握,若发现经营者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应当场提出异议,并在留存证据后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或投诉。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消费者应当在核对消费明细或询问消费类目后再行消费,避免不明不白消费。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编辑:桃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