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率仅次于故意杀人、抢劫案件 | 嘉兴中院发布毒品犯罪审判情况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肌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刑事审判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嘉兴法院切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市禁毒工作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年毒品审判工作概况
2019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毒品案件311件、418人,其中,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有78人,重刑率约18.7%,仅次于故意杀人、抢劫类案件;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有33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7.9%,远远低于全部刑事案件42.3%的非监禁刑适用率。
从案件数量上看,全市毒品案件数量近几年有所下降,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比5.4%,排在危险驾驶、盗窃、诈骗之后位列第四。
从犯罪方式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共审结209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67.2%,但是贩卖大宗毒品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共审结98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31.5%,比上年有所减少,禁毒斗争的成效逐步显现。
2019年毒品审判典型案例
1.金某全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金某全(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贷款诈骗罪,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45000元;2016年11月因身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为牟利先后6次向韩某等人(均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9000克。后被告人金某全单独或结伙他人,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
2018年7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金某全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金某全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监外执行期间又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又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2.赵某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夫妻俩及男方父母、妹妹“家族式”贩毒
2017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团、庄某红夫妻伙同他人多次在浙江省桐乡市贩卖毒品。同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团、庄某红、赵某均(赵某团之父)结伙,由赵某团、庄某红提供毒资,赵某均、王某(赵某均女友之子)两次分别将海洛因350余克、340余克从云南省镇雄县运输至桐乡市,后由赵某团、庄某红结伙他人用于贩卖。2017年8月下旬,赵某钧携带毒品乘坐王某驾驶的汽车从云南省镇雄县运输毒品至桐乡市途中被查获,当场查扣海洛因347.3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7克。在赵某团、庄某红贩毒团伙中,被告人赵某会(赵某团妹妹)充当“接线员”角色,负责接听吸毒人员的电话并收取毒资。
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春(赵某团之母)多次在桐乡市贩卖海洛因共300余克。
2019年5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团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庄某红、赵某均、李某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会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5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毒品的暴利诱发“家族式”犯罪,贩毒“家族”的覆灭彰显了我市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本案被告人庄某红因贩卖毒品罪多次被判刑,为逃避收监反复怀孕、哺乳。本案中,其丈夫赵某团被羁押,其因有4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而被取保候审。为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嘉兴公检法司多部门联动,积极落实4名未成年子女的寄养工作。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一审宣判后即将庄某红收押,避免空判引发蝴蝶效应,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本案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3.沈某学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年7月,被告人沈某学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29日,沈某学伙同魏某筹集毒资后,共同驾车从浙江省桐乡市出发前往四川省中江县购买毒品,31日向李某购买900余克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途中,沈某学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与贩毒人员罗某江联系,告知罗已购买毒品即将返回。8月1日,沈某学、魏某驾车途经浙江省长兴县G50沪渝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均被查获。
2019年11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学、魏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毒品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沈某学、魏某所购买的毒品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虽未及贩卖,但在案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有贩卖意图,结合涉案毒品数量大、用于自吸与常理不符等,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精准定性,不枉不纵,是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的一贯宗旨。4.卫某走私毒品案
——嘉兴首例走私大麻油案件、嘉兴中院首例一审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2018年5月,被告人卫某结伙他人通过微信联系在美国的“Rex”购买大麻油7支(每支净重1克)、专用电池3块。同年7月15日,上述大麻油及电池从美国洛杉矶以打印机配件的名义邮寄至被告人卫某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工作地点,走私入境。
2019年4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卫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也是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侦查、公诉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在两起一审案件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力审判质效显著提升。本案系我市首例走私大麻油案件以及我院审结的首例一审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5.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名为代购毒品,实为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沈某经与吸毒人员高某能联系,称帮高某能购买毒品并收取毒资,先后三次将共计2.8克甲基苯丙胺交予高某能或藏匿于隐蔽处由高某能自行拿取或带高某能共同至杭州上家处取货,并与高某能共同将毒品带回海宁境内。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沈某经与吸毒人员朱某浩、杨某方联系,称帮助购买毒品并收取毒资,先后三次将共计1.8克甲基苯丙胺交予朱某浩、杨某方。201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冰经与吸毒人员陆某楚联系,称帮助购买毒品并收取毒资,后将0.5克甲基苯丙胺交予陆某楚。
海宁市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典型意义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本案系以代购为名贩卖毒品行为,依法打击回应了实践中被告人为规避处罚称没有从中获利或带领购毒者一并前往的实际贩卖毒品情形。6.张某、陈某豪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27次在嘉兴富悦大酒店、嘉兴旭辉广场、银泰城等地将共计约132克毒品大麻叶贩卖给被告人陈某豪等人,并从中牟利。被告人陈某豪从被告人张某等人处购买毒品后,先后21次在嘉兴富悦大酒店、嘉兴旭辉广场、银泰城等地将共计约65克毒品大麻叶贩卖给未成年人马某茂,从中赚取差价。
2019年7月,马某茂向被告人陈某豪购买10克毒品大麻叶并支付1500元毒资,陈某豪遂向被告人张某购买并支付1300元毒资。被告人张某收款后联系境外卖家。后境外卖家将一包裹邮寄至被告人陈某豪提供的地址,被嘉兴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经鉴定,包裹内物品未检出毒品大麻成分。
2020年4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陈某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2019以来,我市涉大麻犯罪案件日渐增多。从涉案人员来看,罪犯均有良好的家庭背景,不乏留学人员以及涉外人员,甚至包括培训机构的老师。本案中的吸毒人员马某茂出身良好,家庭条件优越,因而在美国留学,其间沾染毒品,其国内同学陈某豪得知此事后遂长期向马某茂贩卖毒品获利。同时,张某、陈某豪自身也染上了吸食大麻的恶习。因吸食大麻在某些国家合法,取得途径便宜,导致部分留学生染上吸毒恶习,更为此类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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