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小梅|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成效、问题与展望——以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为背景

王小梅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9-22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


胡昌明|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成就与展望——以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视角

胡志光,王芳|智慧法院建设的思维导图——以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建设为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体系之实证分析与完善建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在先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运用情况调研——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



原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1期

【摘要】 近年来,法院高度重视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建立四级联通的执行指挥系统,以信息化助力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依托信息化建立了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有力提升了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能力;开发并在全国适用统一的执行流程节点管理系统,规范了执行权的运行;依靠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从而加强了执行力度,最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一、背景:“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当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保障司法裁判得以落实、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环节,然而实践中,“执行难”却成为日益凸显的问题,实际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普遍较低,涉执行信访在整个涉诉信访中占有很大比例。司法确认的权利得不到落实,不仅直接破坏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权威,同时也对社会诚信构成极大的伤害。

  当前紧锣密鼓推进的司法改革,致力于提升和彰显司法公正与权威,因此有效化解执行难成为法院无从回避、势在必行的一项重要工作。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决策者之所以在2016年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除了因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迫在眉睫之外,还主要源于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时代背景和近年来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契机和手段。[1]早在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加快经济社会信息化”“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作为国家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中国特色新型“四化”道路,其中包括“信息化”,将“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2012年以来,法院信息化发展迅猛,逐步建成了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法院信息化2.0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信息化提到与司法改革同等的高度,并称之为人民司法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认识现代信息技术对于加强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重要意义,提出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智慧法院”的目标任务。

  执行信息化是法院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难得历史机遇,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推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实现执行模式的历史性变革”。为了聚合执行力量,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执行指挥中心建设。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成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实现了全国四级法院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同时还与各中央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网络横向对接。执行指挥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有助于构建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新体制,营造执行实施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格局。

二、成就:与法院执行工作深度融合

  执行指挥系统以执行网络查控为核心,兼具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监督管理等功能。执行指挥系统好比执行工作的中枢,遇到错综复杂的执行案件,可制定最佳执行方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横向监督到人,指挥本院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实施工作;纵向指挥到底,实现四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部署、互联互通。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主要体现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系统的开发和应用以及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强大的查控网络,以最大范围内、最快速度地“查物找人”,甚至实现网上冻结、扣划,提高了执行效率。[2]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纳入节点管理,确立执行行为标准,实现执行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把执行权关进信息技术打造的“笼子”;将包括终本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纳入系统管理,防止体外循环逃逸监督;借助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广司法网拍,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实现阳光执行、廉洁执行。建立在数据对接基础上的联合惩戒机制,是法院挥向失信被执行人的组合拳,通过地毯式失信曝光和高压式联合惩戒,营造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信息化在执行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化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的工作思路,通过提升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信息化和规范化,不仅将执行权关进了“笼子”,而且最终有助于破解执行难题。

  (一)铺就执行“高速路”

  对于执行工作而言,查物找人是关键。按照传统的方式,法院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登门临柜之外,还要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人工查找,费时费力、效率低下,可以说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是制约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破解执行难,首先必须突破查物找人的瓶颈,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强大的执行查控体系,执行信息化肇始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控。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下决心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出查控全面化、一体化、集约化、自动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腾讯、支付宝、京东等部门单位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包括网络银行)、车辆、船舶、证券、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查询和部分控制。地方法院也先后建立覆盖辖区范围的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的有效补充。有的地方法院查控体系覆盖的查控范围甚至更广,包括房屋、土地、地方商业银行等尚未完成全国统一登记的财产类型。有的地方还借助科技创新实现了查控自动智能化。

  全国执行查询系统让执行工作驶入“高速路”,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铺就的“国道”和高(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中心查控系统铺就的“省(市)道”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实现了财产形式全覆盖、查控功能一体化以及网络找人迹可寻,大大推动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应用上实现了全国四级法院全覆盖,截至2017年9月,共查询3.24亿次,成功冻结银行存款1074亿余元。

  1.财产形式全覆盖

  对于大多数执行案件而言,查找财产是第一步。为了提高执行效率,法院积极与相关单位洽谈、协作,尽可能使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财产形式,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一网打尽”。[3]

  第一,财产类型不断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列举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如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自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了“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把财产查控突破地域的局限,扩展到了全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除了实现对存款(账户及资金流)、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股权、车辆等进行查询之外,还进一步将财产查询范围覆盖到商业保险、银联卡消费记录、渔船、船舶等。截至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3家单位,3000多家银行实现了互联互通,能查询存款、车辆、股票等11类14项信息,基本上实现了对主要财产的覆盖,构成了支撑财产查控的大数据平台。[4]深圳法院的“鹰眼查控网”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较为突出,其财产查控范围涵盖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社保登记、托管股权、港航货运信息等财产信息。上海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的财产类协作方包括36家银行、公安车辆、工商、税务、房地、证券、期货、社保、银联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拓宽网络查控系统的“朋友圈”,2016年8月在全国率先开通与18家保险公司的查控专线,实现了对被执行人保险理财信息的在线实时查询。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财产突破传统形式,不断更新和变化,法院财产查询的范围也扩大到互联网金融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支付宝、微信钱包、京东账户、腾讯财富通账户等新型财产信息业已纳入“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了联网查询。

  第二,银行信息精准查询。金融机构作为最为主要的协助财产查询义务单位,银行的配合协助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财产查控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银行覆盖面越来越广,查询事项也愈发明确具体,不仅可以查询静态信息,还可以查到动态信息。实现联网查询的银行越来越多,纳入“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人民银行)、有存储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扩展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乃至外资银行。地方的“点对点”查询系统作为补充,则主要侧重于将更多的地方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纳入联网查询范围。查询事项愈发精确,对于纳入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法院不仅可以联网查询到账户及存款余额,还能够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和资金往来交易明细,可以判断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

  第三,房产联网地方先行。目前,由于制度和环境的限制,房地产信息迟迟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这给法院在执行中查询房地产信息带来一定的不便。在房地产未能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地方法院创新机制积极寻求与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合作,将一定层面的房地产联网信息纳入“点对点”查询系统。受益于深圳房地产信息化程度高度发达的外部环境,深圳法院的“鹰眼查控网”成为全国各执行查控信息化平台中首批以“地对地”的方式实现房地产查控的网络平台,查控范围从最初的只针对“原特区内(即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个区)房产”扩大到全深圳地区,查询内容从最初的只能查询房产基本信息,扩容到房产的查封和抵押情况等详细信息,实现了“全覆盖”式查询和控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不动产登记局积极协调,首批兰州、白银房地产信息网络查询已经开通。2016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查控“专线”建设完成,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采矿权等信息。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将查控系统直接对接土地房产局的不动产资源查询信息库,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信息网络自动查询功能。

  2.查控功能一体化

  查询财产的目的是要对财产进行控制,进而采取划拨、拍卖等财产处置手段,实现债权。查控一体化是指对网上查到的财产可以直接进行网上控制,例如对于银行存款进行网上冻结,甚至扣划;对于查到的被执行人车辆,可以查封车辆档案以限制过户,甚至实行路面控制。查控一体化意味着一旦查到财产,可同步采取控制措施,不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和机会,提升执行的强度和效率。

  一是网上扣划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9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鉴于网上冻结和扣划功能的实现依赖于银行的内部工作流程及配合度,现阶段,“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了对1647家银行的网上冻结功能,但是仅和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协作实现了网上扣划功能。在查控一体化方面,有些地方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展良好。例如,深圳“鹰眼查控网”在20家商业银行实现了对存款余额进行“查冻扣”的功能,使得法官在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后可以第一时间启动划款,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到控制(处置)的时间间隔降至最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升级拓展了“点对点”司法查控网络平台,全面实现网上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

  二是路面控制车辆。无论是“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是大多数“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般仅能进行档案查询和控制,无法对实物进行路面控制,这就造成虽然查到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是难以控制实物而无法实现债权。尽管对车辆进行路面控制比较困难,但是有些地方还是积极尝试推动该项功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与车辆管理部门开展车辆档案查控业务基本顺畅的基础上,积极与车辆管理部门协商,利用车辆检验、环保检验、限制车辆强制险等手段,推进车辆的实物扣押工作。目前,“鹰眼查控网”业已实现档案查封与实物扣押一体化。由于该项功能需要车辆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被控车辆的行进轨迹,所耗费的管理资源较大,故暂时只通过定期路面查控行动的方式定位车辆,并实施现场控制手段,尚未形成常态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建立车辆查控专线,在执行指挥中心架设公安车辆管理系统客户端,实现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在线查询、查封、解封等功能,提升车辆的查控效率,并通过与厦门市公安局开通点对点专线,动态掌控车辆出行轨迹。

  三是网络找人迹可寻。随着网络查控系统的推进,法院在财产查找方面的能力有很大的提升,相比之下,查找被执行人成为执行的关键环节。“人难找”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往往“玩失踪”,找不到被执行人就很难查找到财产线索,也无法启动执行威慑机制。随着实名制的推广,公民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活动都会在相应的政府部门、企业组织留有实名信息,这为法院全力查找被执行人行踪提供了线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首先要确定被执行人基本的身份信息,对于被执行人是组织的,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地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对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可通过“全国法院专用身份认证系统”核查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寻求与公安机关合作,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查找被执行人户籍、暂住、酒店住宿、出入境等信息。另外,法院还可以通过民政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配偶信息。为了提升查找被执行人的能力,有的法院还积极开发其他系统,通过消费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信息查找被执行人。上海执行查控系统提供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身份、行踪相关查控,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社会关系、消费情况、出境出差、户籍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提高执行效率、树立执行权威。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过“鹰眼查控网”请求协助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的各种信息,如居住证件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租房信息、边境证件信息、出入境记录、狱政信息、通讯记录、酒店住宿信息、乘机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2016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与公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联网途径,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以大数据找人”的优势,运用电子信息手段,从科技层面查找被执行人。四是自动化助力查询。目前查控系统虽然让办案人员免去奔波之累,但由于只能逐案人工点击查询,法官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电脑前的点击操作上,还因案件查询量大、上班时间段查询需求巨大造成网络拥堵等问题,查询效率低、耗时长等新问题逐渐突显。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区人民法院设计了一个可以替代人工点击的自动查询软件。该软件试运行一周,仅用一台电脑就完成了2018件案件的自动查询,覆盖完整一轮的旧存积案和新收案件的查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着手推广司法查控系统自动化查询软件,2016年6月上旬,福建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完成软件安装、调试应用工作。该软件采用虚拟机运行模式,有效解决各种系统的兼容性问题,使得软件运行既不影响日常办公应用,又可对病毒采取虚拟化隔离措施,兼顾效率和安全。该软件操作简便,让执行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情研究等执行工作中,摆脱了一上班就坐在电脑前充当“鼠标点击手”的角色,真正实现了查询自动化。法官还可以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自动运行该软件,对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查询任务进行自动挂机查询,实现所有案件全覆盖查询、24小时不间断查询,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一台电脑,利用下班时间就完成了对235件旧案401名被执行人累计11702次的查询。

  (二)规范执行权运行

  实践中,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基本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权运行至关重要。[5]执行权的行使除了借助制度加以规范之外,还有必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压缩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来。同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最大范围内公开执行信息,实现阳光执行,并推广司法网拍,将执行中的关键环节曝晒在阳光之下,减少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还是各地法院应用的办案平台,以及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其重要目的均是希望把执行权关入技术“笼子”。[6]

  1.执行流程标准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法院工作标准化,明确指出推进法院标准化建设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对于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破解审判工作中的难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将标准化的触角遍及执行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合理规范执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尺度。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设置了立案、分案、执行通知书、网络查控、启动传统查控、完成传统查控、终本约谈、执行线索等37个节点。流程节点管理系统为执行权运行确立了严苛的标准,每一个执行案件,从立案、执行通知、统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到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案款分配和发还等程序都要在系统内进行,每一个步骤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完成标准化动作之后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没有通融转圜的余地。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实行精细化的执行期限管理,将节点控制由领导督办变为系统跟踪,从而有效地规范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行为。目前,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已在全国31省、新疆建设兵团地区正式上线使用,目前25省法院覆盖率90%以上,全国平均法院覆盖率93.84%。

  为了促使执行过程严格按照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上海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将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流程设置37个节点,所有执行案件实行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可自动生成128种法律文书。上海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还对执行全过程的节点期限设置了预警提醒,并对执行信访、舆情、人大交办件、检察监督件等实行提醒与跟踪管理,实现了对执行工作全程监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用信息技术把执行工作在程序、期限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植入办案平台,对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4大类130余个节点进行有效监管。北京还建设全市三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使执行案款的收发从各院分散管理变为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统一管理,施行“一案一账号”的精细化管理,解决了执行工作中执行款项不明和发还不及时的问题,降低了执行法官的廉政风险。

  2.现场执行可视化

  尽管许多案件的法官凭借网络中心查控平台足不出户便可办结执行案件,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执行法官还必须外出进行现场查询、扣押、查封、扣划、拘留被执行人等。在执行指挥中心未建立之前,执行人员现场执行是否规范、到位,法院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而执行指挥中心建成之后,执行法官前往执行现场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的全过程均可以通过执行指挥车、单兵执法记录仪同步传输到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远程指挥监控系统观看执行现场,做到执行现场全程可视化。依托信息化建成的执行指挥中心既能规范执行干警的执行行为,还能快速处置执行突发事件,震慑被执行人。

  3.终本管理系统化

  终结本次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恢复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往往被滥用,法官为了提高结案率,在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终本结案,并且终本案件往往未进入流程管理系统而在体外循环不受监督。为了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对终本案件进行单独管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规范终本案件管理之前,地方法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依靠信息化对终本案件进行规范管理。例如,江苏法院开发了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终本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江西法院建立了终本案件自动查询功能,每隔6个月自动发起网络查询。北京法院的办案平台将案件区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对于有财产案件,进行流程化运行和节点化控制;对于无财产案件,由单独的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4.执行过程透明化

  为促进司法权运行公开透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作为三大平台之一,肩负着阳光执行的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与执行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首页设置了“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案件流程”“执行案款公告”五个栏目,其中“失信被执行人”可通过该网站查询,其他四个分别链接到相应的网站。执行公开平台可以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时、全面掌握案件执行情况,把执行过程“晒”在阳光下。执行当事人可以凭证件号码和密码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获取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程序变更、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执行款项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信息。为了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起建立“执行案款领取公告查询”网页,并在中国法院网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开设执行案款领取公告查询栏目,由各执行法院将联系不上当事人的案款信息予以公告。

  除了全国范围内的执行专网之外,不少地方法院还建有自己专门的执行网页,集中公开本院的执行信息。例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网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网,其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网除了按照常规做法公开了双限制名单之外,还公开了被罚款人名单、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名单。

  5.司法拍卖廉洁化

  司法拍卖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的首选方式,是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环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司法拍卖提供更为开放的模式,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将司法拍卖搬到电子商务平台,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推行阳光拍卖。2015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2018)》提出要“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进行财产拍卖时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截至2017年9月,全国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法院共计网拍52万余次,拍卖标的物27万余件,成交额3700多亿元,平均成交率达到91.46%,溢价率达到77.15%,为当事人节省了佣金113亿余元。

  浙江作为最早推动司法网拍的省份,2012年在全国首创网络司法拍卖,发展到现在,90%的拍卖是在网上进行。江苏法院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司法网拍,在全国率先做到“三个全部两个零”,即所有法院全部入驻“淘宝网”、所有需要变现资产全部网上拍卖、所有拍卖环节全部网上公开、所有拍卖实行零佣金、司法网拍领域实现零投诉。

  (三)强化联合失信惩戒

  基本解决执行难,除了提升法院查物找人能力、规范法院执行行为之外,还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对失信者形成高压态势,逼迫其履行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传统上,要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往往通过在失信被执行人居住地或者法院张贴“老赖”名单,影响范围有限,限制其高消费也只能依赖举报线索进行事后惩戒。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权,必须依托信息化,最大范围内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法院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消费和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7]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其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以系统化、信息化、技术化手段,确定了11类37项具体惩戒措施,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1.地毯式失信曝光

  为震慑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扩大影响范围,形成强大的信用惩戒威慑,最高人民法院依靠信息化手段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并借助微博、微信平台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与“人民网”联合推出“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截至2017年9月,全国法院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11万人次。

  北京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信息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共享,“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在“警示信息”栏目中设置了“不良司法信息”项目,截至2017年12月20日公开了5780条相关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执行依据文号、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作出执行依据单位、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以及发布时间等。为联合媒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营造打击“老赖”的合力和良好舆论氛围,江西法院在建成“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失信名单由银行推送、媒体发布,接受法院监管。“法媒银”曝光台的功能在于:一是由全省118家法院推送涉民生案件典型失信名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由银行推送涉金融案件典型失信名单,促进维护金融资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法媒银”曝光台除了具备公开曝光功能之外,还具备“在线举报监督”功能:对外接受群众对“老赖”高消费行为和财产线索的举报;对内接受群众对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执行、怠于执行案件的监督。

  2.天网式信用惩戒

  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不断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网络等各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联合惩戒体系的完善还包括对被执行人的受益行为实行失信一票否决制。建立在数据对接基础上的网络化执行联动机制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和制约,以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全社会遵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向执行联动成员单位开放、共享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共建失信惩戒合作机制,变个案联动机制为对所有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批量联动。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截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小企业协会、人民网、百度、春秋航空、法院报、全国工商联、铁道部、中航信、公安部、工商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渤海银行、银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里巴巴、广发银行、腾讯等18家单位实现了数据对接。

  上海法院的执行威慑系统提供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限高令、曝光台、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网上追查、拘传、罚款、拘留、拒执罪等措施的记录、跟踪与提醒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所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定期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深圳市信用网和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履行义务前,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关荣誉称号;不得给予其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当予以终止。深圳法院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在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锁定,限制被执行人在深圳办理出入境手续、经办企业、购买房产、贷款等,使其不能有市场经营行为,事实上退出市场主体地位,陷入准破产状态。各级人民法院也利用信息平台公开并依法与有关部门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信息等。在此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国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络查控体系,加速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飞机票和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禁止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义务。2016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法院所涉全部被执行人进行督促执行和信用惩戒。芝麻信用经授权后,对浙江法院诉讼当事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老赖”被列入芝麻信用失信人员名单,无法享受诸如蚂蚁花呗之类的金融服务,想要恢复芝麻信用,就必须尽快履行义务。

三、问题:信息集约化建设亟待强化

  信息化建设在提升执行效率、规范执行权运行、提高执行强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系统平台的集约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息化促进大执行的效果。系统平台建设集约化程度不高表现为平台分散、功能不集中、系统数据不对接等。

  (一)平台不统一

  由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初期缺乏顶层设计,或者由于系统平台由不同部门负责建设,因此平台林立现象较为严重。平台分散一方面造成信息重复上传,增加信息录入者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众或当事人获得统一权威的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是由“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以及各法院网站的执行网页或栏目组成。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称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并设置了“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案件流程”四个栏目。但是“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名不副实,只能进行失信被执行人的公示与查询,“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执行案件流程”均为链接,分别指向其他网站。执行公开所要求公开的限制消费或限制出境的名单,则分散在各执行法院的网站上。要想了解一个执行案件的完整信息,需要登录不同的网站,相关信息未能集约到一个平台。[8]

  目前,在全国层面涉及信用信息查询的平台有“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等。“信用中国”网站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指导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支持下,由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所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仅限于法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并且截至2017年12月20日也仅提供了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每页10个,共5页)。“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是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且仅限于银行信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中国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推出的专业致力于“职业信用”的服务平台。

  (二)功能不立体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提供公示和查询两方面的功能,而公示功能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首先,公示不全。一般情况下,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进行曝光,应分页公布名单,并提供检索服务,这样既方便公众知晓公开的重量,又方便公众查找到具体的目标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示仅限于以滚动的方式公开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至于公开的总体情况公众无从知晓。

  其次,分类笼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两类,未对其中特殊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标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强调,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中办、国办在其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相对于普通当事人,公职人员和公法人更应该履行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职人员,应将失信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长期以来,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赔偿等义务责任的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都是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从2012年3月起,各地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重点治理“官员失信”现象。因此,为了强化对公职人员和公权力的监督,“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应作进一步分类,将公职人员和公法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单列。

  (三)信息不对接

  在互联网思维的引导下,执行数据应该实现最大程度共享,然而实践中信息壁垒、数据鸿沟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执行领域中的信息不对接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的执行数据共享存在困难;其次,以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惩戒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联动机制存在法院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没有完全对接;最后,社会信用信息与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之间未能做到无缝对接,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未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

  数据不对接现象的背后存在多种原因:一是客观原因,有的部门的数据的确较为敏感,在保密技术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共享、开放;二是主观原因,在部门主政者传统保守意识观念的主导下不愿意向其他部门共享数据。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之外,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是不可回避的,有的是因为部门的信息本身的数字化程度不高,未跟得上大数据时代的步伐,如房产信息本身在其系统内还未实现全国联网;还有些是因为系统未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导致系统无法对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强调“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技术层面的信息不对接问题将会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与不断完善而有所改观。

四、展望:执行大数据之深度挖掘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强调要“统筹布局建设国家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在国家大数据战略中,司法大数据无论从数量还是从质量都是国家治理能力赖以提升的富矿。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的运行管理能力不足,数据集中范围参差不齐,数据质量不高。因此,必须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借助信息化提升司法公开的效率和质量,做到数据的准确真实、互联互通、社会共享。[9]

  与审判大数据相比,执行大数据基于多部门数据对接、融合,更加具有复合性。随着网络执行查控体系和联合惩戒机制的完善,法院与协助义务单位的信息高度融合,所形成的执行大数据更具有挖掘价值。目前,执行大数据的规模和质量尚有不足,执行大数据的价值挖掘也正在探索起步,还未跨入服务业务实质阶段。从未来的发展看,执行大数据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方面将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建议从以下几个层次对执行大数据做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首先,执行大数据的运用有助于精准执行。法院凭借执行大数据分析系统对执行大数据的充分运用和综合分析,能够勾勒出被执行人各类信息的全景视图,多方位掌握被执行人社会关系、消费情况、出境出差、户籍与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评估模型,提供被执行人身份、行踪等相关查询,辅助追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监测失信被执行人动态,预测执行工作态势等。

  其次,执行大数据管理系统有助于强化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推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办公办案平台,与网络查控系统、执行公开系统、联合失信惩戒系统等对接,将记录执行案件从立案到采取执行措施到结案的全部流程,并具有对重要流程节点进行提醒、锁定等管理的功能。执行大数据管理系统有助于法院准确掌握所属法院及下辖法院的执行案件的办理进程,监督法院内部是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办案等问题。

  再次,执行大数据挖掘服务于监督考核。执行大数据的应用与完善,有助于形成科学准确地评估机制。执行大数据的本质是借助信息化手段对执行案件实行精细化管理的结果,通过执行案件的全程留痕,有助于彻底摸清执行案件底数。而摸清执行案件家底是进行科学精准考核执行法官的前提。过去针对执行法官的绩效考核项目比较少,管理相对粗放,通常表现为追求单一的执结率的考核。借助于执行办案系统的升级而形成的执行大数据,有助于设立了更为细致、科学的考核规范。以执行效率专题分析为例,以往对执行效率的管理采取的是比较粗放的统计方式,只统计从立案到结案的平均用时,对用时相对较长的法院或法官,会督促其提高工作效率。但究竟是哪项工作影响了效率提高,旧的执行系统是不能提供信息项进行分析的。升级后的系统将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分为了五个阶段,对这五个阶段的平均用时分别进行统计,就使执行法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这种更为细致的分析、考核,督促法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工作。

  最后,执行大数据挖掘服务于“信用中国”,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需要具备信息收集功能,还有相应的信息共享渠道,通过该渠道,人民法院可以便捷地查询到被执行人真实完整的信用信息,从而精准及时地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执行大数据弥合了法院与各部门之间的数字鸿沟,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对执行大数据的分析,可以勾勒出个人的信用脸谱,评估某个行业的失信风险度,进而为高效调配司法资源、服务社会管理和公共决策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智能分析服务。

  当然,在执行信息化建设中,应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尤其是执行大数据中涉及大量被执行人的身份、财产等敏感信息,在进行深度挖掘与应用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责任编辑:廖宇羿)


作者单位:王小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秘书长。

·END·

《中国应用法学》

欢迎关注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