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 | 2017年度十大刑事再审复查案例评选
律媒桥:下面收集的2017年度的刑事再审复查案例的评选备选案例,有些是已经再审改判的无罪案例;有些是已经立案再审尚未开庭的案例;或已经再审开庭尚未宣判的案例,这些案例也是很有可能改判的;还有一些是正在法院、检察院复查,尚未决定是否立案再审的案例,存在冤错可能的因素也非常多,值得关注。
此外,2017年度的无罪辩护案例已经经过踊跃的申报、精心的收集和细致的推荐,将适时发布,非常值得期待。我们还将推出“2017年度十大申诉案例”的评选,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救中心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蒙冤者援助计划的代理申诉案例、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无辜者计划”的代理申诉案例和“洗冤网”重点推动的申诉案例,也相信会满足很多人的期待。
请您选出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十个2017年度刑事再审复查案例。
“2017年度十大刑事再审复查案例评选”
候选案例
(一)已再审宣判的案例
案例一
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
简介:1996年3月11日晚,24岁的孙宝国与弟弟孙宝东乘火车去辽宁省鞍山市购买钢材。次日凌晨3时到站,刚下火车,一名李姓出租车司机向他们招揽生意,他们没有同意,二人因发生纠纷,刺死、刺伤出租车司机。1997年,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宝国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判处孙宝东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2011年,15年前的旧案被跨省重提,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变更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缓刑也升级为重刑。孙宝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孙家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吉林高院二审改判孙宝国死缓,孙宝东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5年,孙家兄弟委托张铁雁律师等向第二巡回法庭提起申诉。2017年春节,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此案,审理后,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宣布,孙氏兄弟"黑社会"头子的罪名不成立,孙宝东、孙宝国兄弟被当庭释放。
案例二
内蒙王力军收购玉米案
简介: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民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收购玉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院改判王力军无罪。代理此案申诉再审的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张雪峰律师。
案例三
福建缪新华杀人分尸案
简介:2004年10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缪新华提起上诉,该案随后又经福建高院发回重审,宁德中院重审再次判处缪新华死刑。2017年9月12日上午,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院再审开庭宣判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等四人包庇案,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缪新华和他的四名家人无罪。代理此案申诉再审的包括著名刑法学者、兼职律师顾永忠教授,包括福建詹春晚律师,而主力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蔡华等,缪新华案也是蒙冤者援助计划的典型成功案例。
案例四
新疆周远故意伤害案
简介:1997年5月17日,新疆伊宁人周远因被控潜入女生宿舍进行猥亵、故意伤害作案多起被捕。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12月,"周远案"被提起再审,但再审并未认定周远无罪,依然认定周远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只是认定的犯罪事实又由五起减为两起,量刑则由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改判周远无罪。代理此案申诉再审的是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刘征律师。
案例五
浙江丁国勤故意杀人案
简介:2001年,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居民丁国勤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此后,经丁国勤多次申诉,该案迎来转机: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7月17日,终审改判丁国勤无罪。代理此案申诉再审的是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胡泽明律师。
案例六
湖南曾凡年敲诈勒索案
简介:2011年,有人用曾凡年身份证复印件的传真件勒索其离职公司。2012年7月,曾凡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四年。2017年5月15日,经湖南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曾凡年无罪。曾凡年的再审辩护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肖志刚律师、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候启舞律师。
案例七
甘肃杨金柱抢劫案
简介: 2007年4月29日,“摩的”司机杨金柱在宁夏吴忠市一转盘路口处,碰见正在路边等车的冯某,便提议捎冯某一段路,并与冯某协商好了车费。车行到半路时,冯某提出要提前下车,杨金柱便向冯某索要130元车费,两人由此发生争执。由于担心冯某找来警察,杨金柱打了冯某一耳光,并将冯某手机打落在地。杨金柱趁机捡起冯某手机,骑车离开了现场。经吴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840元,于案发后由冯某领回。
2007年4月,"摩的"司机杨金柱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四年,后宁夏吴忠市检察院发现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疑点,认为杨金柱不构成抢劫罪,并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5月,法院依法宣告杨金柱无罪。杨金柱再审辩护人是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马奇勋律师。
案例八
湖南王立华故意伤害案
简介: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立华与被害人陈某1因灌溉农田用水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相互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立华用舀水用的粪瓢击打被害人陈某1头部左耳靠后位置,造成被害人陈某1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陈某1的伤势已构成轻伤。王立华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后王立华提出申诉,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张生贵律师为其代理申诉。
而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陈某1的左耳鼓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应适用新的鉴定标准,现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陈某1的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不能认定被告人王立华有罪。
2017年2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王立华无罪。
(二)已再审开庭尚未宣判的案例
案例九
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
简介:2016年4月25日,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在吉林省高院再审开庭。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忠林代理律师张宇鹏参加庭审并发表辩护意见。法院当庭并未排除非法证据,但检方发表辩论意见时认可本案受侦查技术限制,多为言辞证据,且相互之间有矛盾。
辩护人认为刘忠林案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无法做到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刘忠林是否上诉、侦查机关是否对刘忠林刑讯逼供、刘忠林的供述是否稳定、刘忠林的自述材料是否可靠、刘忠林案定罪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以及程序性问题等诸多疑点尚未查清。如果宣判无罪,实际羁押25年有余的刘忠林将刷新记录,超过陈满,成为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此前吉林省鸣正律师事务所杜刚、杨建二位律师也曾介入本案,为本案做了大量工作。再审开庭后,张宇鹏律师多次联系办案人,办案法官均称自己不能做主,要等院里研究决定。截至2017年底,该案仍然没有判决。张宇鹏律师发文再次呼吁更多人关注刘忠林案,并呼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三)已立案再审尚未开庭案例
案例十
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
简介:2014年,18岁的少年小刘网购了24支台湾地区卖家标称的"仿真枪",但是被海关查扣,经过福建泉州公安机关鉴定,其中的20支属于枪支。2015年4月,小刘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8月,福建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北京理工大学著名法学教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徐昕成为小刘的申诉代理律师。他对一、二审判决中的一些证据提出疑问,认为小刘只是为了买玩具枪来玩耍,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危害,客观上也没有犯罪的行为,因为枪根本就没有到手。
此案还涉及到仿真枪的认定标准问题。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同样看起来是一杆枪,法律上到底判断属于真枪还是仿真枪?日本和台湾地区认定枪支致伤力的标准为每平方厘米20焦耳,是中国公安部现行标准的11倍。因此在邻近国家和地区属于合法玩具的枪形物品,只要一入境就会被鉴定成枪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处罚也会跟真正的枪支案同等,很多人因此入刑。
2016年10月,福建高院宣布此案原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但至今仍未开庭。
案例十一
李玉前案
简介:李玉前案发前是贵州省水城钢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1996年与在贵州民族大学曾一起读书的多年校友谢初明结为夫妻。但从1994年起,他与炼铁女工孟瑞红有了两性关系,孟瑞红称自己为李玉前多次流产。2000年5月,谢初明发现李玉前与孟瑞红有私情,曾提出过离婚,李玉前不同意。
水城钢铁厂所在的六盘水市公安局的调查报告称,据李玉前交代,2001年3月19日晚,李玉前进家门后发现妻子谢初明看都不看他一眼,联想到2000年5月妻子知道他有外遇后对他不信任,无论何事都要刨根问底,遂起杀人之念,冲到床上跪在谢初明旁边,掐住谢脖子十多分钟,令其窒息死亡。因儿子李明昊被惊醒,害怕儿子的哭声惊动邻居,李玉前又用枕巾捂住李明昊口鼻四五分钟,将其失手捂死。次日晚9时许,李玉前找来孟瑞红,在其家中将谢初明、李明昊分尸,将肉块装入编织袋后,背到离家不远的钢铁厂高炉内焚尸灭迹。
警方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有关李玉前的任何物证,只找到了一些喷溅式血迹和两枚孟瑞红的血指纹。李玉前的口供漏洞百出,李玉前又称自己被刑讯逼供,被迫违心作出有罪供述。多位证人证言都倾向于看到孟瑞红搬运尸体残块焚尸灭迹,而缺乏能证实李玉前有罪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给出的抛尸时间,反而早于警方描述案情的分尸时间,不合逻辑。
此案一审,六盘水市中级法院认定李玉前杀人分尸焚尸,孟瑞红帮助分尸焚尸,判处李玉前死刑、孟瑞红有期徒刑八年。后被贵州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六盘水中院终审改判李玉前死缓、孟瑞红有期徒刑八年,贵州高院二审维持。
2017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李玉前故意杀人案立案再审,5月2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李玉前的再审辩护人徐昕、王万琼参加了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后,至今未开庭。
案例十二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
简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包括张文中案。
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认定被告人张伟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认定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原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监字第15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2016年10月,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中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对于张文中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
案例十三
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
简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包括顾雏军案。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对于顾雏军案,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述两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
案例十四
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简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包括李美兰案。
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李美兰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股权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等其他事实亦有待进一步查清,且再审期间出现了关联案件仲裁裁决被撤销、法院立案受理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之诉等新情况,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案例十五
禹建华玩忽职守罪案
简介:禹建华自2002年10月起,担任河北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福利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在负责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核过程中,未审核衡水华通工业有限公司、衡水东泰纸业有限公司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了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致使两企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了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最终退税数额共计49.149387万元。
2014年10月15日,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逃税罪起诉,2014年12月22日,桃城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禹建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一审判决后,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禹建华上诉。2015年11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主要申诉理由: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税发(2007)67号;河北省民政厅,冀民(2007)63号,是否给残疾员工发放了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非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事项。
2017年10月10日,河北高院以"原裁判认定禹建华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此案申诉再审阶段代理律师为北京理工大学著名法学教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徐昕。
(四)已复查尚未再审立案案例
案例十六
山东临沭张志超强奸杀人案
简介: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第三次了解2005年发生在山东临沭的中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案。据张志超的申诉代理律师李逊、王殿学转述,最高法院立案庭法官称,最高法院已经对该案正式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为6个月,如果复杂的话,可能还会延长。
2015年5月后,《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全国纸媒、网媒都对张志超案作了大量报道,凤凰卫视和东方卫视两家卫星电视台作了专题节目。《民主与法制》周刊曾三次报道张志超案。2015年10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张志超案立案复查,此后多次延期。2017年4月底,山东省检察院称,因最高法院已调取该案卷宗,该院决定中止复查。
张志超现年28岁,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学校教学楼洗漱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张志超被临沂中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起,张志超及亲属开始申诉。2012年,山东省高级法院曾驳回其申诉。自2015年后,该案疑点已被媒体广泛报道,但申诉代理律师李逊、王殿学等又于近期发现了不少新的疑点。
张志超曾被9次讯问,越是后期的讯问越与现场勘查一致。死者高婷(化名)的衣着,他供述得与现场勘查一致,即上身着红色羽绒服(大璐黎牌),下身穿浅蓝色牛仔裤,白色围巾,旅游鞋。张志超告诉律师,当初审讯他时,如果他说得不对,侦查人员就会打他,一直打到他说对为止。
从被媒体广泛报道的2015年5月算起,时间又过去了两年,张志超也从26岁成长到28岁。最高法院的审查需要多长时间,此案最终能否立案再审,值得关注。
案例十七
河北郭占玲案
简介:2017年4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张姓法官告知河北郭占玲故意伤害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徐昕,目前最高法院已对此案立案复查,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当天下午,代理律师徐昕等人查阅了包括侦查卷、补充侦查卷、法院卷在内的6本案卷。
2010年8月1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南汪店村举行庙会,村民郭占玲和表哥李杰(化名)、李雷(化名)一起去玩,17时许,三人和同村村民马听听发生争执,继而打斗在一起,马听听左大腿根部被连扎两刀,动脉离断,造成失血性休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郭占玲被隆尧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认定为凶手,2011年被邢台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而郭占玲及亲属均认为该案另有真凶,且证据确凿。为了给儿子申诉,郭占玲的母亲每天去河北高院信访登记,父亲每天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登记。由于家境贫寒,郭占玲的父亲常常露宿桥洞,后来脚疼,才找了北京远郊一个每天10块钱的小旅馆栖身。
在郭占玲家人的努力下,2012年上半年,隆尧县公安局将一份未入卷的"关键材料"交给了当时该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施玉杰。其中包括李杰的血衣血迹DNA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李杰蓝色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死者马听听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另一份关键材料,是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对证明郭占玲无罪很有利。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徐昕代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此案的疑点很多,包括:先前公安机关隐匿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曝光,充分证明真凶另有其人。李杰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死者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而郭占玲案发当时所穿的衣服裤子上均未检出死者血迹。该案几乎没有任何物证,关键物证皆被隐匿。法院认定郭占玲作案的刀具至今没有找到,更没有进行痕迹鉴定。李杰是案发时身上唯一有血的人,而他的血衣事后被认为销毁。郭占玲声称办案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曾在开庭时当庭亮出身上的伤口。河北高院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十八
新疆李建功案
简介:2016年7月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检察院对李建功案立案复查。该案代理律师王誓华称,自治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已经到库尔勒进行了实地调查,获取了不少新证据。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裁定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07年12月1日下午16时许,李建功因琐事与曹菊英发生争吵后,李建功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被害人曹菊英的头顶部、后脑部连击五下,致使曹当场昏倒在地。李建功见曹仍在喘气,唯恐事后被曹菊英的五个儿子报复,遂起杀人灭口之念,用手捂住曹的口鼻致其不动,将处于昏迷状态的曹移至草垛旁,用稻草盖住,李建功因恐仍有微弱呼吸的曹不死,又匆忙回家拿了卷透明胶带,返回后剪下三截胶带分别贴在曹的口鼻处,致曹窒息死亡。随后,李建功把曹的尸体原地藏匿于稻草垛中,并从自家羊圈牵来一条狗拴在稻草垛旁边的木桩上,以防他人发现尸体。期间,李建功吩咐其女儿李娟到自家羊圈查看是否有人途经或出入。当日20时许,李建功趁天黑无人之际,又将曹的尸体抛至离现场几十米外处的第二师二十九团水泥厂一公共厕所的粪池坑内。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王誓华律师认为,李建功案存在着大量疑点,包括死者死亡时间与原审认定结果严重不符,作案时间无根据,作案工具未寻获,作案动机不明确侦查此案时三个凶杀现场,第一现场未确定,第二现场未勘查,第三现场未指认,本人口供自相矛盾,女儿证言违法提取,坚持为李建功作无罪辩护。
案例十九
林青华案
简介:林青华案发生在1996年7月,他被指控因无力偿还岳父债务,而潜入林华英的卧室盗窃,被林华英发现后,枪击林华英致其重伤,枪击李花致其当场死亡。经过一审、发回重审、第一次重审、再次发回重审、第二次重审,2005年11月,福建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对林青华的死缓判决。林青华被投监后,至今拒绝减刑。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王玉刚、陈建华律师通过对案卷的仔细研读,到现场认真勘查,发现了此案的大量疑点。他不收律师费,自掏差旅费,还到林青华家中多次走访,见其父母年事已高,家中非常贫穷,每次去都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他与福建高院当年审理过此案的法官交换过意见,没想到法官们一提起此案都印象深刻,纷纷表达自己当年如何坚持无罪意见却没有被采纳的苦衷,更坚定了他为此案申诉下去的信心。他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有两位福建省检察院的退休检察官准备将此案交给福建省检察院建议复查,但两位退休检察官不愿向媒体透露自己的姓名。
王玉刚律师在2017年底对外透露,福建高院已有法官到监狱提审过林青华,林青华案立案再审的希望大增。
案例二十
辽宁郑凯案
简介:1998年9月14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凯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凯上诉后,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盘锦中院对郑凯案认定的事实是:"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份开始,被告人郑凯与盘山县统一乡的佟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晚七时左右,被告人郑凯与佟艳在双台子区中兴大厦舞厅跳舞,被前来跳舞的其妻李文红(被害人,三十岁)遇见,李非常生气。晚八时左右,被告人与被害人一同回到家中,又因此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左颊部,并用手扼压被害人颈部,后从窗户将被害人抛至楼下。"
为郑凯代理申诉的郑天赐律师表示,郑凯案有非常明显的刑讯逼供证据,且是由盘锦市检察院的司法文书中留存的,盘锦市检察院当年也明确否定了法医鉴定结论,所以,此案的事实其实非常清晰,应该立案再审,为郑凯平反。
据郑天赐称,辽宁省高院有法官表示,郑凯案正在复查中,是否立案再审要等复查结果。
案例二十一
揭阳林志强案
简介:1996年1月14日,受害人杨某锐被发现双手双脚被捆绑死于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磐东镇乔南村五壁联路中段旁边的稻田里。杨某锐头部腹部有明显外伤,揭阳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刑事鉴定认为杨某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引发颅脑损伤,软物压迫口鼻引发窒息而死亡。命案发生后,当地公安局对附近可疑的人进行了大排查,最后将目标锁定在林锐强、林志强、林卫东、林卓淳、林浩平、林某天(另案处理)等六人身上。
案件一审于1997年7月30日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年后的1999年11月22日作出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五被告人案发当天携带钢珠枪(防暴枪)、二节棍、铁水管(镀锌管)、水果刀、催泪剂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殴打,抢得被害人1200元人民币及乐声牌BP机一台,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抢劫罪。判决林锐强和林志强死刑,立即执行,林卫东无期徒刑,林卓淳和林浩平分别判处十五年和十二年有期徒刑。
2017年11月13日下午,广东高院张法官打电话给此案的申诉代理律师表示:高院立案庭领导正在研究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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