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于非法网络出版物概念的商榷
作者:杨明 副总队长
单位: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摘要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并非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专利”,其他社会主体经批准也可以。而《出版管理条例》所谓的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中的出版单位,专指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所以,“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定性不适用网络出版活动。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游戏作为特殊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设定行政许可,对其他网络文学等网络出版物的出版并不需要行政审批。也就是说,对网络游戏设定审批的行政许可是对所有网络出版物不予审批的例外情形。这表明网络出版物并不需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传统的出版物必须获得审批批准的行政许可。显然,这也无法认定网络出版物是否是合法或者非法出版物。因此,对于无版号的网络游戏一旦上网出版的行为属于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禁止行为,与非法出版物无关。
案例背景
出版管理部门无鉴定非法网络出版物的法定权利
目前尚无法定非法网络出版物的概念
对网络游戏出版审批是网络出版物审批的特殊情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该规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其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5
依照上述规定,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是两个不同内容和性质的行为。对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行为设定了行政许可,即需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对于上网出版的网络游戏需要获得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即需要获得版号。对网络游戏作为特殊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对其他网络文学等网络出版物的出版并不需要行政审批。也就是说,对网络游戏设定审批的行政许可是对所有网络出版物不审批的例外情形。这表明网络出版物并不需要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传统的出版物必须获得审批批准的行政许可。显然,这也无法认定网络出版物是否是合法或者非法出版物。据此,对于无版号的网络游戏一旦上网出版的行为属于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禁止行为,与非法出版物无关。
引注: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5、《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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