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租书店的合法进货渠道,提出了租书店必须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存进货清单至少两年的观点,阐述了该事项的执法要点,探讨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设定的多项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范是否符合《立法法》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新媒体的崛起,传统的以出租图书为主营业务的租书店如昨日黄花凋零殆尽,然而有的咖啡店却做起了兼营图书出租业务的生意。在一次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某持证兼营图书出租业务的咖啡店内发现若干册图书,店主无法提供进货清单。有执法人员主张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之规定,然而有的执法人员却表示对于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行政相对人应用该条款没有异议,对于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租书店,没有售卖行为、出版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是否也受制于此条款?认识发生了分歧。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可以看出,出租是发行活动的一种。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说: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即租书店的合法进货渠道仅限于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诸如自己的藏书或接受赠送的书、收购废品得来的甚至是路边捡来的出版物,均不能上架出租。正所谓“渠道为王”,显然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规制非法出版物的流通。进货渠道的正规性昭示着上游供货方应该也必须向下游租书店开具销货清单,这也就是租书店的进货清单。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租书店的事前监管实行的是相对宽松的备案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事前的宽松更加要求事中事后的严格管理作为对位补偿。既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而发行包含出租,那么没有售卖行为的租书店虽不产生销货清单但必须依规保存进货清单至少两年。执法检查中,首先排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列举的违禁、非法、侵权等出版物,以上情况适用其他案由,非本文讨论的范围。在供出租的正规图书中,执法人员查看图书版权页“印次”信息标注的“×年×月第×次印刷”,如果印刷时间是在检查日期2024年2月23日当月后两年内,即印刷时间在2022年3月(含)以后,则可推定本书是在两年内进的货,而当事人又不能提供这本书的进货清单,则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符合上述条件筛选出的图书的版权页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调取涉案图书的出租收款记录明细,统计出违法所得662元。该执法事项不在当地编制的免罚清单内,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当地自由裁量基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适用了情节较轻的情形,同时兼顾违法所得数额作出对等罚款,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以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2元、并处罚款662元”的行政处罚。也许有人会说正规的大型图书经销公司都未必能做到保存进销货清单两年,一间小小的租书店如何能做到?然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任何一条规定都是执法人员监管市场的抓手和武器,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做不到某条款的规定而人为放松对其要求,否则无异于自废武功。这是执法人员的职责所在,也是严格执法的要求。然而,作为部门规章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设定了“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等多项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范,《立法法》(2023年)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目前出版领域尚无法律,综观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仅有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将出版单位评估事项授权给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设定的多项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范在《出版管理条例》中难觅渊源,这是否违反上位法,恐怕值得商榷。也许在2023年3月13日《立法法》第二次修订后,一批部门规章甚至行政法规要提上修改日程了。往期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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