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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樊崇义:简说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


樊崇义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北京师范大学特聘京师首席专家

本文为作者原创文章,载于《人民法治》2018年8月号。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发表时注明源自“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及作者完整信息。


简说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


----樊崇义教授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监察法的公布及实施,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是我国监察体系改革的一件大事。监察法的实施,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这一问题现已成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包括“两法”衔接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衔接中遇到的冲突和矛盾如何调整?

(一)“两法”衔接的内容和范围

1、监察法第3条关于监察职能和监察范围的规定:“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作为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使主体,公检法人员当然属于监察和监督的对象。

2、监察法第4条关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这是执行“两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3、监察法第11条第(二)项关于“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该条第(三)项关于“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该两项规定,一是赋予监察机关调查权,二是调查终结进入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即可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4、监察法第15条关于监察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即公检法人员作为国家诉讼权力的行使者,违法乱纪或违法办案,必须接受监察。

5、监察法第31条关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的规定。本规定赋予监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调查机关应当执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政策。

6、监察法第33条关于“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规定,以及关于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要求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其要求标准和刑事诉讼中刑事审判的标准相一致。

7、监察法第34条关于公检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公检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其调查权也归监察机关行使。

8、监察法第46条关于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在调查中的涉案财物,必须随案移送。

9、监察法第47条关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的规定:一是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四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10、监察法第48条关于逃匿或死亡后非法所得财物的处理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1、监察法第66条关于“违反监察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明确监察机关执法中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之追究,要依刑诉法的规定进行。

(二)严格依法,化解矛盾,形成合力,落实“两法”。

国家监察法刚刚颁布,“两法”的衔接要有一个磨合过程,对于难免出现的一些冲突、矛盾,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就是要全面正确地学习理解“两法”的有关规定,把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统一到“两法”的规定上来,一句话“要严格依法”,为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坚决拥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严格执行“两法”衔接中的法定标准,努力做到平衡过渡。2、公检法干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即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必须认真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和监督。3、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坚持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任务、原则和程序,正确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以保障移送案件的质量,防范错案发生,以维护和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此,必须坚持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准则:

第一,坚持与监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第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何谓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则不得认定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一条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的三个要求:1、有严格的证据:纪检证据的转化问题按照刑诉法第52条的规定依法转化;2、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3、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结合当前办案实际,彻证据裁判原则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1、证明对象之确定;2、严格依法解决“九个环节”的问题,包括收集、固定、保管、移送、出示、质证、辨认、认证、认定等;3、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4、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5、充分认识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正确对待口供的价值和作用,尤其要注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运用;6、证明标准的适用。

第三,以程序正义为指导必须坚持刑诉法的程序标准。一要充分认识我国调查权行使中的现状与问题;二要按照证明标准的要求,正确合法处理退回补充调查;三要严格法定标准,正确处置不起诉决定、涉案财产移送程序、非法所得财物没收程序,还有非法留置以及留置的转换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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