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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我到哪里去?”必须问,瞒报还要处罚!
日前,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员会、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嘉兴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妨碍疫情防控工作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告全文(戳蓝字可跳转阅读)
尽管如此
却依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 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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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人龚某和女友杨某偷偷从老家返回桐乡,两人自以为没人知道他们的踪迹,于是没有按照规定向所在街道、社区汇报自己曾有湖北省居住旅行史。
2月2日,梧桐街道杨家门社区工作人员在排摸中,发现了龚某为湖北人,且近期他和女友都离开过桐乡。于是,工作人员立即上门了解详情。可是,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龚某再三强调,自己只是去了趟杭州,并未回老家。
确诊病人瞒报,追责!
朱某某,男,43岁,现住海盐县通元镇。1月18日武汉自驾回海盐,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 1月31日确诊,目前在嘉兴市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确诊后,海盐县启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4小时内对23名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对朱某和23名密切接触者家居场所进行消杀。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来源丨浙江新闻 桐乡发布 海盐发布等
编辑丨桃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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