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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确纳税服务定位角度看纳税服务现代化体系建设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3-08-28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课题组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税收征管改革纵深推进,我国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无论是服务广度还是服务深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是,随着税收治理对象、范围、领域和手段不断变化,纳税服务定位不够明确的问题制约着纳税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也阻碍了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和税收治理能力有效提升。


一、纳税服务定位的主要依据

要明确纳税服务定位,首先要从分析界定纳税服务定位的主要依据入手。

(一)理论支撑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一般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纳税服务作为社会产品,也可大致参照分为三类。

1.基本公共产品性质的纳税服务。该项服务仅应由税务机关提供,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围绕服务内容、平台、流程和权益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此类服务所需资源要素一般由税务机关统筹解决,无须服务对象承担对应的服务成本或费用。

2.准公共产品性质的纳税服务。该项服务既可由税务机关提供,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还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主要表现为非普适性的分类服务和公益性的个性服务。此类服务所需资源要素由提供主体解决,一般情况下无须服务对象承担对应的服务成本或费用。

3.私人产品性质的纳税服务。该项服务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主要表现为代理记账、代理申报、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筹划等市场化、契约式的有偿增值服务。此类服务由服务对象向服务主体支付对应的服务成本或费用。

(二)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

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2.法定职责。三定方案等国家机关职责的有关要求,为各级税务机关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划定了基本框架。国家税务总局设置的纳税服务机构,职能范围包括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等。

3.权利义务公告。2009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权利义务公告》),为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提供了基本指引。《权利义务公告》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等14项权利,以及纳税人须依法承担税务登记、按时如实申报等10项义务。

4.纳税服务规范。2014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至今已升级迭代了三个版本,为明确纳税服务主要工作内容提供了基本规范。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按照纳税人“设立、经营、注销”的生命周期排列,归纳192个均属于纳税人主动发起的服务类事项,设置事项名称、业务描述、报送资料等13个要素,指引纳税人“办什么、带什么资料办、哪些渠道办、多长时间办完”等。

(三)税收工作发展需要

1.从职能作用看纳税服务定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以“新六大体系”和“六大能力”为标志的税收治理现代化新内涵。税收治理体系是税收制度、管理服务和平台体系的总和,是税收治理主体有效治理的保障基础;税收治理能力则是治理主体贯彻执行税收制度形成治理效能的展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的高度出发,落实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从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的角度入手,找准纳税服务定位,在更好地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需要。

2.从服务目标看纳税服务定位。确定我国现阶段纳税服务定位,既要立足于我国新发展阶段的特点,也要严格落实法治政府、数字政府等建设要求。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先进技术手段正在对各行各业造成很多颠覆性变革的背景下,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面对和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需求下所进行的纳税服务改革,不能只是简单的服务方式、渠道的调整优化,而应是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基础上的现代化纳税服务升级换代。

3.从构建税务新体系看纳税服务定位。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发展阶段税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意见》对“十四五”时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了要求,对构建税务执法新体系、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监管新体系作出全面部署,也为构建新型税费服务体系指明了方向。纳税服务体系作为整个税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单纯界定纳税服务定位,而应统筹考虑纳税服务与税务执法体系、税务监管体系的内部定位。因此,界定纳税服务定位,必须对照实现《意见》总目标,把握精细服务、精确执法、精准监管和精诚共治四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当前纳税服务定位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原因

(一)法律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

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由于混淆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界限而出现越位服务的现象。例如,由于基层税务绩效考核将“按时申报率”作为衡量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使得基层税务机关耗费了大量精力进行催报催缴。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为确保申报率、网办率达到较高水平,甚至采取代替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当方式。这些做法混淆了纳税人对其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既容易使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产生依赖心理,也增加了税务人员履职面临的执法风险。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纳税服务法律层级较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纳税服务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法》仅对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提供的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难以全面覆盖纳税服务多样化的种类和范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权利义务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二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仅《税收征管法》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法律规定不够具体,难以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完备的制度和操作指引。三是法定权责界定不清晰。《权利义务公告》仅列举了纳税人依法享有14项权利和负有10项义务,并未对纳税人未能依法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纳税人怠于履行义务,或者由于低估违法违规成本而产生侥幸心理,不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岗责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明确了纳税服务机构的岗位职责,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纳税服务与税务执法、税收征管职责定位不清晰现象,容易造成服务过度或者服务梗阻两个极端,出现“这边服务要松绑、那头监管要加锁”等矛盾现象,难以有效落实“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等服务举措。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纳税服务概念不清。纳税服务的内涵应当与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相适应,与各级税务机关的服务资源相匹配,不能无限扩大服务。然而,仍有部分税务机关将纳税服务与税收服务、涉税公共服务等同。有些税务机关甚至将属于私人产品性质的涉税专业服务,以增值服务或创新服务的形式转化为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凸显本单位的服务领先性、全面性,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内卷”。二是纳税服务目标不明确。纳税服务的目标应是着力提升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意识,促进纳税遵从。但出于舆情和考核等因素,部分税务机关以满足纳税人所有短期性需求为目标,出现过度服务、越位服务,偏离了纳税服务的初衷和定位。三是税收风险管理方式转型不到位。由于全国统一税收业务数据支撑平台尚未建成,基于大数据的“信用+风险”动态监管模式仍在探索中,数据孤岛问题仍然存在,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措施和手段尚未成熟,为了确保不失职,确保“管得住”,而采取简单粗暴管理模式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纳税服务内容与纳税人需求存在差距

一方面,税务机关提供的部分纳税服务仍是基于传统税收管理理念,并未从纳税人视角进行服务设计,也没有充分考量纳税人的关切与需求,与纳税人期待存在差距。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持续攀升,税务机关逐步承接了社会保险费及各类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服务对象规模愈加庞大,涉税业务愈加复杂,但纳税人协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相关联的第三方组织,尤其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相对缓慢,难以起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纳税服务的作用。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对现代化服务工具的研究和应用存在不足。在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对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程度还不够,对于申报等纳税人常办业务,仍主要沿用按税种线条实行申报管理的模式,要素申报方式仍在探索中。线上服务功能仍主要按现有线下业务规范和流程进行设计,还没有真正实现与全流程、全应用端推行“以数治税”“智慧税务”相匹配的一体化流程再造、业务岗责调整。二是“全程服务”格局尚未形成。税务机关尚未完全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真正贯穿到业务流程制定、信息系统构建、税费政策出台等各个环节,片面地将纳税服务部门定位为“服务生”,没有从全局视角规划纳税服务工作、没有从集成角度统筹纳税服务工作、没有让纳税服务部门参与服务产品设计全过程,没有把纳税服务工作与税务执法、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而是简单粗暴地将纳税服务与其他税收工作割裂,导致纳税服务部门经常扮演“救火队”“广播站”的角色。三是社会化服务发展策略不明确。由于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存在路径依赖,有些纳税人习惯性地认为税务机关理应提供所有服务,一定程度上挤占了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化服务起步较晚,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信赖度不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业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从业人员素质等也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有待进一步完善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要求,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征税、促进遵从。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迫于考核压力,存在为了实现100%退税率等考核要求,而采取不当执法手段的现象,既侵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税务执法科学化、精细化发展。

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有三。一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落实不到位。当前,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尚未完全转变“以管理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员”意识,过多强调行政命令执行力,忽略了纳税人的感受和需求,难以有效落实“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二是政策出台审核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在制定部分涉及纳税人权益减损或义务增加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没有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缺乏对权益性审核的统筹管理。三是服务质量评估体系不完善。目前,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面规范的服务监控机制,政策落实成效评估、服务质量评价等体系不够完善,部分绩效指标落地效果与政策文件精神和工作初衷存在背离。


三、界定纳税服务定位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坚持“四个坚持”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牢牢把握税务机关的政治属性,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和措施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事前精准把握纳税人诉求,制定政策时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考量纳税人诉求;事中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业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事后确保纳税人诉求有反馈、权利有救济。税收工作应当从纳税人关心什么、期盼什么出发,实现纳税人所盼即税务人所向,使纳税人在改革发展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坚持服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税务机关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界定纳税服务定位,突破纳税服务小概念,从更高远的政治站位,将纳税服务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贯穿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着力构建税费服务大格局,推动多元治理、协同治理,科学治理,有效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要适应“税费皆重”的新形势,积极融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大局,加快向“以数治税”方式转变,对内持续提升纳税服务的创新能力、规范水平和运营效能,对外紧盯提升纳税人自主遵从能力,在全社会厚植“知税法、崇税法、遵税法”的新风尚。

3.坚持在《意见》指导下系统集成推进。税务机关要坚持将明确纳税服务定位与《意见》落实一体推进,将“服务”与“管理”两大税收治理方式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信用+风险”精准监管体系。此外,还应坚持数据驱动思路,运用税收大数据,推动纳税服务从浅层次泛化服务向深层次分类分级精准服务转变,建立“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纳税服务新体系。 

4.坚持与金税四期建设统筹推进。在金税四期大框架下界定纳税服务定位,要以纳税人为中心推进纳税服务设计理念的变革、以数据要素驱动纳税服务业务体系变革、以智慧税务促进纳税服务组织体系变革、以新技术引领纳税服务平台变革,促进纳税服务向科学化、个性化、智慧化服务转变。推进纳税服务设计理念的变革,就是要打通税务系统内部层级壁垒,实现前台与后台、服务与管理、上级与下级、业务与政务一体化设计。推进纳税服务业务体系变革,就要以发票电子改革为契机打开传统业务突破口,从纳税人视角对办税事项和业务场景进行整合重构。推进纳税服务组织体系变革,组织架构上要从层级式服务架构向扁平化架构转变,服务职能上要从条线化职能向跨部门服务职能拓展,人力资源配置上要从前台点对点兜底式服务向后台批量式精准化服务转变。推进纳税服务平台变革,就是要整合纳税人端系统和服务渠道,推进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建设,强化数据的共享应用,建成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并将其作为金税四期系统群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纳税服务和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支撑。

(二)正确处理三对关系

1.正确处理征纳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合作信赖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正确处理征纳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是应从在法律层面明晰征纳权责,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税收法律法规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权责法律体系,明确征纳双方权责定位;二是应在制度层面,从内容、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明确征纳双方的供需关系和界限。税务机关还应在实践中深刻认识权利和义务内涵,以依法服务为前提,还责还权于纳税人,防止出现服务“越位”或“缺位”问题,真正推动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归位”,实现征纳效益最大化。

2.正确处理政府服务与社会化服务关系。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化服务看作是政府均等化服务的有益补充,逐步引导涉税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作用,提升涉税服务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内容、程序,以及违反基本原则的法律后果、争议解决机制等,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充分利用税收协会、税务志愿者等社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多元化、阶梯化服务格局,形成服务共治力量。

3.正确处理税务系统内部关系。税务机关应当正确处理纳税服务与税务执法的关系,摒弃优化服务会削弱执法刚性、规范执法要以牺牲纳税服务为代价的错误认识,从精准监管是优化服务的基础、纳税服务反作用于税收监管、纳税服务与税收监管有机结合的角度,改革现有税收管理模式,重新审视构建纳税服务事项,精简涉税资料,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服务与监管综合施策,促进纳税人自觉自愿遵从。


四、明确纳税服务定位 构建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机关应当围绕税收现代化建设需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税收征管改革等因素,结合纳税服务的对象、范围、领域和手段变化,推动构建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健全与纳税服务内容相适配的岗责体系,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明确纳税服务内容,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构建一个权责明确、内容优化、岗责适配、支撑有力、服务有度的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

(一)持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1.构建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部门应当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人基本权利为基础,探索制定纳税人权利法案或在《税收征管法》中以专章列示纳税人权利保护条款,明确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和保护程序,加强税法与其他法律权利保护条款的衔接,构建以《宪法》为基础、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2.构建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相适应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税务机关应当围绕纳税人权利义务,探索制定纳税服务基本法规,明确纳税服务的定位、服务对象、工作范围、支撑保障等;还应根据基本法规配套出台纳税服务标准化规章制度及操作指引,明确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岗责体系、工作流程,细化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平台等。

3.构建以促进纳税遵从和降低涉税风险为目标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以促进税收遵从、降低涉税风险为基本职业准则,也应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的范围、方式、标准、监管程序和违反基本原则的法律后果、争议解决机制等,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职业行为。

(二)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岗责体系

1.科学设计纳税服务岗责。在服务内容方面,可探索实行扎口全链统筹管理。税务机关可探索实施由纳税人主动反馈需求—由纳税服务机构对纳税人需求评估整合—由税政等业务机构根据需求制作服务产品—由纳税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产品和由税政机构解读税收政策、分析政策产生的服务需求—由纳税服务机构进行需求评估—由税政等业务机构提供服务产品—由纳税服务机构推送给纳税人的双循环、全链条统筹管理模式,既考虑纳税人实际需求,也考虑政策法规等的更新对纳税服务带来的变化,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在服务平台方面,税务机关可优化整合现有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和征纳沟通平台等服务平台,由纳税服务机构从纳税人应用视角提出设计需求,由征管和科技发展等业务机构负责平台开发,系统开发完成后交由纳税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运营管理。

2.统筹设定纳税服务运行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在金税四期框架内,积极推进智慧服务建设,实现纳税服务集约化、高效化、自动化、自助化转型。还可打造集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和征纳沟通平台“送、问、办、询、评”于一体的集约服务处理中心,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岗责体系,实现一站式受理、办理和反馈依纳税人申请事项的全流程办理。同时,税务机关应当推动内部工作机制从分散型向自主推送任务、自控监督履责、自动考核考评转变,推动纳税服务决策从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转变。还可建立权益审核机制,制定法规文件前先行征求纳税人意见,制定文件时由纳税服务机构进行权益性审核,并在文件发布后及时追踪反馈成效。

3.持续优化绩效考评模式。税务机关应当尽快改变分条块考评监督的做法,统筹服务、监管和执法方面的内部监控和考评制度,实现执法、服务、监管等绩效考评联动运行。科学设定目标任务、考核对象和考核标准等考核要素。比如:对纳税人缴费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简单以100%的绝对性执行率为目标进行考核考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投诉举报,也不应简单以零投诉为目标,而应合理制定工作改进目标。

(三)明确界定纳税服务内容

1.优化事项流程,明晰服务内容。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根据金税四期业务变革要求,全面整合纳税人办税业务场景,取消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非纳税人必须办理的事项,取消能够通过内外部信息共享完成的事项,合并能够一次性完成的事项,清理与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放管服”改革不符的办理流程,取消对纳税人自主办税事项不必要的附列资料、前置性审核或强制性校验等,主动融入政务服务“一张网”,为纳税人提供企业开办、房产交易、注销清税等套餐式服务,力求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2.打造智慧税务,提升精准化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分析纳税人的行为轨迹、办税习惯、服务需求、信用信息、遵从状况等,打造纳税人办税需求智能画像,搭建征纳互动平台,实现“送、问、办、询、评”一体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利用税务部门已有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实现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报表,纳税人只需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或补正后即可进行线上提交。

3.以分级分类服务方式,实现精细服务与精准监管。从所处行业、企业规模、遵从度等不同维度,梳理提炼各行各业纳税人的多样化办税需求,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对企业规模较大、配有专业税务人员或团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着力采集纳税人诉求,提高响应速度,提供事先裁定等定制化服务;对数量较多的中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可着力加强纳税辅导,帮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办税渠道,提高纳税申报便利化程度,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便捷办税。另外,税务机关还可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提供差异化服务。对纳税信用评级较高的纳税人,可酌情缩减制度中的约束性要求,提供容缺办理、快捷通道、按需供应等服务;对纳税信用评级中等的纳税人,可遵循既有制度中的一般性要求,发送纳税提醒和风险预警信息,提醒纳税人防控风险、依法纳税;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风险事项,打击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4.加强资源整合,推动社会化服务。完善“税务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是税务机关持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必由之路。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财务报表转换、批量申报以及服务平台接入等方面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效监督评价,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税务部门应当尽快打通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办渠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社会公共服务。

(四)注重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1.强化纳税人需求管理。完善政策制定参与机制,凡涉及纳税人利益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章,都应在发布前公开征求纳税人意见。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审核机制,所有税务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应经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权益性审核。成立需求运营团队,以大数据等技术为支撑开展纳税人需求痕迹化管理,扎口收集整合满意度调查、政务服务“好差评”、咨询投诉服务体验反馈、需求调查等各渠道需求数据,集中实施常态化分析和应用。规范服务投诉管理,完善分类处理、限时流转、高效反馈和回访的闭环工作机制。

2.完善法律救济途径。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时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需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在实践中探索扩大调解、和解的适用范围,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还可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强制性仲裁程序,借鉴用仲裁方式解决财产权益、合同纠纷的方式方法,争取法律上认可用仲裁方式解决税务行政争议。

3.强化服务质量评价。结合纳税人满意度评价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内外结合、规范精细的纳税服务评估机制,通过常态收集、深度加工、科学分析、快速响应、有效转化的“链条式”管理方式,探索形成以需求为导向、纳税人满意度为标杆、内部持续改进为目标的服务生态链,实现税务服务事项、服务渠道、服务主体评价全覆盖。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5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课题组.从明确纳税服务定位角度看纳税服务现代化体系建设[J].税务研究,2022(5):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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