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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丨被执行人玩起了“躲猫猫”?法院这个操作让你秒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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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嘉兴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

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

进一步夯实基本解决执行难所取得的成果

将各项措施贯彻到底

今年以来,仅平湖法院就拘传被执行人305人,实施拘留219人次,同比上升154.65%;罚款65人共计7.4万元,同比分别上升91.18%和131.25%;对941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42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18人,已将2名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制执行完毕案件469件,执行到位金额8589.91万元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

法院这些硬核“武器”等着你!

首先,让小编带大家细细解读

三个执行案例!

01

拘留警示案例

被执行人唐某既拒不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唐某四处躲避执行,法院通过布控手段将其抓获,并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02

罚款警示案例

被执行人朱某原本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但朱某在支付了前几期款项后又现“老赖”本性。法院对朱某拒不履行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在受到执行高压的威力后,朱某开始主动偿还债务

03

拒执警示案例

“老赖”申报财产时说谎,后果很严重!

“请求法官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去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把欠款还上……”法庭之上,被告人韦某低下头颅,为自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罪行深刻悔过。

2017年8月,平湖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韦某的两起经济纠纷,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确认由被告韦某分期支付所欠货款和设备租赁费。因韦某未按期偿还欠款,该机械公司于同年11月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湖法院收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韦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韦某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时称其名下仅有汽车一

在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执行法官发现韦某在陕西西安还置办了四套房产。其中一套已被当地法院查封,而其余房产在平湖法院执行立案后,被韦某设置了抵押或用于出租,企图变相转移财产,给法院处置房产带来阻碍,导致财产变现困难。

因韦某虚假申报、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平湖法院遂将韦某涉嫌拒执罪一案移交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证据确凿、充分,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平湖法院开庭审理了韦某涉嫌拒执罪一案,韦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该案将择日宣判。

还有更硬核的!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距离正式施行还剩5天,快来了解一下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综合自浙江天平、平湖法院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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