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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吴宏耀:让预防纠正冤假错案成为一种法治新常态

编者按 

从制度上预防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在回顾过去五年预防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如何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提出相关建议。

让预防纠正冤假错案成为一种法治新常态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


从制度上预防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冤假错案的成因非常复杂,既有执法理念偏差、办案能力不强的问题,也有案件复杂多变、科技手段滞后的困扰,更有法外因素干预的影响。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我们要理性地对待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要从司法人权保障的高度,不断从制度上完善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纠正机制,确保个案的司法公正。

回顾过去五年的司法实践,在中央政法机关的积极倡导下,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不断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勇于纠正错误,让一批陈年积案最终能够得到了纠正。更为可喜的是,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积极主动纠正冤假错案已经逐步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常态。


从制度上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2013年8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中政委[2013]27 号)。该项规定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此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大量司法解释,积极从制度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2013年6月,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建立了重大冤错案件发现报告、指导办理、异地审查、监督纠正、依法赔偿工作机制。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提出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等要求。


与此同时,中央司法机关注重从冤假错案的源头治理入手,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三项规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从及时发现冤假错案入手,于2014年发布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要求对有冤错可能的重大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于2015年发布《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以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残的罪犯,注意听取其申诉,及时调查处理等。


在中央政法机关的努力与倡导下,防范、纠正冤假错案已经逐步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普遍共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我国依法纠正了一大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冤错案件。如张辉、张高平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法院系统坚守疑罪从无原则的底线要求,无罪判决的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7年9月,全国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在积极主动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还积极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再发生。例如,2014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冤错案的教训,制定《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在全国率先探索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模式,倡导“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改革。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在人民法庭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工作意见》,就推进人民法庭办案责任制改革提出包括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22项具体举措。

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是一项长期不懈的法治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办案人员要时刻保持防范冤假错案的警醒、要警钟长鸣;要完善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渠道,让有证据证明确实错误的案件得到及时的审查和纠正。

为了有效防止冤假错案,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让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庭审理的检验。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印发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项规程”),应当以“三项规程”为引导,合理调整侦查、起诉和审判之间的关系,强化法庭审理的地位和作用,积极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必须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切实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为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办案人员对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细化证人出庭作证、质证规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定罪量刑证据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证据制度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第三,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完善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申诉、控告审查查处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更为便捷的渠道并完善其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预防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案件的“留痕”和管理,减少司法活动的随意性,同时也为及时发现、纠正冤假错案创造积极的条件。

来源 |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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