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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策划一数据权利保护研究


个人私密信息的再厘清

——从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系切入

许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孙铭溪,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主任,四级高级法官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社会的来临,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交叠不可避免。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二元化架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分二者的内涵、范围并施以相适应的保护方式,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法律规定的重合领域,“个人私密信息”是化解该问题的关键。通过“不愿为他人知晓”(主观要件)和“信息的私密性”(客观要件)的解释论建构,既坚持逻辑融贯又保持弹性、既包含核心外延又兼具场景内容的“个人私密信息”概念,不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个人敏感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相区隔,而且积极回应了产业发展、社会交往和公共利益的多种诉求,必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奠定实践之基。


线上审判方式中信息与数据安全问题研究 

邓恒,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杨雪,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发展助力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显著成果,无纸化办案、云上法庭诉讼渐成常态。建设智慧法院的核心意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而法院的信息和数据安全对司法公正影响举足轻重。目前我国线上审判方式的推进使法院信息安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可能也会引发更多因素威胁到法院的信息安全,具体包括网络传输风险、第三方泄露、人为风险、建设失衡等。对此,人民法院应正确把握科技与司法公开、企业与法院两大关系,建立数据风险分配机制,增强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法院人才建设,完善救济制度,保障法院信息安全。


民法典视野下的数据财产权续造

雷震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内容摘要: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民法典》在对数据与信息作出区分的同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数据权利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以满足当前大数据应用实践需要和合理平衡数据各方利益为着眼,结合《民法典》现有的规范体系,展开以数据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利续造,进一步明确其权利内涵、性质和归属,对于完善数据权利体系构建和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从个人控制到产品规制

——论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转变

李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传统的以个人控制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已经难以解决互联网高速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个人控制模式受到了自身局限与时代的挑战,亟待转变为符合时代发展的新模式。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隐私设计”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用于弥补个人控制模式的缺陷。其中,以隐私设计思想为引导的产品规制理论有望成为下一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产品规制理论主张以建立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原则,以个人信息模糊化为补充,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并依赖于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治理。产品规制尤其强调企业的自我规制,强调在产品中嵌入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设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可以参考借鉴产品规制理论。


数据治理: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转型跃迁之道

——以技术类知识产权数据的一体化司法应用为中心视角

周蓉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变迁,传统认知和司法技能难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迅速迭代带来的创新要求,成为制约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转型的瓶颈。数据治理成为应用法学的主要研究渠道和研究方法,驱动着法治建设的现代转型跃迁。在法治建设中以数据治理体系嵌入智审模式有助于破解困扰智慧法院建设的现实难题。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现有规章制度基础上创新并优化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治理目标、规则体系、权责划分、具体措施,优化元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体系,通过业务流程整合提升数据安全性与完整性,以技术类知识产权机构管理一体化司法应用为抓手,加强文化、规范、程序等综合保障,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转型。


个性化推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李一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内容摘要:个性化推送作为互联网时代商业中的常用营销方式,面临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质疑。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中,司法需要对该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判断。本文结合个性化推送在技术上的实现路径,认为正常限度内的个性化推送可以被允许,但同时提议通过采取“数据隔离措施”以及“具象化限制措施”作为在司法纠纷中判断个性化推送是否侵权的参考依据,以此为个性化推送行为厘清边界。

专题策划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协调适用

刘军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叶明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原本各司其职,前者侧重惩罚侵权、预防再犯,后者意在填平损失、兜底救济。然而实践中,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使得数量计算规则适用较难,间接影响惩罚性赔偿获取计算基数。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适当划分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适用领域,合理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空间并剔除其间掺杂的惩罚性因素。与此同时,还可适度降低数量计算规则中的高精度期待,变通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的适用顺序要求,灵活叠加数量计算规则与法定赔偿所得结果作为总判赔额。由此,促成惩罚性赔偿有效落实、法定赔偿规范适用。


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标、定位与司法适用

苏志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民法典的颁布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逐一引入惩罚性条款,标志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确立,我国由此形成了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赔偿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这一基本定位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标和定位,具体表现在:惩罚性赔偿以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激励创新为价值目标;以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制裁、遏制恶意侵权功能为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在损害赔偿机制中居于辅助地位,存在严格的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除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条件外,还要求赔偿基数可确定即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的许可使用费能够具体确定,且由权利人主动提出请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立法检视与司法适用

——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185条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

蒋华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当性需求,实现对权利人利益双重保护目的,维护实质正义,并能够威慑与预防侵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也是域外法成功经验的总结。《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均已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应当以《民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规范设置构成要件应避免规范冲突与语义模糊,注重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为司法适用提供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保证在司法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定赔偿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注重体系化解释,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的司法保护目的。

法学专论

人体基因编辑的多维度治理

——以《民法典》第1009条的解释为出发点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忠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体基因编辑是科学和伦理交织的产物,涉及不同面向的权益保护与伦理冲突问题,规范基因编辑技术是贯彻风险预防原则的题中之义。针对人体基因编辑,我国民法典构建起以总则编为宏观原则统筹、人格权编为中观准则指引、侵权责任编为微观损害救济的综合性规制体系。《民法典》第1009条确立的一般行为准则,第1008条设立的临床试验要求,与其他特别法规定共同形成规范人体基因编辑的具体规则架构。治理框架下,传统行政规制模式的制度效能有限,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协同规范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完善伦理审查机制,提升国际话语权。

执行内分改革的实践探索与路径突破

——以唐山试点经验为样本的考察

董秀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张海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全国法院初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最终目标,有待建立适应执行工作实际的执行体制、机制和制度。通过分析当前执行改革中内外分路径的优劣要素,集中考察执行内分改革所应关照的若干关键维度和重心,结合内分改革试点实践基础,探索内分改革路径所应坚持的理性选择。


域外视野


俄罗斯网络数据流通监管研究

米铁男,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俄罗斯根据数据内容的合法性标准将其划分为可以流通的数据和禁止流通的数据,同时根据流通范围、方式等因素对内容合法的数据流通进行了相对化限制。俄罗斯在数据流通监管方面采取双重标准,同时规定应符合本地化的要求。俄罗斯确立通知删除制度、数据传播豁免制度、实名制度、被遗忘权制度和网络黑名单制度以保障数据安全流通。在监管方面,俄罗斯的总体特点是相关规范数量较多,规定比较全面,始终以目标价值为导向,落地效果较显著。本文通过对俄罗斯数据流通监管相关政策法律的梳理,针对我国数据流通管理提出目标导向、基本权利保障、理性对待断网行为和提升数据立法层级等几个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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