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被隔离、远程办公工资怎么发……关于复工的N个问题戳这里
根据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部分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因疫情带来的劳动、合同、金融等问题将逐渐显现,为帮助企业和劳动者妥善处理争议,嘉兴中院就相关法律政策和热点问题做梳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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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正常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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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工资如何计算?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安排补休或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区分工作日和休息日,依法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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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 1 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因此,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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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者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如何处理?
劳动者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提供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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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疫情期间,企业采用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轮岗轮休或缩短工时等方式复工的,如何计算工资?
劳动者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完成相应工作的,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调整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认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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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复工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披露假期行程安排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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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复工后,企业未履行疫情预防和控制义务,将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未尽疫情预防和控制义务,导致疫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的规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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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但是企业应当保障员工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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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不可以拒绝。《劳动法》第42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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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如何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双方约定发放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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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与劳动者协商减少工资?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缩短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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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疫情导致企业偿还银行贷款困难,怎么办?
疫情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对于有还款能力的,应及时还款。对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因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金融机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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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疫情是否可以作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
疫情导致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直接导致政府出台各项管制、防控措施,这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是,是否可以免责,需要考虑疫情对每份合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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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由于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暂时不能履行。不同情况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者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等。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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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嘉兴的企业,还应该知道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保障企业人员返岗返工的12条意见和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健康发展的21条意见相关内容,可谓干货满满,这些政策主要突出以下5个关键词:
一是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承租国有厂房,可减免2个月房租;我们也鼓励其他业主减免50%左右的租金。
相关文件
(戳蓝色可跳转阅读)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7_358328.html
2.《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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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过元宵我守平安,法院干警卡点来换班
我在医学隔离观察点当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