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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21年,牵连三代人,复杂到需要思维导图的继承纠纷解决了




“我也没想到我们十几个兄弟姐妹,分隔多年再次见面竟然是对簿公堂。”一名当事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的感叹,道尽了家族往事辛酸和法院调解工作的不易。

近日,永嘉法院岩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解矛盾,重拾旧日亲情。






第一回合:权属变更引纠纷



故事要从枫林镇的李某妹说起。

李某妹与前夫老徐育有三子女,后与老邵再婚育有二子。1952年,永嘉县人民政府将老徐一房产的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为5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人分别是:李某妹,老邵,李徐长子阿敬,李邵之子阿珊、阿德二人。

春去秋来,李某妹的子女都各自成立了美满的家庭。阿敬迎娶滕某并育有子女小国、小用等5人。阿珊与胡某结合育有3子。阿德与张某结合育有子女4人。

2005年,阿敬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并顺利拿到产权证书。2012年,阿德与胡某及胡某子女对该产权不服,5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阿敬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11月22日,永嘉法院作出(2012)温永行初字第33号、34号行政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于1952年已登记为前文所述5人共有,并判决撤销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阿敬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至此,前述权属纠纷告一段落。家族之间的争纷也随着时间轮转慢慢淡去……


          第二回合:房屋被征 继承人也争




涉案房屋5个共有人中仅阿敬在世,其余均已去世。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所在地进行征收,需明确对该房屋的各共有人份额。

胡某及子女、张某及子女、其他继承人等15人向永嘉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屋的各共有人份额进行明确。永嘉法院依法将本案中未参与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列为第三人。

本着化解矛盾、修复亲情的宗旨,刘良海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认为房屋系父辈遗留,其当然享有继承份额。

被告辩称,房屋系祖遗房产,原告方几人是母亲与再婚配偶结合繁衍的子孙,不应参与自己父亲房产的瓜分。此外,自己此前对对方父辈生活多有照顾,房屋所有权应当由己方享有。

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针锋相对,案件似乎到了无法调解的地步。


第三回合:当事人多达25人



2023年1月,被告阿敬去世。其子女多不在本地。通过详细摸排,根据原告申请,永嘉法院依法追加阿敬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子女共6人为被告。

此时,案件当事人已达到25人。复杂的家族关系网、激烈的权属份额冲突,更加大了经办法官的调解难度。



刘良海法官决定从亲属关系入手,从双方父辈关系开始梳理。在确认各自法律上房产份额的同时,希望通过厘清血缘关系脉络,拉进当事人情感,理法结合,推动调解工作进行。

“大家都是至亲,何必闹得这样僵!”

面对激烈争议的审理局面,刘良海法官决定走访双方户籍所在村社,通过向村委、村老人了解该家族过往,从家族发展入手,抽丝剥茧,希望通过双方亲情故事打破调解僵局……


第四回合:法治与道德的结合



在实地走访过程中,刘良海法官了解到某位乡贤与该家族关系匪浅,当即邀请他介入,共同参与调解。

法官与岩头法庭工作人员一边宣讲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边从家庭伦理道德和传统美德层面进行耐心的劝说,希望一家人之间以亲情为重。

“你们是一个大家庭,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兄弟姐妹。今天争房屋、割份额,可是你们几十年血浓于水的血脉亲情是无法割舍的......”

经过多番背靠背的调解,原告中一人自愿放弃继承,将其份额赠送给本案二被告小国、小用。

正是这一亲情举动,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坚冰。




尾声:调解成功,亲情依旧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部分当事人自愿放弃继承;被告自愿补偿其中两名原告九万元;由原告张某等四人享有4/25的继承份额,由原告胡某等四人享有5/25的份额,由被告小国和小用享有16/25的继承份额。

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是这个案件的圆满结束,更是这段跨越多代的家族情感重新维系联结的开始。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但处置不当,也有可能成为亲人间矛盾的导火索。多念一些亲情、多一些谅解和宽容,骨肉亲情就会更浓,家族也会更加和睦,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会更顺畅。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素材来源:永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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