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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吴宏耀 徐艺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

原文来源:检察日报



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

吴宏耀  徐艺宁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徐艺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两年试点及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确立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案件处理机制,构建了一套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适应了我国犯罪形势的基本发展趋势,同时通过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治、自觉、负责任”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了刑事诉讼活动培育规则意识、法治观念的功能,提高了刑事诉讼活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效果。


在社会治理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积极效果已经初步显现,并在我国轻罪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提高了新时代犯罪形势下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当前犯罪形势的基本态势是催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社会基础和内在动力。回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不难发现,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我国刑法一直坚持“重刑主义”思想,与之相应,刑事诉讼法也一直注重惩罚犯罪的功能。然而,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在立法废除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犯罪圈在持续扩大;法定犯持续增加,犯罪轻刑化趋势明显。受此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2013年以来,重罪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轻微犯罪的比重持续增大。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每年占比均在85%左右。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持续增加,而且,以醉驾为代表的法定犯犯罪案件占比较大。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基本样态呈现一种全新的发展趋势:暴力犯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尤其在“醉驾入刑”的新规出台以后,危险驾驶罪等交通肇事类犯罪成为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在犯罪类型上,此类犯罪案件属于基于社会治理目的而特别规定的法定犯犯罪。这些人的行为尽管构成犯罪,但就人身危险性而言,他们却并非传统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他们并不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也不具有现实意义上的社会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就这些犯罪人而言,其行为因违反法律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毋庸讳言,作为犯罪人,他们却与传统刑法学意义上需要借助刑罚制裁予以改造的犯罪人不同。简言之,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已非当年的犯罪、犯罪人也非传统刑法意义上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人。


为适应新的犯罪发展态势,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作出实质性调整,确立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推动刑事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2018年1月24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应当“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案件分流机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同年7月,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再次强调,“要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认真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推动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让正义更快实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为标准,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缩短不必要的羁押时间。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了现实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培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治、自决、负责任”现代法治主体意识。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指控和审判行为的被动承受者,而是诉讼程序的直接参与者。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普遍承认,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获得普通程序审判的权利。因此,对于是否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判处的刑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说“不”的权利。据此,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在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选择何种程序,是决定案件程序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事实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实质参与权、程序决定权。而且,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择与参与将最终决定自己案件的程序走向甚至是最终审判结果。因此,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不再仅仅是躺在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观念,而成为具体案件中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实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如前所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85%左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就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的一员,而非社会的对立面。对这些人而言,刑事诉讼活动只是其人生经历的一次“意外”。由于判刑较轻,定罪判刑后,他们很快就会重新回归社会。但是,作为一段不愉快的人生经历,他们所经历的刑事诉讼活动却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其间的遭遇和经历,不仅会影响他们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评价,甚至会决定着他们今后对待法律、对待法治的态度和信念。


因此,就轻罪案件而言,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在此类犯罪案件中,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打击,而是培育行为人的规则意识和法治观念。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大量存在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积极、有效的回应,绝不仅仅意味着“从程序上从快从简办理,高效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更适合“轻微犯罪行为人”特点的刑事追诉程序:其目的不再是打击惩罚犯罪,而是通过刑事追诉和惩罚重塑被判刑人的规则意识,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了刑事诉讼活动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与其他案件相比,认罪认罚案件更好地实现了止息纷争、案结事了的诉讼结果。案结事了对诉讼活动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及时终结案件,避免久拖不决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正义的姗姗来迟;二是,要尽可能让争议结束在基层,将争议局限在法庭之内,避免矛盾的扩大化。事实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提高诉讼效率、加强沟通与协商,极大地提升了刑事诉讼活动化解纠纷的能力。


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由传统的“单方追诉”转换为“控辩协商”。通过“控辩协商”达成“诉讼合意”,进而成为法院的最终判决。在理想状态下,控辩双方应当就量刑协商一致,并就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如是否适用缓刑)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予以明确、加以具体化。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在判决作出前,控辩双方之间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商;未来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与选择,也因此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反悔的可能性。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情况表明,2019年,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5%,远远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上诉率10%的比例。因此,我们深信,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持续推进,尤其是随着控辩协商机制的逐步成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念从单纯强调“对抗”逐步转向对抗与协商并存。而且,在轻罪案件中,控辩协商将逐步成为一种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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