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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查处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传播他人摄影作品侵权的行政处罚案

杨勇 网舆勘策院 2023-08-26

作者:杨勇   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

近日,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一起利用微信公众号擅自传播他人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当事人无锡数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摄影作品的行为,被责令停止侵权,并给予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5日,根据无锡日报报业集团的投诉,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公司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无锡潮生活”进行了远程勘验。勘验结果证明:该微信公众号于2019年6月18日、5月31日、5月9日及4月7日发布的文章中使用的33张图片涉嫌侵犯权利人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9年5月9日、3月26日和1月14日发布的3篇文章涉嫌侵犯权利人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并核实:涉案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无锡潮生活”传播的文章中使用的图片,其相应的摄影作品是由无锡日报报业集团的记者经实地拍摄后完成的,属于职务作品,其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利属于无锡日报报业集团拥有,而涉案公司并未获得著作权利人上述摄影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授权许可。


在执法部门对本案件的集体讨论中,对涉案公司是否侵犯权利人文字作品行为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看法。首先,从无锡日报报业集团首发的3篇文章的内容来看,文字部分大都是经过引用、采访等方式转述,也有涉及历史事实的描述以及建筑功能性描述等内容,文章是否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很难界定。而一部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恰恰是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前提;其次,从新闻传播的角度看,权利人2019年3月26日和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两篇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也值得商榷。如果属于时事新闻,那么按照《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这两篇文章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在本案的最终处罚决定中,没有将权利人投诉的3篇文章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文字作品纳入行政保护范围。
 
 
 
此外,涉案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及侵权的文章占总发布文章数量的比例较少。因此,涉案公司虽然通过微信公众号内广告获利,但无法计算其涉及侵权摄影作品的违法经营额。
办案人员认为,涉案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及许可,无视权利人明显的版权申明,通过信息网络屡次将他人累计33件摄影作品进行传播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其利用传播他人作品,到达吸粉的目的,进而通过微信公众号内“流量主”广告获利的行为,属于经营性侵权。鉴于涉及上述侵权摄影作品的文章阅读量累计达8321人次。该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新闻作品的正常传播秩序,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


执法人员认为,涉案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并传播权利人33张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总用户数超过15万人,涉及侵权摄影作品的文章总阅读量达到8321人次,侵权影响范围较大。无锡市版权执法部门经研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近两年来,国家版权局组织开展的 “剑网行动”,将未经授权转载主流媒体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列为主要监管范围。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发展,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逐步成为热点。
在案件的查处中,执法人员多次与笔者沟通,主要讨论解决以下问题:


1、如何认定文字作品与时事新闻的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与国际民生、社会建设、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里发生的重要新闻。时事新闻重在描述事件发生的事实,时间性和空间性很强。在案件查处中,针对记者署名的文章是否属于事实消息的事实新闻,作了多次专题的讨论,明确对于以报道时事新闻为主要内容的文章不予著作权行政保护。


2、如何认定文章中涉及历史事实的描述与作品的区别?
在本案中,在涉及文物建筑的历史描述中,作者引用了大量历史事实,无法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历史事件的描述。同时,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方案和历史事实的描述很难认定由作者自行创作。故笔者建议对于涉及历史事实描述的内容和文物保护的建设方案不予认定为作者享有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文字作品予以行政保护。

3、如何认定文章中涉及摄影作品的权利人?
经调查取证,本案中相关摄影记者提供了涉及33件摄影作品的数码原始照片证明,故认定作为记者职务作品的摄影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归属无锡日报报业集团,其是适格的著作权利人,可以主张对33件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4、如何认定侵权摄影作品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由于微信公众号“无锡潮生活”运营4年多以来,通过接入腾讯“流量主”广告获利,但由于侵权文章数量占全部发布文章的数量比重很小,况且摄影作品作为文章的组成部分,也无法区分其侵权获利情况。因此本案的违法经营额无法精确计算,违法所得亦无法精确计算。故本案不予认定侵权作品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是适当的。

5、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对于摄影作品侵权是否适用著作权行政规制,办案人员作了有益地探索。考虑涉案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及许可,无视权利人明显的版权申明,通过信息网络屡次将他人作品进行传播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涉及侵权摄影作品数量较大,涉及上述侵权摄影作品的文章阅读量累计达8321人次,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作品传播范围较大。同时,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内“流量主”广告获利的行为,属于经营性侵权。因此,办案人员认定涉案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新闻作品的正常传播秩序,显然损害了公共利益。


6、如何理解摄影作品权利人的善意维权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中,围绕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行政保护作了专题研讨。笔者认为,对于具有能够提供明确合法来源,并获得摄影记者明确权利证明的投诉,可以考虑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对于商业性维权,尤其是权力来源不清晰或权利认定有较大争议的维权行为,不建议纳入著作权行政保护范围。


该案件的办理是无锡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勇于探索,小心求证,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这也是近年来,继视觉中国维权争议事件后,全国办理的第一例摄影图片的著作权行政保护案件,值得业内学习、参考。

案件材料来源:无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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