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大运河司法保护!嘉兴市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大运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大运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案件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运河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大运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嘉兴市域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的涉大运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集中由桐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原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原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可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方式办理起诉手续,及时将起诉材料移送至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涉水生态环境、水资源刑事案件是指: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涉及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的污染环境罪;3.其他可能影响大运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的环资刑事案件。
三、 涉水生态环境、水资源民事案件是指:1.与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等;2.与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取水权纠纷、养殖权纠纷、捕捞权纠纷等;3.与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等;4.与水生态环境、水资源相关的其他新类型纠纷:水权交易纠纷、环境治理合同纠纷等。
四、涉水生态环境、水资源行政案件是指:涉及大运河水生态环境、水资源行政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五、202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涉水生态环境、水资源刑事、民事案件,由原管辖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沈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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