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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我到哪里去?”必须问,瞒报还要处罚!


日前,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员会、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告全文(戳蓝字可跳转阅读)
尽管如此
却依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  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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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女友偷偷返桐,拘留!


近日,湖北人龚某和女友杨某偷偷从老家返回桐乡,两人自以为没人知道他们的踪迹,于是没有按照规定向所在街道、社区汇报自己曾有湖北省居住旅行史。

2月2日,梧桐街道杨家门社区工作人员在排摸中,发现了龚某为湖北人,且近期他和女友都离开过桐乡。于是,工作人员立即上门了解详情。可是,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龚某再三强调,自己只是去了趟杭州,并未回老家。


在随后的走访中,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龚某和女友很可能是回了湖北老家,于是立即向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反映。接到报警后,民警一方面迅速会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上门见面核查,另一方面第一时间抽调精干力量,开展调查。经查,龚某和杨某的确去过湖北。
当天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带着民警再次上门询问龚某,可对方依旧不肯承认,且态度十分恶劣。当天晚上11点多,龚某、杨某被强制隔离。2月3日晚上6点,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对龚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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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民警躲猫猫,处罚!


1月31日,海宁市海洲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以前在辖区暂住过的湖北籍人员徐某,对其近期的行程进行核查,徐某声称自己一直在湖北崇阳老家,在民警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后,其还是坚持说自己在湖北,不在海宁。
为确认无误,社区民警对徐某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发现了其近期在海宁活动的踪迹,但是已经不住在之前的租房了。
2月1日一早,民警在徐某可能落脚的地方挨家挨户排查,此时,一名女子戴着口罩、骑着电瓶车从身边经过,民警立即认出此人正是徐某,于是立即将其控制。
在民警的严厉质问下,徐某承认,年前曾回过湖北,因为怕麻烦,所以谎称自己一直在湖北。
因为故意隐瞒、否认近期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海宁的事实,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当场对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将其送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
同时,徐某的房东,海宁人朱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也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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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诊病人瞒报,追责!


朱某某,男,43岁,现住海盐县通元镇。1月18日武汉自驾回海盐,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 1月31日确诊,目前在嘉兴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确诊后,海盐县启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4小时内对23名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对朱某和23名密切接触者家居场所进行消杀。

目前,23名正在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一检均为阴性。广大市民如与该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主动到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如有其他线索,可向12345进行举报。 
针对朱某某故意隐瞒回盐时间并违反居家管理规定的行为,已启动相关调查,将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对朱某某信息核实不到位、居家隔离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县纪委已进行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法条链接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请不要说谎这是底线否则严惩不贷


来源丨浙江新闻 桐乡发布 海盐发布等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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