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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转移资金500万余元逃避法院执行,判刑3年6个月!

隐瞒财产收入

转移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总有一些失信被执行人
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日前,嘉兴法院宣判2起拒执案件



隐瞒财产收入,转移资金500万余元逃避执行,判刑!


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瞒房租、贷款、借款等财产收入,使用该公司未被查封的对公账户及公司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其中未用于履行被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债务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致使秀洲法院3起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到位。被告人包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经营人,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利用未被发现的对公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账户转移资金,逃避执行。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包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采用逃匿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裁判,判刑!


经海宁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人钱某应归还王某等10余名借款人借款及利息共计90余万元。裁判文书生效后,钱某并未履行相关义务,于是出借人均向海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海宁法院向钱某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钱某采用逃匿等方式拒不执行相关裁判,还将其收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20余万元取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个人消费等,致使海宁法院生效裁判无法得到执行。 

案发后,钱某积极偿还债务,并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了王某等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钱某归案后积极履行相应债务,并与部分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及取得部分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丨秀洲、海宁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沈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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