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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丨嘉兴公检法联合敦促履行通告

依法打击拒执的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14

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借疫情拖延、规避、妨碍、抗拒执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凡已在嘉兴市两级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被执行人,均应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拖延、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不会停滞,执行高压态势不会改变,全市法院加大线上办公办案力度,被执行人既可联系申请执行人在线履行义务,也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办案平台申报财产、提供信息、履行义务。
三、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优先办理解除限制高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措施。
被执行人借疫情防控恶意转移财产,或者实施其它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除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联合信用惩戒、限制出入境等措施外,还将从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构成拒执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的,人民法院一律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全市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立案受理拒执犯罪案件,依法及时侦查、提起公诉;本市各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上述案件和受理的自诉案件依法及时审理并作出判决。
七、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主动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执行法院:
(一)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患者,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系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等请求暂缓执行的;
(二)已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
(三)被执行人系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或系防疫物资生产、运输及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主体,需要临时解除限制措施的。
八、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83835819  18957381820

南湖区人民法院

82318183  13706730311

秀洲区人民法院

82725387  18967394110

嘉善县人民法院

84222271  15005832778

平湖市人民法院

85112368  15857318580

海盐县人民法院

86037110  18067011053

海宁市人民法院

87017107  15988319202

桐乡市人民法院

88116376  13819328390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5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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