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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劝架引发命案,从“杀人”到无罪

大案刑辩 正义联接 2022-12-31


文/何智娟


2022年7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给我寄来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是苏州军人吴伟康。从故意杀人,到过失致人死亡,再到无罪,历时两年,正义总算姗姗到来。


这是大案刑辩团队第31起无罪


本案虽为法律援助,但辩护过程一波三折。因与当事人对辩护思路有分歧,曾协商解除委托,后又重新接受委托。办案过程中,我也在思考,如果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坚持有利于他的辩护,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伦理?如何平衡律师眼里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利益最大化”?


见义勇为反被判刑


2020年6月,退伍军人吴伟康找到徐昕教授求助,他因劝架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徐老师接到求助后,认为是一个好案子,安排我为他辩护。


我仔细研究案情:一次晨练中,吴伟康在苏州方洲公园,看到有一名男子(陈某)对着一女医生谩骂。出于退伍军人的本能,他上前劝架:“你们这些男同志,怎么这样骂女同志的?”随后陈某与吴伟康发生争执。因为这一次争执,陈某的心中始终记恨吴伟康,此后多次挑衅吴伟康。


事发之日,陈某第五次与吴伟康发生冲突。与前几次状况相同,陈某伙同张某预谋故意伤害报复吴伟康。陈某到公园时间稍早,所以就在吴伟康周围盯梢,等待合适时机实施打击。吴伟康当时正在公园的各个健身器械间来回锻炼。当他到陈某身边时,陈某提前行动,嘴里叫骂着“我××”,追打吴伟康。接着两人扭打在一起,随后纷纷失去重心倒地,撞到了地上的平衡木,两人腰部均受伤。陈某起身后,又取了管制刀具,继续追砍吴伟康,吴伟康赶紧逃脱并报警,19天后陈某在医院死亡。


这起案件确实冤,但彼时法院一审已经判了两年实刑,二审又已经结束,虽然苏州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但重审的结果仍不容乐观。


我介入之后,多家媒体关注到了本案。吴伟康因见义勇为引来牢狱之灾一事迅速发酵,这为促进案件解决开了个好头。


一波三折的委托


在和吴伟康沟通时,他对我说:“我这个案子冤在两点:一是他先动手打我导致他摔倒了,法院没有认定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二是陈某的死因根本没查清,他本来就有基础病,再加上医疗机构也有过错。”


他的话和我的判断相印证,本案因果关系不明。解决的关键就在于鉴定问题——医疗机构很可能存在医疗过错,而没有鉴定。鉴定问题是刑事案件中最容易出纰漏的环节。我此前办理的金华鹦鹉案,就是通过在法庭上对侦查人员进行发问,让侦查人员亲口说出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的颠覆性证言,该案最终也迎来了无罪。


案件发回重审的开庭在即,我迅速拟好初步的辩护意见,从“意外事件”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角度入手,指出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及被害人本身的过失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其死亡结果与吴伟康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可能是常年当兵的缘故,吴伟康的性格喜欢较真。原一审判决书认为,吴伟康对开国领袖有负面评价,陈某因此与吴伟康产生第一次争执。吴伟康对我说,这根本是无中生有,是陈某为故意挑衅编造的理由。在导致陈某死亡的第五次争执中,是陈某无故挑衅,不断追打、撕扯,甚至持刀追赶他,陈某对于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具有重大的过错。吴伟康一直想要我把辩护的重点放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不仅是因为陈某主动攻击,而且也要为自己“没有对开国领袖进行负面评价”证明。


因他的坚持,我俩的沟通一直不太顺畅。在我看来,本案虽有正当防卫的因素,但并不是非常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且毕竟还有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如果把关注点放在这一问题上,会影响案件整体的辩护工作。我多次与吴伟康沟通,希望他能听取我作为律师的专业意见,但始终没能说服他。劝说吴伟康无果后,我们协商解除了委托。此后,我听说他也找了多位业内知名律师介入本案,但均与吴伟康磨合不佳。


兜兜转转,吴伟康又联系到了我,希望我继续为他辩护。我本不想继续接手这块“烫手山芋”,但考虑到已经为此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本着救人救到底的原则,我再次接受了委托。


重新接手后,我按照原定的思路,继续要求对医疗机构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最终公安机关聘请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医院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陈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错过参与度拟为30%左右。”同时鉴定意见书指出,被害人是在原有基础疾病需要长期服用抗凝药物的基础上,由右腰背都外伤导致的腹膜后巨大血肿,继而引起失血性休克以反多器言热障碍综合征,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这意味着被害人自身基础病和长期服用法华林,才是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案件走向基本和我判断的一致。2021年4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当庭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撤诉后吴伟康要求上诉。他认为,公诉机关撤诉,并不代表他无罪。他的正当防卫还是没有被认定。我只好配合他打完这最后一役。2022年6月1日,苏州中院驳回了吴伟康的上诉。


7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份不起诉决定是因证据不足而做出的。吴伟康认为,该裁定认定的事发经过偏离事实,且仍然错误地认为他“对开国领袖有负面评价”,这不仅关系到案件本身,也关系到他的人格尊严。吴伟康对开国领袖一向尊重,不能接受有人这样构陷他。吴伟康向我表示他还将继续申诉,为自己讨个公道。此前因他的固执,我们曾有过争论,此刻我却被他的这份“固执”感动。


当事人要尊重律师的判断


有学者将“刑事辩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总结为“辩护人应当在不违背事实、不违反法律、并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或者前提下,用尽一切法律手段和机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当是辩护的前提,虽然律师可以独立辩护,但律师毕竟是受当事人委托,应当为当事人服务,不能完全独立于当事人意志。


律师与当事人对案件的判断,常容易产生不一致。当事人没有诉讼经验,有时会因个人情绪,导致案件不能妥善解决。比如有些久拖不决又没有过硬无罪理由的案件,律师通过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当事人认罪认罚便可以实报实销,重获自由。但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因气愤、固执等个人原因,坚持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导致案件结果不尽人意。


吴伟康这个案件中,就是因他坚持要求我将正当防卫作为辩护重点,我们观点无法达成一致,我只能与他协商退出案件辩护。吴伟康重新委托我后,我依然坚持我的判断,将因果关系作为案件辩护重点。这是我从无数案件辩护中累积的经验。最后的结果也确实印证了我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即使冒着被解除委托的风险,我也依然认为,既然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就是需要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案件服务,在有利于案件辩护的情况下,律师在对专业问题的判断上绝不能妥协。


经过此案,我也在反思,尽管我的专业判断没有问题,案件最终也实现了无罪,但在与当事人沟通方面,或许应当持有更平和的态度,摸索更容易被当事人理解的方式,共同促进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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