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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罚款10万元|嘉兴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再开罚单



日前,海盐法院对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高某群、陶某平分别作出顶格罚款10万元的决定,两人均已全额缴纳。

今年2月,海盐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群、陶某平分别诉被告浙江某紧固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承办法官发现借款凭证及交付流水存疑,经多次调查取证,发现两名原告涉嫌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承办法官要求两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询问中,两人承认部分借款为虚构,自愿接受处罚。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群、陶某平存在伪造证据及虚假陈述的事实,其行为均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但两案尚未开庭,尚未对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后果,两人均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自愿接受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并予以训诫。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诉讼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可以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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