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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刑事法博士生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

刑事法博士生论坛 刑事法博士生论坛 2021-09-16


       2018年11月3日至4日,第一届“全国刑事法博士生论坛”在北京师范大学顺利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论坛主题为“时代发展与刑事法变革”。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十余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海南大学、湖南大学、辽宁大学、安徽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全国二十余所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七十余位刑事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论坛。

-开 幕 式-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詹奇玮主持。北京师范大学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陈泽宪研究员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张远煌教授为开幕式致辞。

高铭暄教授首先向参加今天论坛的专家学者和同学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诚挚的感谢。在致辞中,高铭暄教授高度肯定了1997年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认为这部刑法典应当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其指出,在新时代中,科技的迅速发展导致在网络犯罪以及人工智能等很多方面,新的犯罪形态都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这都需要大家继续深入研究。高铭暄教授表示,看到参与本次论坛的许多博士生都对刑法立法和司法领域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观点,对此表示非常欣慰。博士生是新时代学术研究的主力军,是未来刑事法治的推动者,希望新时代的刑事法博士生们能够珍惜学习机会,继续用心研究,不断充实心灵,实现人生价值,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事业。最后,高铭暄教授用“北国的秋,柿子挂枝头,红叶爬满山,银杏叶翩翩”作为结语,欢迎大家在北京最美丽的时节相聚于北京师范大学,并祝愿大家在此留下美好回忆。

(高铭暄教授致辞)

陈泽宪研究员首先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老师和博士生表示热烈欢迎。随后,陈泽宪研究员从三方面说明了本次博士生论坛召开的目标:一是鼓励学术创新,刑事法学博士生不断产生的新思想、新论点、新观念是我国刑事法学研究创新的重要源泉。本次论坛旨在激发他们的学术灵感、鼓励学术创新、培育新的刑事法知识增长点;二是交流学术思想,学术研究贵在思想的碰撞和观点的交流,本次论坛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七十多位博士生参加,就我国刑事法学的热点前沿问题进行深入交流,这对于他们提高学术视野、提升创新意识大有裨益;三是传承学术精神。本次论坛汇聚了包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法学体系创建者高铭暄教授等专家学者以及年轻的刑事法博士生,提供了老一辈刑事法学前辈和青年学子思想碰撞的平台,为我国刑事法学的进一步繁荣发展不断贡献力量。陈泽宪研究员最后指出,刑事法学研究是一门高尚的职业,也是一项伟大的事业。选择进行刑事法学研究的博士生们,要满怀法治信念、关注学术发展,为我国刑事法制建设注入新的力量、贡献新的智慧。

(陈泽宪研究员致辞)

在致辞中,张远煌书记简要介绍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发展历程,并从发展路径、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重点介绍了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各项情况,同时向各位到来的嘉宾致以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张远煌书记致辞)

随后,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常务副秘书长阴建峰教授宣读本届论坛优秀论文的获奖名单,高铭暄教授、陈泽宪研究员、黎宏教授、张远煌书记、刘志伟教授、阴建峰教授共同为获评本届论坛优秀论文的博士生们颁发获奖证书。


(优秀论文颁奖仪式)

第 一 单 元

新时代下刑事法的理念变革

论坛第一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黎宏教授主持,共有5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袁彬教授担任评议人。

(黎宏教授主持论坛第一单元)

在报告环节,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东南大学博士生冯文杰的报告题目是《以刑制罪的法理与规范分析》。其认为,关于以刑制罪,可以通过结果导向主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辩证统一原理、追问目的的法律解释学理论以及罪刑关系的符号学解读在法理上论证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以刑制罪的隐性适用范围存在于所有刑事裁判领域,是司法裁判者定罪量刑时检验刑罚处罚是否妥当的标准。以刑制罪的显性适用范围可以存在于四个领域:罪刑设置明显失衡、罪刑设置具有模糊性、罪刑设置具有相似性以及罪刑设置具有滞后性。司法裁判者在适用以刑制罪理念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协商性原则以及定罪与量刑并重原则,将不值得适用刑罚处罚的行为解释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从而兼顾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冯文杰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张成东的报告题目是《多样化立法:刑法立法模式的应然转向》。论文认为,学界对于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呈现出单一法典化和多样化对立的局面,而当前立法机关所采用的单一法典化立法模式存在着“回应社会的快速变化不得不频繁修法”与“频繁修改刑法损害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两难局面。回望刑法的立法历史,多样化立法模式与我国刑法的立法传统相契合,因此在未来的刑法立法中,要选择多样化的立法模式,摆脱单一法典化思维的桎梏,注重刑法规范的前瞻性和协调性,在坚持刑法典核心地位的同时,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类型来限定附属刑法或单行刑法等其他立法模式的适用领域,以完善刑法规范体系。

(张成东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纪康的报告题目是《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理之反思与批判》。论文着眼于利益衡量原理,认为肇始于民法领域中的利益衡量原理正在悄然影响着刑事审判,而由于民法和刑法在违法性依据、对待类推解释的态度以及刚性法与柔性法定位等方面存在不同,利益衡量原理应当只适用于民事领域而非刑事领域。在传统的解释学路径下,刑事案件应当经历案件事实→法律发现→法律解释这一三段论的论证过程,但实践中的案件争议也往往因此而起。要想克服概念法学在三段论下的机械性,需要将目的、利益、政策等在内的非规范要素融入到法律解释的过程中,而非脱离法条直接得出结论。

(纪康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海南大学博士生徐海波的报告题目是《论法益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其认为,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属于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其中,法益的有无与大小程度直接决定着行为是否应当被犯罪化。关于法益的学说中,利益说相对合理,只要行为侵犯了值得刑法保护的重要生活利益,就应对该行为予以犯罪化。近些年来,我国犯罪化立法呈现出频繁扩张的局面,而刑法只有当较为重大的法益受到侵害或面临急迫危险时才予以保护,因此应通过限定法益的含义对犯罪化立法的范围进行限定。

(徐海波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五位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徐永伟的报告题目是《前置行政责令性条件出罪机制研究》。论文认为,刑法中的前置行政责令性条件是一种“刑事出罪”的机制设计,是刑法立法技术化与刑法规范分离化思维影响下的产物。通过对前置行政责令性条件出罪机制的内在逻辑构造及外在出罪效果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其包含罪质的重塑功能、不法行为的动态筛选效用、入罪的阻断效能、违法性认识的确认功效、犯罪既遂的延后成效等五个层次上出罪的逻辑运作,可以充分、有效地对个罪犯罪圈进行限定。但该出罪机制仍然面临行政责令操作上的运作不畅、刑罚一般预防功能的弱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缺位与越位等现实困境。相应的,应采取前置行政责令性条件的合宜性评估、行政处罚功能的强化、行政责令配套措施的完善、司法机关审查职能的落实等方案予以纾解。

(徐永伟博士发言)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袁彬教授对上述报告进行了详细评议,其认为这五篇论文虽然主题不一,风格各异,但具有两方面的共同优点:一是形式方面,五篇论文从问题选择到谋篇布局再到资料选择和论证的展开,都非常符合论文的写作规范;二是实质方面,五篇论文都有一个共同的关注点即法教义或理念。

对于论文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袁彬教授进一步指出:第一篇论文讲述以刑制罪,有几点内容作者可以进一步作出回应,例如由罪到刑是刑法的一般逻辑和原理,这实际上和以刑制罪在观念上是一致的。为什么要以刑制罪,可能是由于社会变迁或者某些实际生活中的特殊情况在立法当初没有考虑充分,因此以刑制罪应该是非常态化的。第二篇论文讲述刑法立法模式。现在倡导多元化立法,实际上探讨的是刑法典模式的灵活性问题,袁彬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比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模式更具有灵活性。第三篇论文的不足之处是只有分析没有立论,实践中会存在很多特例,当用形式的逻辑无法解决时,需要用实质的逻辑取代法益和利益来解决。第四篇论文的不足在于收尾太过仓促,这篇文章的核心是限定,但是从文章中没有看出明显的限定。第五篇论文主要从行政命令、行政责任的犯罪构成要素的角度,从反向视角可以认为是增加了一个入罪或者出罪的因素。但是行政责任有多重性,以欠薪罪为例,此罪争议非常大,因为民事侵犯的是纯粹的私利,而刑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怎么从私利上升到公益,行政命令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袁彬教授进行评议)

第 二 单 元

科技发展对刑事法的挑战

      论坛第二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阴建峰教授主持,共有5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于冲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阴建峰教授主持论坛第二单元)

在报告环节,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苏州大学博士生徐翕明的报告题目是《网络时代刑事立法:理念转型与规范调整》。其认为,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当在坚持教义学的前提下采取“相关说”的主张,包括以计算机或网络为攻击对象的行为、以计算机或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以及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的行为。在应对网络犯罪时,刑事立法的理念应当以风险刑法理论作为内在驱动力,逐渐从“解释论”转向“立法论”,并且在“立法论”内部应当变被动性立法为主动性立法。就未来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模式而言,没有必要制定网络刑法这种单行刑法,但需要对目前刑法典中网络犯罪相关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修改,并在适宜时机设立专章对网络犯罪予以规制。

(徐翕明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胡宗金的报告题目是《信息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完善路径》。其认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该类犯罪在证据收集上存在困难,有必要将其区别于传统的侮辱、诽谤犯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修正并没有触及侮辱、诽谤罪属于亲告罪的本质,修正案提出的“公安机关协助”模式不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新的问题。对于信息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刑法干预,应从打破亲告罪和自诉案件之间的必然联系上入手。

(胡宗金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吉林大学博士生姜盼盼的报告题目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违反入罪后的刑法教义学分析》。其认为,理论界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违反入罪后的失范,归咎于法条语言表述中主语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及类型异化和宾语管理义务内容不确定性的现实诘问,以法定概念及类型的阙如为线索展开刑法教义学分析。论文还试图对理论争议进行反思:探讨的格局以刑法学问题为主,要落在刑法规则的逻辑适用或设计上;概念与类型界定以及义务内容具有相对性;“信息网络”的范围是概念及类型化界定的前提;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管理义务为蓝本是确定义务内容的唯一标准。

(姜盼盼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苏州大学博士生李文吉的报告题目是《P2P网贷平台异化的刑法规范分析》。其指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网贷平台从事的十二种行为进行刑法规范分析后可以认为,网贷平台擅自从事十二种禁止活动,即使情节严重也不当然构成犯罪。“依法入罪,以理出罪”是解决网贷平台刑事犯罪异化问题的关键。判断十二种禁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满足刑法的罪刑规范规定。在出罪场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成为出罪理由。

(李文吉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五位发言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熊波的报告题目是《科技刑法的技术性立法困境与机制构建》。其认为,科技刑法立法是有别于传统刑法立法手段的一种技术表达性、技术运用较强的融合过程。反思目前我国科技刑法体系,技术性立法方法论的运用缺失较为明显。科技刑法技术性立法理念的塑造在于提倡刑法规范需立足技术发展阶段的全局性,紧密关注互联网空间技术发展的特质性,促使科技犯罪行为的质变与量变过程,能够在科技犯罪的类型划分和量刑评价机制中得以体现。进而,科技刑法立法机制应当构建“信息网络犯罪——生命科技犯罪——人工智能犯罪”“三位一体”的科技刑法体系的技术面向,并将技术区分充分运用于技术作用力、技术用语概念的界分以及技术犯罪行为认定的依据之中,以此契合科技犯罪的技术归化本位。

(熊波博士发言)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于冲副教授认为五篇报告论文主要讨论了科学技术对刑事立法的挑战,整体而言都是结合时事热点话题进行探讨,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于冲副教授进一步指出,徐翕明博士的发言讲到网络时代刑事立法,这个题目看似大而宽泛,但体系梳理比较清晰,还可以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探讨:网络犯罪到底是犯罪学概念还是刑法学概念?它在刑法学上是否可以定位?网络犯罪不同于人身伤害犯罪这一类的法益,网络犯罪可能跨越众多章节,这是其他犯罪所做不到的,不论是从犯罪学的角度还是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给其下定义都具有一定难度。网络犯罪并不限制于解释或立法,目前大量的网络犯罪可以通过对传统刑法的解释纳入到评价体系内,并不是说必须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胡宗金博士的论文存在的问题是刑法里的亲告罪并不一定都是自诉的,刑法也设立了不少允许公诉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的公诉情况是否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以及为何要将它作为亲告罪设置?现实中有大量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具有应对的能力,将其改为公诉犯罪的必要性还需要探讨。姜盼盼博士在发言中讲到的管理义务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平台责任的核心是不作为犯的问题,法定的不作为犯和拟定的不作为犯在作为义务方面也有不同的认定思路和模式。法定的不作为犯也可以作为一个行政犯,但这样有一个前提,即怎样设置一种管理义务类型?目前来说,还没有比较系统的研究。李文吉博士的发言是P2P网贷平台异化的刑法规范分析。对此,目前有刑法修正案正在酝酿,针对的核心问题即是金融犯罪问题。当然,P2P和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常模糊。熊波博士的发言讨论的是科技刑法的技术性立法困境与机制构建,这也是一直讨论的问题,体现了技术和立法之间的冲突和障碍。这种技术性背景下所存在的立法,到底适用技术的过错还是人的过错?刑法到底规制技术还是规制人?是否要给人工智能刑法的主体地位?这是应当和不应当的问题,而不是能不能的问题,因为人永远是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当然也不排除超级人工智能不受人类控制,但这种情况不需要讨论法律问题,而应直接把它销毁,因此上述情况还是要归结到一个问题,即到底是技术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于冲副教授进行评议)


第 三 单 元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法应对

      论坛第三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主持,共有5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担任本单元的评议人。

(黄京平教授主持论坛第三单元)

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徐隽颖以《以自由意志为条件的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证立》为题进行报告。其认为,传统刑法理论始终坚持以“人”为规制对象,而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开始进入人类社会,并开始触碰刑事领域的底线。为此,其从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以及社会主义刑事责任理论入手,对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展开论述。其指出,相对于强人工智能而言,弱人工智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没有自我意识和自主决策、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不具有刑事主体地位,而强人工智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能否依据伦理观对自己的行动进行评价,从而决定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徐隽颖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来自宝岛台湾的厦门大学博士生翁翊瑀《人工智能之刑事归责探究与修复式正义下的应对》为题进行报告。其从目前计算机视觉、专家系统和机器人学三大人工智能产业的应用趋势入手,分析法规范下这些产业可能面临到的犯罪问题及归责问题,着重探讨了无人机和自动驾驶车、专家系统犯罪和机器人学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其指出,目前人类的生活空间早已离不开人工智能产品,而人工智能产品的大规模推广使得相当一部分人的生计面临影响,此时可以引入刑事制度中“修复性正义”的观念,使所影响到的个人获得身体与心灵上的补足,进行情感上的修复。而在此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充当修复促进者的地位,主动启动对话,在开导劳工的同时阐明人工智能的未来走向和企业动态,让民众充分了解人工智能产品而不是畏惧和憎恨,由此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翁翊瑀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黄陈辰《手术机器人医疗事故中的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为题进行报告。其认为,手术机器人目前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的典型代表,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与智能化程度的差异,可分为非自主型、半自主型、全自主无意识型与全自主有意识型四类。其指出,目前手术机器人的运用存在着刑事风险,主要表现为手术机器人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归属困境。而面对手术机器人医疗事故中的刑事风险,刑法理论与规范应进行一定的修正与完善,即在未来必要时刻赋予全自主有意识型手术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明确与之相对应的生产者的监督过失责任。此外,还应当合理调整主刀医生对于手术机器人实施操作时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综合运用数据记录器与刑事推定方法,破解“算法黑箱”这一难题。

(黄陈辰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林雨佳《自动驾驶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分析的困境与出路》为题进行报告。其认为,在目前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成为了使用者。在弱人工智能时代,计算机系统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只可能由自动驾驶汽车“背后”的人来承担。当使用者违反了其需要履行的能成为刑法意义中的注意义务,且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方须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其还强调,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者而言,成立过失责任以其具有预见可能性为前提,并且要考虑研发者是否尽力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当多个研发者同时具有过失行为时,则具有共同注意义务,每个研发者都具有防止其他研发者不履行注意义务的义务。

(林雨佳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五位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刘昊《人工智能时代的控制能力与刑法因应》为题进行报告。其指出,目前对人工智能时代控制能力的研究具有社会现实背景与刑法规范意义。从社会现实角度而言,人与人工智能的协同发展基于控制能力元素可能呈现相反的路径:人类从劳力和脑力解放转向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的决策,而人工智能则从辅助者走向决策者的地位。但人工智能即使处于决策者的地位,也因算法和大数据的限制仅具有有限的控制力。基于控制能力的考量,承认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会走向例外创设“电子人格”或“与人类横向比较而暂时否定其法律资格”两种路径。

(刘昊博士发言)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江溯副教授结合自身研究对五位报告人的论文进行了评议。其指出,当下人工智能这个话题非常热门,目前中国对于人工智能的讨论在世界上应该处于前列。而讨论人工智能的前提,应该是先明确讨论的是哪个阶段的人工智能这一问题。如果讨论的是弱人工智能,那么能够比照当下设立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制度解决绝大部分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界定问题;若讨论的是属于未来刑法规制领域的强人工智能问题,就目前的研究来看为时尚早,但此时的讨论也可以为未来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但不管讨论何种人工智能,一定在研究伊始就将二者区分开来。

另外,江溯副教授进一步指出,五位报告人的论文内容大概可以分为三大类进行讨论:第一类涉及的是人工智能主体性地位的问题,例如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第二类探讨的是通过对专业领域人工智能自动化程度的区分来探讨其刑事责任问题;第三类主要探讨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刑法的应对问题。江溯副教授以翁翊瑀博士的论文为例,认为“修复性司法”的概念运用到人工智能环境中存在一个问题,即“修复性司法”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更多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但是在人工智能问题的解决中,问题解决主体是政府和民间组织,这和修复性司法存在本质的不同,是否可以借鉴运用还需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江溯副教授进行评议)

第 四 单 元

新时代下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探索

论坛第四单元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史立梅教授主持,共有5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担任评议人。

(史立梅教授主持论坛第四单元)

在本单元的报告环节,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东南大学博士生夏伟的报告题目是《基于Logistic回归的无罪判决生成路径的实证分析》。其认为,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但单纯以官方公布的无罪判决率来评判我国的无罪判决现状是片面的。其以辩护方为着眼点抽取100个生效案例作为样本,选取了10项指标,并以“控—辩—审”三方关系为中心将指标分为三类,作Logistic回归分析。由数据分析结果可知,我国无罪判决的生成主要是由审判因素和辩护因素推动的,检控因素并不能显著影响无罪判决决定的作出;审判因素的推动力远远大于辩护因素;“法院不愿作出无罪判决”其实是一个伪命题。无罪判决率低并不能真实反映我国无罪案件刑事司法的现状。报告还对造成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且指出正确认识我国无罪判决的关键不在于提升无罪判决率而在于提升无罪判决的准确性。

(夏伟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人、南京大学博士生张金科的报告题目是《论审判中心视域下的法官庭外调查权》。报告人首先指出,法官庭外调查权导致法官中立规律的违反、冲击庭审实质化以及损害司法公信等问题,因此其在报告中结合审判实践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行使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我国目前法官庭外调查权行使失范,主要表现在法官庭外调查权积极频繁行使、启动程序随意性、调查手段多样化、主观预断下采信调查证据四个方面。从价值诉求上看,审判中为追求案件真实导致重实体结果轻程序;从立法上看,程序性规定过于原则;从实践需求上看,对侦查、公诉机关制约不足,在不得已时才补充调查,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失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下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完善,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正确处理庭审调查与庭外调查的关系,厘清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发展脉络。其次要完善包括内容规则、程序规则和适用规则在内的一些规则。

(张金科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王庆宇的报告题目是《部分事实不起诉的解释论展开——<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评注》。其认为,实践中关于检察机关就部分犯罪事实不起诉是否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存在着困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审查起诉的对象本身出发。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分析可知,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的对象为“案件”,而“案件”的判断标准应当是能否导致公诉权的发动而非是同一卷宗或同一案号。以此为出发点,不起诉的部分事实也能构成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仅对部分事实起诉的应当对不起诉的部分罪行所形成的“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对审查起诉相关法律规则的体系解释,同时防止将错案掩盖。

(王庆宇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四位发言人、浙江大学博士生钱文杰的报告题目是《一元到二元职务犯罪管辖模式的变迁》。其首先阐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的职务犯罪管辖属于典型的检察职能一元模式,先后经历了由法外实践向法内规范的调整、从粗放设计到精细规制的演变。随后,其论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形成的监察机关调查主导和检察机关侦查补充相结合的二元模式,这是我国职务犯罪管辖模式的新型构造,两个机关在侦查调查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调查的主体、进行的方式和对象等有所区分。监察机关的职能管辖存在反腐功能扩张的问题,检察机关保留的对两类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亦有争议。

(钱文杰博士发言)

本单元第五位发言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曾娇艳的报告题目是《减刑庭审实质化的必要与可能——从减刑是罪犯的权利说起》。其认为减刑庭审实质化与减刑的理念、制度以及机制的变革密切相关。报告的理念定位是减刑属于罪犯的权利,原因是如果国家权力比重过大,公民犯罪人的权利比重过小的话,罪犯权利就无法有效制约国家减刑权力的行使,也就失去了对减刑权力运作最有效的监督。推动减刑庭审实质化,其一需要改变减刑制度的设计理念,构建国家权力与公民犯罪人权利的基本平衡;其二需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合、制约机制,调整法院、检察院与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分工,打破封闭的权力结构;其三需要缩小案件范围,强化权利救济与制度保障,实现从“给予减刑”到“撤销减刑”的案件转型、从“确有悔改表现”到“不具有悔改表现”的审理内容的转变以及从“一审终审制”到“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的改变。

(曾娇艳博士发言)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评议人魏晓娜教授从法学教授和期刊编辑的双重身份出发,对上述报告进行了详尽评议。其表示这五篇论文写作方法多样,作者思维活跃度高,敢想、敢于打破现有的条条框框,但也还需历练。

魏教授进一步指出,夏伟博士的论文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展开研究,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第一,实证研究的样本未区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样本选取的科学性提出质疑;第二,指标体系赋值的依据存在疑问;第三,大数据分析挖掘出的是一种相关性,但相关性不代表因果关系;第四,“无罪判决率不是真实的无罪率”这一结论虽然正确,但论证路径存在问题,因为纵向淘汰案件在每个国家都是如此。对于张金科博士的报告,魏教授认为选题很好,抓住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但是报告中引用的很多数据在论文中并没有体现,这会引起论证的问题是否是真问题的疑问。此外,论文中的部分细节还需推敲,例如提到庭外调查权次数的意义不大。对于王庆宇博士的报告,魏教授认为问题把握的很好,“案件”这个词在实践中大量使用,但概念的界定很模糊,需对这个概念作进一步的研究。此外,对于论文中存在诸如文章线索不连贯、思路不凝聚和用词上的细微错误等需要完善之处一同进行了点明。对于钱文杰博士的报告,魏教授认为所涉及的职务犯罪管辖的主题值得研究。监察机关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如何追究责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没有规定,因此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分工值得研究,但这不是真正的管辖问题。在国外只有审判管辖而没有职能管辖,不能将管辖问题的理论和制度直接套用。对于曾娇艳博士的报告,魏教授认为论文基点建立于减刑是罪犯的权利,但这个基点本身值得研究,如果承认这个观点的话,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会受到挑战。论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展开探讨,以审判为中心本身是程序正义的产物,程序正义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但减刑没有使罪犯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没有适用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可能。

(魏晓娜教授进行评议)

—闭 幕 式—

(论坛闭幕式)

2018年11月3日下午,论坛主题研讨部分闭幕。闭幕式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郑洋主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刘志伟教授分别对今天的会议进行了总结并且致闭幕辞。

(黄京平教授致闭幕词)

黄京平教授认为,本次论坛探讨了很多问题,其中主要涉及的是新的社会问题带来的刑事法学研究问题。对此问题需要明确三点:第一,人工智能的奠基性理论还没有确定,这不仅是技术科学理论的问题,还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今天刑法学界研究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将视角扩展,之后才能参与到人工智能未来在人类社会中地位的奠基性理论的创造性活动中第二,从实体法的角度探讨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问题,能否从多个视角出发做通盘考虑,例如智能装置的刑事责任问题,能否讨论智能装置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被害者?智能装置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如何走完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在研究相关问题时,需要明确一点,即民商法等其他法律已经着手研究的问题,刑事法是否需要介入,因为刑事法律规则的确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后,目前遇到的很多新问题,都需要回归到已有的知识单元和知识体系中,应当在既有的理论基础上再去深化,从具体的问题进入去观察最一般的问题。

(刘志伟教授致闭幕词)

       随后,刘志伟教授使用三个关键词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首先是祝贺,祝贺筹备本次论坛的全体工作人员圆满完成任务,并且祝贺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其次是感谢,感谢高铭暄教授、陈泽宪研究员、黄京平教授、黎宏教授等专家学者的莅临指导以及全国各地刑事法博士生的热情参与;最后是希望,对于本次论坛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希望可以通过会后研讨形成会议规则,以指导刑事法博士生论坛的后续发展。至此,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第一届全国刑事法博士生论坛圆满闭幕。

文稿:茅莹、胡树琪、储琪、陶琳琳

排版:翟飞鸿、楚玉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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