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申请合规不起诉?
上文链接:合规不起诉业务系列(一)律师如何协助涉案企业做好合规不起诉?
在上一文中,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情况,整理了一个合规不起诉业务的基本流程图:
(基本流程图)
根据这个流程图,我们可以看到开展这项业务的第一个步骤是申请。
涉案企业是否符合申请合规不起诉的条件?谁可以提出申请?什么时间可以提出申请?如何提交一份有效的申请?申请之后,如何应对好检察机关的第一次考察?接下来,我们将结合规定和经验,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些问题。
一、审查涉案企业是否符合条件
1、法定的禁止适用范围
最高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四种不适用合规的具体情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相比之下,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合规不起诉的规定则更加细化。例如,辽宁省检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对涉案的情节、罪名、刑期进行了更大范围的限制,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均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2、实践中的限制适用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某些地方检察机关会参考专家、学者的意见,谨慎把握适用范围,对罪名和刑期均作一定的限制。
例如,根据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的观点,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犯罪案件,不宜扩大到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更不能扩大到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甚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陈瑞华教授也持有同类观点。
因此,在刑期方面,某些检察机关会将刑期幅度限制在五年有期徒刑以内。在我们代理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当地检察机关只对单位适用合规不起诉,因直接责任人的量刑可能超过五年,未将直接责任人纳入合规考核范围。我们认为,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不符合最高检推行合规不起诉的政策精神。被指控起诉的是涉案企业的总经理,属于企业的核心管理人员,与企业的经营存在紧密的关联,如其被羁押并移送起诉,企业将无法顺利开展各项合规整改措施。经过多方沟通,该地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3、特殊的适用前提
企业是否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 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其产品和服务是否涉及基础建设、公共服务、民生服务等关键领域? 企业是否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其经营状况是否对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在未来是否有上市计划?
二、 把握申请的时间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可提出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申请。我们还曾遇到过在法院审理阶段,涉案企业提出申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例。甚至在案件尚未进入侦查阶段,仍处于行政机关办案阶段时,企业就可以开始具体的合规整改工作,为后续的合规不起诉申请提前做好准备。
例如,根据《广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对于涉案企业在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办案阶段已经作出合规承诺、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对于已经开展的企业合规程序予以认可。
三、 提交完善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可围绕三个方面论述,分别是在个案中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我们的经验,可以从以下三个部分来阐述:
第一,结合最高检及当地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规定,表明涉案企业符合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包括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罪认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指控的罪名、刑期不属于禁止适用范围之内;如存在被害方,愿意赔偿被害方损失、退赃退赔、消除犯罪影响(如产品召回、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
如案件存在特殊的量刑情节、案发背景,也可以在此处简单阐述,说明涉案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备整改的可能性。
第二,简单介绍公司的发展背景、主营业务、资质荣誉等,说明企业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和发展前景。此处可以参考上文所提及的企业经营规模的考察要点。从支持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阐述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意义。
如企业因涉案而面临严重的困境,例如大幅度裁员、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上市工作停滞等,也可以特别说明,表明企业适用合规整改的紧迫性。
2、附件材料
3、辅助说明资料
四、 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现场考察
企业提出合规不起诉的申请之后,检察机关需进行审查,除了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行政监管机关的意见以外,还会到企业经营场所现场考察,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此时,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提前做好现场汇报的准备,内容包括:企业的发展背景、主营业务、资质等介绍,涉案的原因、背景,自查犯罪成因,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工作内容,企业现面临的困境等。在考察过程中,涉案企业可带检察人员参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充分展示企业的业务成果,让检察人员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五、 特殊的申请情形
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在办理合规不起诉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1、企业已完成合规整改,申请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进行“合规互认”
在某些案件中,企业可能曾经多次发生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尤其是涉及行业潜规则背景的犯罪类型,例如串通投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犯罪。此时,就会出现针对同一类型的犯罪事实,不同地区的检察机关认可同一个合规不起诉结果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形具体应该如何操作,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规。
2、企业在不同地区涉及不同的犯罪事实,申请并案处理,统一适用合规整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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