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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问答丨影视剧发行中的“对赌”条款有效吗?

TA娱乐法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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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秃头的小编(3)

这个小编

今天讲讲“对赌协议”如何?

那个小编

你说啥……

这个小编

那个小编

安排!!!!!!




正文字数:1968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对赌协议”是什么?一种新型“赌博”吗?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1]


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英文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虽然被翻译为“对赌协议”,但其实并不是“赌博”,而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影视行业也可以有这样的“操作”?不妨举个“栗子”



影视行业中,作为影视项目投资一方或发行方,有时会向项目主控方要求除在基本的分成收益外,在票房达到一定规模或发行平台达到一定级别时,在发行收益中得到一定比例的分成奖励;同样的,如果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则项目主控方会扣除其一定的分成收益。此类条款即属于影视行业商务实践中的“对赌条款”。


目前,在影视行业中,对赌条款是影视剧发行中比较常见的协议设定内容之一。


影视剧发行中的“对赌”条款一般内容是:

协议签署方共同协议对影视剧发行的票房、收视率、点击量等可体现发行成果的一些要素、指标进行一些条件性或梯队化的设定,如实现一定标准,则一方行使一种权利,如未能实现一定标准,则另一方行使一种权利。


以电影发行为例,票房保底发行是目前电影发行中一种常见的发行策略。


保底发行(Guaranteed Distribution)指影片制片方与发行方协商约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票房数字,即使影片上映后票房没有达到这一金额,发行方也需按该承诺保底金额分账给制片方,如果实际票房高于保底数字,通常发行方会分得更高比例的分账金额。


这种做法可以使制片方稳赚不赔(保底发行通常可以确保投资本金的回收),在上映前将票房压力转移给了发行方,发行方虽然承担了商业风险,但也有机会基于自身的商业判断与发行活动取得额外的票房收益。


票房对赌(Box-office Bet)即电影出品单位和发行公司之间通过发行协议约定的发行利益博弈,根据双方约定的不同电影票房金额目标、双方的分账结算比例,金额会发生变化,属于电影发行活动中基于票房表现的一种发行奖励(惩罚)模式。[2]   说的通俗一点,就像是协议签署双方对影视剧发行结果的一场“打赌”。



这???这样的协议真的有效?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对 “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提出了原则性的意见。


简言之,判断对赌协议的效力,首先要依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在不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要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合同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五项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三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如影视剧发行合同中的对赌条款并不属于前述情形,则系合同签署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合同签署方也应当依约遵守该对赌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对此法院怎么看?



在北京某公司(乙方)与广州某公司(甲方)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不足抵扣甲方保底收入350万元的部分金额由乙方在项目结束后的最终结算时进行补足。乙方给予甲方本项目不低于总计550万元的保底收入(先由票款中扣除),如甲方收入不足5500000元,由乙方垫付补足差额……” 


法院认定:北京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案涉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影视行业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原来如此!!!学到了


当然,我们也需要看到目前影视行业中基于“对赌”条款而伴随产生的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包括“票房造假”“收视率造假”“天价片酬演员”等等。为了达到对赌条款中所设定的电影票房、电视收视率或网络点击量等标准,一些利益相关方企图通过某种非正规手段进行操作,从而引发不良后果。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行业从业者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已在积极解决中。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14日公布
[2].《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王军、司若主编,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4月第一版,第475/4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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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旭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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