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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温州法院两案例入选


6月20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2020至2022年三年来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温州中院和龙湾法院分别有一案例入选。


01

李某贩卖毒品案——长期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明知自己因贩卖毒品被上网追逃后,仍大肆贩卖,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无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刑)于2015年至2016年3月期间在浙江省瑞安市实施毒品贩卖活动。2016年秦某某被抓获,公安人员在秦某某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2包共计11835.03克(含量为76.4%至79.4%)、麻古1包1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成分)、电子秤等物;在其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共计312.14克(含量分别为80.4%、79.1%、78.3%)。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的方式,继续在浙江省瑞安市、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一带,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价值108余万元的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李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3.52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12千克,又多次将累计108万余元的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长期多次、大量贩卖毒品,在明知自己因贩卖毒品被上网追逃后,仍大肆贩卖毒品,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某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的灾难。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我省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以“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的韧劲,积极开展禁毒斗争,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长期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得知同案犯秦某某落网后潜逃,继续铤而走险,大肆贩卖毒品。人民法院先后对秦某某、李某判处死刑,对毒品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09

案例九:邵某某、汪某某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个体药店经营者非法购进罂粟果子并向他人出售,应受刑事处罚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7年9月1日出生,个体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个体户。

被告人汪某某、邵某某夫妇从他人处购得若干罂粟果子,后放置于二人经营的中药店待售。2020年4月,陈某某(另案处理)两次到被告人汪某某、邵某某的中药店中购入罂粟果子若干,放置于自己家中欲用于其弟弟治疗皮肤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在中药店查获罂粟果子,经剥离、称重、鉴定,查获的罂粟果子内有58.58克罂粟种子,未经灭活处理;另在中药店内查获的罂粟果子内有罂粟种子78.18克,已失去活性。


【裁判结果】

本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邵某某、汪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法分子往往用来种植罂粟和制毒。本案中,被告人邵某某、汪某某夫妻共同经营药店,明知毒品危害而购入罂粟果子并向他人贩卖,应予惩处。根据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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