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杨勇:网络游戏备案制面临调整,网络游戏运营何去何从?
备案制度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从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制度,主要是来源于《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相关规定。备案制度,俗称“告知了”,其不同于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网络游戏的备案制度来源于《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笔者曾参与《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理解其设立网络游戏备案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依据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的规定,涉及文化部的有第193条(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和第194条(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项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文化部无法定权利对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已经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网络游戏出版版号审批的游戏,可以设立国产游戏上线运营的备案制度,不必另行设立行政许可制度;三是大量的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会给文化部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审批时效长,行政效率难以保障。
实践中,网络游戏运营备案制度是由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依照相应程序向文化部报告已上线运营30天之内或未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材料,存档以备查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文化部予以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已上线运营,但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国产网络游戏,仍然可以由文化部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行政查处。
另外,取消备案制是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策的必然趋势。2016年12月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加强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对网络游戏市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随机抽查工作水平,对投诉举报较多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频次,重点监管。
行政法原理的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法的安定性原则信赖行政行为不会变动,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从而表现出信赖行政行为。因此,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政府部门取消网络游戏的备案制度后,不应对涉及违反原备案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即自2018年6月6日后,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对已上线运营30天之内未备案的网络游戏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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