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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大数据法律资讯|2023年4月(下)

本期目录

一、法规动态

1.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发布

2.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3.全国信安标委就《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4.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5.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6.工信部等八部印发《关于推进IPv6技术演进和应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行业动态

1.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正式实施,禁止显示完整个人信息

2.信安标委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

3.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4.工信部第一季度重点规范“摇一摇”乱跳转等热点问题

5.最高法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和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欺诈


三、司法案例

1.江苏无锡中院丨首例对网络游戏运营商恶意拉取游戏玩家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案

2.杭州互联网法院丨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一、法规动态


1.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发布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效果评估指南》提出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的要求,明确了个人信息去标识化处理的环节和场景,GB/T 37964 就如何开展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活动给出了指导。经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并不能完全实现匿名化,仍存在重标识的风险,需结合应用场景进行去标识化效果评估。


该标准旨在依据个人信息能多大程度上标识个人身份(即标识度)进行分级,用于评估去标识化活动的效果,以此形成的个人信息标识度分级,该标准尚无法解决不同分级下法律效果的差异,但是有利于面向未来探讨一种分类分级的治理措施。个人信息基于标识度分级,有利于个人信息分级别探讨适用场景和安全管理要求,更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实践成果,附录中给出了可供参考的计算方法和阈值推荐。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3/17

2.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近年来,商用密码应用愈发广泛,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和法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规范商用密码应用和管理,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履行用户密码保护责任,确保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政府敏感数据的安全。要更好顺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技创新促进机制,推动商用密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促进商用密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央视新闻   发布时间:2023/4/14

3.全国信安标委就《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为指导数据处理者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秘书处现组织对《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应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发现、积极防范,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旨在掌握数据安全总体状况,发现数据安全隐患提出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建议,提升数据安全防攻击防破坏、防窃取、防泄露、防滥用能力。


《指南》给出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思路、流程和方法,明确了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步骤和工作内容,基于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识别、评估安全风险,适用于数据处理者自行开展安全评估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来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3/4/14

4.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4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具体事项共四项,包括: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简称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


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


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供社会查询和使用。


来源:网信中国  发布时间:2023/4/17

5.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6方面21条,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结合检察履职实际,从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大力加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切实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4/18

6.工信部等八部印发《关于推进IPv6技术演进和应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关于推进IPv6技术演进和应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底,IPv6技术演进和应用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网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IPv6+”等创新技术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重点行业“IPv6+”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并在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突破、产业支撑能力大幅提升、基础设施能力持续增强、重点行业应用成效凸显、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发展目标。《意见》围绕构建IPv6演进技术体系、强化IPv6演进创新产业基础、加快IPv6基础设施演进发展、深化“IPv6+”行业融合应用、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等五个方面部署15项重点任务。


来源:工信微报  发布时间:2023/4/20

二、行业动态


1.最高法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和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欺诈

2023年4月20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2022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在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和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


另外,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切实维护数据安全。


另外,审理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审理“关键词搜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有力打击利用数据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不诚信行为。


来源:北京网-北京青年报

2.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正式实施,禁止显示完整个人信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我国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快递电子运单》(GB/T 41833-2022)和《通用寄递地址编码规则》(GB/T 41832-2022)两项国家标准于近日正式实施。


对于广大消费者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设立专门章节,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要求快递企业、电商经营主体等采取措施,避免在电子运单上显示完整的收寄件人个人信息。收寄件人姓名应隐藏1个汉字以上,联系电话应隐藏6位以上,地址应隐藏单元户室号。


《通用寄递地址编码规则》国家标准顺应我国邮政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提出了通用寄递地址编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编码维护要求。


来源:国家邮政局

3.信安标委印发《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工作要点》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正式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新兴技术领域标准研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制定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指导性文件,建立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在科技研究中强化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研究,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


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管控、种子种畜禽、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分级、农产品包装储藏及流通、智慧农业等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来源:中国标准化

4.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4月14日,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近年来,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中网络谣言乱象频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专项行动将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聚焦网络谣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一批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依法打击一批借热点事件造谣引流、非法牟利的“网络水军”团伙,依法整治一批网络谣言问题突出的互联网企业,清理关停一批违法违规网络账号,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来源:央视新闻

5.工信部第一季度重点规范“摇一摇”乱跳转等热点问题

4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一季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赵志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负责人陶青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信息通信服务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感知体验,工业和信息化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务实举措服务民生改善。下一步,工信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服务体系,打造良好环境。以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为引领,加快构建现代化综合服务体系。抓好已出台有关文件的落实,完善政策举措。


二是优化服务供给,改善感知体验。加快5G和千兆光网建设,深入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进一步扩大网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技术应用和业态创新,持续深化拓展服务领域和场景。


三是加强综合治理,维护用户权益。聚焦群众的急难愁盼,着力解决热点问题。加强APP全链条治理,规范软件安装卸载、自动续费、开屏弹窗等服务行为。


来源:人民邮电报

三、司法案例


1.江苏无锡中院丨首例对网络游戏运营商恶意拉取游戏玩家的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起,欢娱公司收到多次投诉游戏内出现大量的网络“水军”,通过在游戏内发布加微信领礼包等信息,有针对性地诱使高价值付费充值玩家添加微信,后通过诋毁欢娱公司游戏等各种不当手段诱导真实玩家放弃欢娱公司游戏,转而下载其推荐的游戏。经欢娱公司调查,前述网络“水军”来自游戏公会,均由顺火公司雇佣欢娱公司联系顺火公司要求立即停止拉人行为,顺火公司虽同意处理,但并未停止前述行为。欢娱公司认为,顺火公司安排网络“水军”、虚假玩家进入欢娱公司推广运营的游戏利用欢娱公司的游戏资源诱导欢娱公司的消费者弃玩欢娱公司游戏,诋毁欢娱公司游戏,并推广顺火公司游戏的行为超出了正当竞争的合理界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给欢娱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根据欢娱公司与顺火公司的经营范围、官方网站信息,欢娱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运营授权书》,顺火公司提供的《手机游戏软件推广合作协议》等事实可以认定,欢娱公司与顺火公司均为网络游戏运营商,且均运营传奇类游戏,二者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本案中欢娱公司主张构成商业诋毁的误导性言论,从内容来看,一是称涉案游戏费钱,二是称游戏无聊。关于前项内容,游戏用户在玩游戏过程中大量充值本身就是游戏运营商获利的主要方式,网络游戏费钱系对该类游戏的常识性评价,顺火公司提供的其他网络平台上对涉案游戏的评价也包含与被诉言论相一致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被诉言论内容包含误导性信息,关于后一项内容,涉案游戏是否无聊,属于用户体验,系评价而非主张事实,其内容不属于误导性信息。因此,欢娱公司主张的商业诋毁行为依法不能成立。顺火公司在欢娱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游戏中实施了恶意拉人行为,侵害了欢娱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欢娱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损失,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一、海南顺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盟重英雄》《美杜莎传奇》游戏内的恶意拉人行为,即停止在上述游戏内发布拉人言论及其他游戏链接;


二、海南顺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三、海南顺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万元;


四、驳回江苏欢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杭州互联网法院丨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基本案情】魔珐公司综合应用AI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


【法院观点】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的标准化形象后,魔珐公司已结合多种行业需求,在贴合具体应用场景下进行多领域的商业化使用。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Ada系在真人驱动下,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Ada的独白、跳舞等行为并非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其作为魔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双方书面约定,应由魔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Ada的实例,并非简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大数据法律资讯」由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

法律顾问山东文康律所陈洁律师团队供稿

本期内容编辑:葛静芳 庞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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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01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专题会议召开

02丨促进会党支部获颁社会组织党组织四星级荣誉牌匾

03丨促进会党支部参加市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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