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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2 | 嘉兴法院弘扬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过去的一年,嘉兴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一份份兼具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信心、有遵循、有保障。现将2022年度弘扬社会正能量十大典型案例整理发布。


目   录

1

父母逛公园溺亡,子女起诉公园管理方索赔,法院:不支持!

2

子女强占房屋,父母被迫住进养老院,法院:不允许!

3

巧用“活封”助企渡难关,57名员工顺利拿工资

4

家庭教育缺位,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法院:依法带娃!

5

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法院:谁违法谁担责

6

未经同意采集人脸信息,法院:结果不采纳

7

男子酒后撞人弃车逃逸致无法认定醉驾,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8

被朋友指证醉驾,心生怨恨殴打报复,法院:判刑!

9

自家平台包入阳台,空调外机占用邻居设备平台,法院:不支持!

10

好意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减轻其赔偿责任


    

父母逛公园双双溺亡

子女起诉公园管理方索赔

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下旬,王某与李某夫妻两人在市区某公园游玩后步行至公园边一古桥处,李某停留在桥堍一侧护岸上观赏古桥,在跨步时因站立不稳身体失去平衡跌落河中。王某见状立即从桥上跑回来跳入河中施救。因夫妇俩年事已高,加之水温较低,王某非但没能救回李某,反而一起淹没在河水中。因王某并未呼救,附近的游人未能察觉和施以援手,直至次日下午,群众在河面发现浮尸后报警。 

王某夫妇的子女认为,事发河道在公园范围内,公园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落水处的亲水平台设计建造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管理方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另外,管理方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并进行施救也存在过错,遂要求公园管理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裁判结果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事发河道虽然在公园边,但根据公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秀洲区政府在河道周边设立的告示牌,李某落水处在红线图范围之外,并非公园管理方的管理范围。李某落水处亦非亲水平台,而是乱石墩砌成的河道护岸。其次,事发河道属于天然河道,其固有危险性系自然形成,长期存在且显而易见,王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风险性应当明知,并不需要通过警示标识予以特别提示。第三,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自李某落水至李某、王某两人完全沉没水中时间极短,即使公园管理方正常巡逻,也难以及时发现并施救。此外,该监控探头也并非由公园方管理使用。综合上述理由,公园管理方对事发河道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夫妇的死亡也不具有过错,故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了王某夫妇子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天然河道的固有危险性自然形成,长期存在且显而易见,不能苛求相关管理单位对其风险性予以特别的提示,或者采取不符合客观情况的所谓“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行为人具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王某夫妇溺亡值得同情,其子女痛失双亲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法院的判决不应是非曲直不分“和稀泥”,而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司法判决明晰权利、义务边界,引导社会价值的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力。


子女强占房屋,父母被迫住进养老院

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

郭某夫妇俩均已年过七旬,膝下育有一子郭某华。2005年,郭某夫妇与儿子一家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的3套房屋,1套归郭某夫妇,2套归儿子郭某华。随后,郭某华将分得的其中1套出售,留下1套供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 

2022年4月的一天,儿媳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老人房屋居住,次日儿子郭某华以照顾老人为由和孙子一同强行入住。郭某夫妇多次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该房屋均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调解无果后,郭某夫妇不堪其扰搬离涉案房屋暂居养老院。一段时间后,郭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郭某华返还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和两人居住养老院的费用。

裁判结果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郭某夫妇所有,他们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郭某华一家三人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涉案房屋,经报警仍拒不搬离,郭某夫妇不堪其扰而搬出并入住养老院。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且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郭某夫妇主张返还和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在接到郭某夫妇的起诉状后,只剩郭某华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法院判决郭某华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郭某夫妇,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判决作出后,法院加强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郭某华也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结案后,法官积极跟踪回访,详细询问了案件审结后其子女的表现和老人生活、身体健康状况,让两位老人充分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巧用“活封”助企渡难关

57名员工顺利拿工资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经沈荡人民法庭调解,海盐县某科技公司与57名员工签订调解协议,约定2月底前支付员工工资。然而,直到付款期限届满,公司老板张某仍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原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这两年一直在亏损,张某也一直在联系生意伙伴想办法。为了能够尽快给工人支付工资,张某想到了与自己合作多年的好友朱某,希望朱某能够租下自己的厂房及设备。

在海盐法院干警、百步镇司法所和百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下,朱某消除顾虑,同意租用厂房和设备。同时,工人得知自己的工资不会继续被拖欠,大部分工人都表示愿意留下来继续工作。

就在大家认为一切都将峰回路转时,朱某却表示不想租厂房和设备了。原来,朱某接手厂房和设备后,周边法院因另外两起案件到厂里查封设备。

海盐法院干警在得知此事后通过系统查询关联案件,电话联系涉该企业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在征得两起案件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几方都同意采用“活封”的做法,同意朱某继续使用机器设备。大家达成协议,张某不得随意买卖机器设备,但可以租给朱某使用,朱某支付租金。最终,57名工人终于全额拿到了工资,机器设备也开始运转。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善意执行工作理念,合理采取“活查封”执行措施,既维持了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需求,恢复、增强企业偿债能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家庭教育缺位,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依法带娃!


基本案情

小强是未成年人,他在3年内实施了多起盗窃案,曾5次被行政拘留。2022年5月,海盐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小强的一起盗窃案件,而在该案取保候审期间,他再次盗窃,并被外省法院判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小强母亲早逝,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将年幼的小强委托给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忽视了小强的情感需求和对小强的教育,客观上对小强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伤害,造成了小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

2022年5月27日,海盐法院向小强父亲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该令自作出之日起至小强满十八周岁前有效。如小强父亲违反该令,海盐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保护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是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第一年,针对具体案件发出《家庭教育令》,对于纠正家长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导致孩子犯法犯罪的不当行为,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对于指引家长做好第一任老师,形成良好的家风家教,有着较强的正面引导作用。


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谁违法谁担责


基本案情

向某搭乘工友的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因进入园区需要登记车辆及人员信息,便下车来到岗亭处。完成登记后,向某转身步入非机动车道,恰好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驾驶人熊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向某扶起熊某的电动车,在现场停留约3分钟后,自以为没什么事,便乘车逃离。事实上,这起事故远比向某想得严重。电动车驾驶人熊某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1-9)、左肺挫伤、左肩胛骨骨折、左肩关节盂骨折,并最终切除了破裂脾脏。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因向某在车辆临近时转身下台阶横过道路具有突然性,致使他人反应不及发生碰撞,且事发后逃逸,过错程度较大;而熊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有超速行为,过错程度较小。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15万元。

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典型意义
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违法谁担责”。构建和谐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驾驶人共同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行人的“小违法”也可能带来“大灾祸”。


未经同意采集人脸信息

法院:结果不采纳


基本案情

房产中介王某成功介绍客户李某到某房产公司看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到房产公司要求支付佣金时,对方掏出了之前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上面写着:某房产公司委托某中介公司对其开发的房产进行销售代理。对于到访客户须要求全部报备登记,报备转介客户须到现场经过中介公司进行身份确认审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否则,由某中介公司自行承担不予认定、无法结佣的风险。 

由于李某当天是自行到访的,通过房产公司人脸识别系统确认的时间早于中介公司报备的登记时间,房产公司由此认定涉案房屋客户是在中介公司报备前就已经自行来访,转介无效,不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裁判结果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个人信息是用于其商业目的,应得到被采集信息个人的明示同意,否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因此人脸识别系统结果不宜被采纳。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受托人已完成了委托事务,涉案的房源已达到了结佣条件,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中介公司佣金8万元。后房产公司提出上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支付中介公司4万元。



典型意义
购物可以“刷脸”支付、手机可以“刷脸”解锁,出入小区可以“刷脸”开门……如今,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解决,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商家滥用人脸信息、物业强制刷脸等行为作出了司法回应,划定了人脸信息司法保护的界线。本案的裁判,积极效传递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拒绝滥用人脸识别的社会价值观。


男子酒后撞人弃车逃逸致无法认定醉驾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日凌晨,潘某伟饮酒后驾车,与行人焦某碰撞,后弃车逃逸。次日投案并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此时距事故发生已有十几个小时。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潘某伟赔偿家属180余万元。当年7月,潘某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潘某伟在赔偿家属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以“存在酒驾逃逸,不排除醉驾可能”为由拒绝。

2021年8月,潘某伟向海盐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负赔偿责任。裁判结果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伟事发时是否醉驾,是判断保险公司可否免于赔偿的重要依据。潘某伟事前存在饮酒行为,事后又存在逃逸行为,其逃逸行为直接导致无法确定事发时他是否醉驾,对此,潘某伟本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潘某伟辩称逃逸是为了让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发现,但当时警方已联系他作调查,肇事已经暴露,在此情形下仍然逃逸回家,过了十几个小时才投案。结合潘某伟有关饮酒的事实陈述,他为掩盖醉驾这一严重违法行为而逃逸的动机明显。综上,法院一审驳回潘某伟诉请。 

一审宣判后,潘某伟不服,提出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现实中,存在交通肇事人员通过逃逸等方式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企图达到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目的。逃逸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有利于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被朋友指证醉驾,心生怨恨殴打报复

法院:判刑!


基本案情

覃某与阿杰本是好友。2020年8月,覃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围墙、护栏损坏,而后受害人报警。因同行的阿杰当时没有喝酒,覃某于是告诉阿杰说,希望他能帮忙“顶包”,就说车子当时是他开的。但阿杰没有选择帮助隐瞒,而是如实陈述了事件经过。

覃某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然而刑满释放后,覃某始终愤愤不平。覃某认为阿杰“不够仗义”,害自己吃了官司。两人也渐渐断了往来。

2022年1月7日中午,覃某与朋友姜某相约一起喝酒吃饭。酒过三巡,两人又说起上回醉驾这事。“这得去跟他说道说道!”两人越说越气,随即决定要去找阿杰当面讨个说法。

当天下午,两人找到阿杰,质问他为何要作证。阿杰解释称自己不能违法作伪证,但却没能消解对方的怒气。最终,讨要说法升级为拳打脚踢,在两人的殴打下,阿杰脸部受伤。

案发后,覃某与姜某向阿杰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相关损失。1月12日,阿杰出具了谅解书,对两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裁判结果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姜某出于报复心理殴打证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系共同犯罪。综合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态度等,平湖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两人拘役3个月。

典型意义
证人作证对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证人作证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保障证人作证行为的态度,也释放出人民法院对于打击报复证人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的信号,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权威。


自家平台包入阳台

空调外机占用邻居设备平台

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季女士和王先生是海宁一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两家房屋东西相邻。王先生家南阳台两侧各有一个空调设备平台,季女士家次卧正南位置有一个空调设备平台,该设备平台与王先生家南阳台西侧设备平台相邻。

去年5月,王先生将自家南阳台两侧的设备平台与阳台打通使用,扩大了阳台面积,但随之面临的问题是空调外机无处摆放,于是王先生将空调外机放置于隔壁季女士家次卧正南位置的设备平台上。

季女士认为王先生无权使用该设备平台,双方沟通无果后,季女士将王先生的空调外机拆除并存放于物业公司。

发现自家空调外机被拆除后,王先生大为恼火,他认为,设备平台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该平台实际可以摆放3台空调外机,可以满足两方的使用需求,于是将季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上述设备平台的使用权,责令季女士将拆除的空调室外机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裁判结果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设备平台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共有部分,利用共有部分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但业主行使权利的前提须是合理使用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开发商在每套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范围均设置了摆放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供业主使用,能够满足各自需求。规划图纸上标注了案涉设备平台仅能放置两台空调外机,放置三台存在安全隐患。现原告王先生为扩大自己的专有空间,自行改建设备平台,并挤占季女士合理使用空间,不应认定为诚信行为,亦有违公平。  

最终,海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嘉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的裁判,旗帜鲜明地倡导邻里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互相体谅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邻里氛围。


好意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减轻其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吴某某驾驶小客车回家路上遇到了好友的父亲钱某某,询问后得知顺路,便载上了钱某某。不料,吴某某在路口左转时与沈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钱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钱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钱某某住院治疗20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钱某某遂向桐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某、沈某某等赔偿其各项损失。吴某某辩称,其出于好意让钱某某搭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且其自身也受伤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裁判结果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左转时,未让直行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故应对钱某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吴某某因钱某某是其好友的父亲,允许其搭车回家,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出于善意,属好意同乘。法官遂依法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判决沈某某的保险公司赔偿钱某某19万余元、吴某某赔偿钱某某1万余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法律明辨是非,也引导人性向善,“好意同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善意施惠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本案中,吴某某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且在本次事故中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酌情减轻了吴某某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宣扬了良善互助的社会风尚,有助于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沈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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