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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袭警,判刑!

日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龙某因持刀袭击警察,造成两名警察轻微伤,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被告人龙某持刀袭警视频


案情经过


今年6月25日22 时40分许,王店派出所接到一位女子的报警,女子姓陈,今年30岁,她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处境非常危险,希望警察尽快赶来:“我丈夫有家暴倾向,我已经提出离婚并且搬到亲戚的宿舍里暂住,没想到他又找上门来,手里可能还有刀。”

龙某所持刀具

与此同时,本案被告人龙某正在宿舍过道里一遍一遍地打着陈某的手机:“当时我不知道她住的房间号,所以想通过她手机铃声来判断她的具体位置,但是她的手机好像开了静音。”龙某一副找不到陈某誓不罢休的架势。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张某和协警杨某、潘某立即赶往陈某所在宿舍楼。民警一边敲开了陈某的房门,一边寻找龙某。很快,民警在楼道里遇到了龙某,开始核对龙某身份信息。但是就在这时,龙某突然冲进陈某的房间,企图殴打陈某:“我看到过道里有房间门开着,我估计就是我老婆在里面,所以我趁民警关门前冲了进去。我老婆知道我的脾气,每次来找她我都会带匕首或者榔头,所以她不会开门。”

现场民警血迹

民警张某和协警杨某、潘某见状立即围了上去按住龙某,龙某从腰间拔出了匕首顶住了协警杨某腹部。“我只是拿匕首顶住他的腹部,没有进一步使劲。”龙某辩解。其间,民警警告龙某:“再乱动就拔枪了!”龙某甚为嚣张:“来啊!拔枪啊!”。在反抗中,龙某还咬伤了正要给龙某上手铐的协警潘某。

最终,在控制过程中,协警杨某腹部和左拇指被划伤,协警潘某左前臂被咬伤,民警张某双手手指皮肤破损。经鉴定,杨某、潘某均构成轻微伤。


龙某最终被警方控制



法院判决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构成妨害公务罪。龙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龙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处龙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丨秀洲法院

编辑 视频剪辑丨张亦弛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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