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学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与完善|中国应用法学·专题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靳学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法学博士。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特殊的审判职能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形成了制度优势。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维护金融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决策推行,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等新类型专门法院(法庭)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型专门法院的代表,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司法改革推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现实需要。《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开设“专门人民法院及其设置研究”专题。本期特别编发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靳学军院长撰写的《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与完善》一文,以飨读者。
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与完善
文|靳学军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司法改革推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现实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实践成果丰硕,案件集中管辖为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政策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专门化审判改革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提供了必要条件,裁判规则输出和专门职能发挥为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并培养了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人才队伍。但同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还面临资源保障不足、专门程序缺乏、管理体制不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改革造成的结果,而是改革不充分不到位的表现,应通过进一步改革破局,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目标,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理念,健全专门审判体系,探索专门诉讼制度,创立专门管理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升司法能力,发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 实践成效 新的挑战 深化改革 完善路径
从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建立三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开始,到2017年后创新经济活跃度高的地区相继在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庭),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探索技术类案件国家层面上诉审理机制而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再到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建设发展迅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路径。然而这并不是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建设的终点和尽头。一方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等国内外形势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目前体系还有进一步改革完善的需求和空间,知识产权法院作用发挥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和完善的研究,主要聚焦理论基础、布局合理性、未来发展方向等宏观层面的问题, 也存在质疑的观点。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深入剖析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时代背景的基础上,主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总结梳理近几年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所取得的成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对策。
(一)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我国专门法院是国家治理需要的产物,在特定领域发挥着专项治理功能,是政策落实的有力工具。所谓专门法院,也称特别法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授予其某类案件管辖权,即管辖范围仅限于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法院。两大法系司法制度中均存在专门法院的设置,基于各国政治制度、司法理念、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专门法院的设置与地方法院的关系以及具体诉讼制度也有所不同。如美国社会运动催生了风化法庭、女性法庭,为打击枪支犯罪设立枪支法庭,为加强互联网治理,2002年密歇根州曾探索设立互联网法院。从我国专门法院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我国专门法院的设置更加注重对国家特定发展阶段治理目标的服务和保障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借鉴苏联的司法模式基础上,我国成立了分属铁路、林业、农垦等系统的法院, 跨区域管理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铁路、垦区、林区、油田等建设。这些专门法院的建设对于打击相关刑事犯罪,保障国民经济命脉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原来的油田、林业、林垦法院纷纷退出历史舞台,部分铁路法院也一直在改制过程中。与此同时,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维护金融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等国家决策推行,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等新类型专门法院(法庭)应运而生。尤其明显的是,2020年中央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于同年年底挂牌成立。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驱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2008年我国开始施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十八大以后,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国家将知识产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6年,中央两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和品牌战略,培育创新友好的社会环境”目标,明确了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五个关系”, 深刻阐释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要性和意义,将知识产权提高到空前战略高度。基于此,我们理解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在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和激励创新;同等保护国内外主体,优化营商环境;集中管辖和统一司法标准,建设统一大市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及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到,“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
(二)参与国际治理的现实需要
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要符合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体系,还要考虑与其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性的问题。知识产权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领域, 从19世纪末《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国际法治历经发展,不仅形成了细致、完备的条约规则体系,而且有世界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负责管理、监督相关国际条约的运行和实施。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成为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热点问题。区域、双边经贸协定中包含知识产权议题已成为常态,且相关国际规则标准更高、范围更广。但不论多边规则还是区域规则,其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基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紧密联系,各国应确保相应的最低保护标准,努力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体化,以防止知识产权国际“搭便车”行为,并逐步消除因知识产权造成的贸易壁垒。
具体法律制度需要司法机构负责保障和实施,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和知识产权法治一体化的一个基本面向。如德国于1961年制定相关法律将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的抗告委员会与无效委员会独立出来,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1982年,美国依据《联邦法院改革法》,整合关税、专利上诉法院和联邦索赔法院上诉部门,设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于2005年、俄罗斯于2013年分别设置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院,韩国、马来西亚、巴西等国也相继建立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各国知识产权法院在具体名称、机构设置、法院级别、案件管辖类型等方面各有不同,但成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以更好适用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底层逻辑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共通之处。
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成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配套体系,同国际保持共同对话的平台基础和有效渠道,更有利于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方案。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我国便开始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1993年8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上海、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6年10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了一些中级法院和经济发达地区具有相关审判能力的基层法院,专门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审案件。
专业化审判只是实现了审判资源的相对集中,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但因角色定位不够明确、集中管辖案件范围有限等原因,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纠纷的飞速增长,亦难以肩负起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从根本上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的角色。而且,到2014年,全国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基层法院近400家,审判布局地域化、分散化导致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等深层次问题。因此,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力推从“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到“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的实现。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随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年底,三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相继挂牌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我国从蓝图设想一步步照进现实。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提供了重要条件和制度保障,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保障、实际运行产生了深远影响。起初成立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是依据司法改革理念建立的,机构设置扁平化、人员配备精简化, 推行法官员额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施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
我国目前已建成“4家知识产权法院+27个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专门审判体系, 各个专门审判机构各司其职,跨区域和集中管辖一定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
(一)集中管辖是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基础
地方法院的案件管辖一般受严格的地域限制,专门法院的管辖制度更具特殊性和灵活性。从各国经验看,均在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后,通过修改相应诉讼程序法,或出台专门程序法,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只是各国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层级及案件类型上有所差别,如有的国家仅在上诉审层面进行集中管辖(美国),有的则在初审和上诉审层面均实行集中管辖(日本)。有的集中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技术类案件,有的则不限于技术类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既负责专利等技术类和垄断案件的一审集中管辖,又负责非技术类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集中管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案件数量多、类型全、影响全国、辐射全球,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枢纽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负责专属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链接民事案件和反垄断行政案件。这三类案件,关系到全国范围内专利、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结果以及效力状态,关系到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管辖集中更有利于实现裁判标准权威和统一,确保国家治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扎根落地。
案件数量增加是集中管辖后的必然结果,但更是国家政策贯彻落实的必要条件。从2014年年底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到2017年6月,三家法院便共受理案件46000余件。此后收案量更是逐年增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收案量从2018年的10086件上升到2021年的15244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案量从2018年的约2000件上升到2021年的约5500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七年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超过12万余件,案件年均增速达21%。有观点认为,大量案件的涌入使得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面临超量一审案件的压力。但实际上,大量的案件是专门法院输出规则、发挥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专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虽其设立之初便带有浓厚的国家政策因素,但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在个案中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甚至是政治效果的统一,这既完全符合司法规律,又是其发挥职能作用的现实途径。而且,效率是专业化最明显的优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七年来,审结知识产权案件超过11万件,年均审结超过1.5万件,近年来更是超过2万件,年均增长35%。因此,案件量增加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必然结果,知识产权法院为了落实国家治理政策,更应当致力于打造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
(二)持续输出具有影响力的司法规则
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如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商标法的混淆之虞、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等,在个案中准确适用法律,实现立法意图便成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职责和使命。并且,法律先天是落后于变化万千的社会现实的,在新类型、新模式、新业态案件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领域更是如此,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最终都要交由司法裁判者予以解决。
知识产权法院的相继成立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的逐渐完善,在持续输出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司法裁判规则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自我国从2011年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1批178个, 其中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31个。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前,三年间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只有3个。在2014年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开始爆发式增长,截至2021年12月(最近一次发布指导性案件的时间),共有28个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发布,年均发布率较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之前增长了4倍。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有裁判规则入选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入选第28批第162号指导性案例。该案裁判结果丰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5条所指“被代表人的商标”的内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第22批第115号指导性案例,该案明确了专利侵权判定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以及先行判决与行为保全的衔接问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第28批第160号指导性案例,该案的司法裁判明晰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此外,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涉及职务发明专业权属判断的案件 和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关于专利侵权责任中专利贡献度判定的案件, 均树立了相应的裁判规则,分别入选第28批指导性案例。
为了总结分析司法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判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通过理论化、规范化、信息化和开放化建设,探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生成、筛选、识别、使用机制,持续输出司法裁判规则。
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还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具有参考意义的裁判规则,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引导纠纷解决。如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1年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聚焦标准必要专利、药品补充实验数据、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司法审判前沿及国家科技攻关重点问题,连续两年在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上发布科技创新十大案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东知识产权法院形成于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的固定机制。2022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新兴产业、惩罚性赔偿、规制权利滥用等诸多领域,其中不乏针对典型问题的裁判规则。
(三)大胆探索知识产权诉讼机制
基于知识产权无形性、易被侵权等特点,知识产权诉讼普遍存在“周期长、赔偿低、举证难”问题,这也是《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性难题。知识产权法院在破解知识产权诉讼顽疾,探索更加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诉讼制度方面均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也取得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成效。
针对“周期长”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重大案件“绿色通道”,针对药品专利链接等特殊类型案件,形成重大案件快立快办精审的专业化办案模式。探索审前和判后工作集约化,不断提升司法效益。针对“举证难”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上位法律法规,细化出台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中英文),提升当事人举证意识和能力。广东知识产权法院立足辖区内专利侵权案件多的特点, 最早建立技术调查室,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亦相继成立技术调查室。内设机构的设置能够更加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特点和规律,成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成立的重要实践成效之一。同时,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一系列司法性文件的出台,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知识产权法院的探索实践中,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了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由两院院士组成的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着力构建“院士导航、专家引领、技术调查官支持、多方辅助参与”的全方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不断丰富和发展。针对 “赔偿低”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贯彻加大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准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依法提升法定范围内的酌定赔偿标准。据学者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赔额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在2016年后在判赔力度上有明显提升。
(四)积极发挥专门法院治理效能
司法能动主义的观点认为,应扩大和延伸司法对社会活动的影响层面,尤其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国家的政治功能,特别是通过司法创新,型塑新的制度结构,促成社会的重大变革,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成立本身就带有贯彻落实国家特定政策目的的考量,能动司法是其与生俱来的、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特点和气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发挥专门法院优势,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方面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如就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后药品专利链接民事案件这一全国范围内新类型案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会商沟通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加强前端协作配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专利非正常申请等专项机制,加强协调和会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有效减少衍生案件;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制定出台《关于为北京“两区”建设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工作方案》,在北京“三城一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在重点科学园设立法官工作室,服务国家科技战略攻关。
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保障国家战略方面,亦主动靠前作为,积极发挥专门法院职能,如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均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保障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国(广东)自贸区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不断完善“1个知识产权法院+5个保护中心+11个重点园区联系点”的全流程、全覆盖、全方位司法服务保障机制,为重点行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各知识产权法院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发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方案”。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建院以来受理涉外案件超过2万件,占总收案量的近2成,当事人遍及全球五大洲超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一系列涉外案件诉讼流程,该院已成为外国观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窗口。同时,该院积极讲好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故事”,共接待国外组织来访超过110批次1600人次,近期与国际商标协会(INTA)举行双边会议,围绕商标注册与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成为我国与INTA举办双边交流会议的首家地方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牵头组建翻译社团“译知社”,加强对域外知识产权资讯和案例翻译研究,并将本院典型案例翻译成外文,积极发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中国声音。上海知识产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成立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积极探索创新,稳步推进国际化战略。
(五)培养专业化职业化审判人才
审判机关的专门化离不开职业化的审判人员。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的设置相适应,更需要配置一批职业化程度高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以来高度注重专业法官团队的建设。根据各类案件的数量结构等特点,构建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法官团队格局。专利团队基本由具有理工学科背景的法官组成,涵盖电子通讯、医学药品、生物化学等领域。综合团队法官平均拥有20年以上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经验,能肩负起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为了加强专业领域研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院级专利、商标、著作权、竞争垄断和综合程序专业法官会议,并相对应设立常态化研究的调研组。该院先后培养了3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0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形成了“领军法官—专家法官—骨干法官”的多层次法官人才梯队,还培养了一批业务精湛的技术调查官队伍,不仅服务于该院技术案件的事实查明工作,在涉技术类案件技术调查官共享机制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注重培养专家型知名法官。设立知名法官工作室,扩大知名法官的辐射效应。
七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优化了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但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行规划等顶层设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高的需求期待不断对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提出新要求、新挑战。
(一)资源保障尚不充足
资源保障是专门法院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前提。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第一年收案就超过9000件,此后收案量以20%多的速度逐年增加,2021年收案量已突破2.7万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全力关心和支持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增加了一定编制,但人员编制的增加跟不上案件增加幅度,造成人案不适配和案件积压问题。另外,按照扁平化管理和机构高度精简的司法改革精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仅设立综合办公室、立案庭、四个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技术调查室和法警支队共9个内设部门,未设立独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机构,在上下级地方法院均未相应改革的情况下,在职能对接、领导职数设置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对接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工作。因此,案件积压等问题不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问题,而是人员机构等相关改革配套措施的滞后造成的。
(二)专门程序尚不配套
专门审判基于其案件特殊性,往往需要专门程序配套。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时效性要求高,法官不仅需要查清事实、弄清法律规定,也需要深入了解生化、通讯、机械、植物品种等领域技术背景,在竞争类案件中查清市场竞争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往往需要技术调查官、专家智库等的参与,也需要鉴定、勘验、市场调查等特殊程序。但现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沿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授权确权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两大诉讼法在制定和修改时很难考虑到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性。
比如,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因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但由于大量的商标申请量,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占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总数的近七成,且此类案件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程序繁琐,占用该院大量审判资源。但实际上此类案件较为类型化,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审判思路,完全可由基层法院审理。学界针对这一问题也提出诸多改革方案,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视为准司法机构,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北京高院终审,以对标国际通行做法,减少审判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三)管理体制尚不适应
专门法院很多体制机制问题具有特殊性,如大都采取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对接法院层级多、审理的案件具有技术性强、社会影响面广等特点。当初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初衷也并非仅是将相关案件集中起来进行审理,案结事了便“万事大吉”,其最终目的在于贯彻国家政策目标、发挥专项治理功能。但目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实行的也是与地方法院相同的评价体系。从顶层设计上还没有形成一套针对专门法院审判特点和规律的评价体系。此外,目前知识产权法院(庭)只是实现了省(市)内的跨区域管辖,跨省(市)管辖作为中央6号文件明确提到的改革目标, 其实际落地效果不佳。
(四)作用发挥尚不充分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本身的建设及其司法效果还不能满足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全部要求。主要表现在职能作用发挥与新形势、新要求还有差距;司法能力提升还赶不上市场创新主体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环节通过制度创新减少诉讼环节、循环诉讼,诉前化解等环节加强知识产权共同体建设,增强律师、技术人员、行业组织参与度等源头治理措施尚有不足。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文件,为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完善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尊重知产保护规律,树立司法主导理念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逐步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及时、有效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状的特色制度。在强调协同保护、全链条保护的同时,我们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司法主导的理念。首先,知识产权本身属于私权,其救济应采取“填平原则”已是共识,司法保护手段拥有更加公开透明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保障,更加详细合理的责任分担、损害赔偿等规则,其裁判结果相对于行政裁决更具有终局性、示范性和权威性,亦更符合国际惯例。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其次,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保护性质、价值追求等方面有所不同。行政保护以效率为主要价值,更注重主动出击和灵活迅速,而司法保护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司法的被动性、程序保障等理念,能保证公权力对民商事经营活动、创新商业模式的最少干预。最后,行政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完全摆脱地域保护的嫌疑,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正是要通过跨地域管辖破除地方干扰,最大程度实现全国乃至国际同等保护。而且司法保护相较于行政保护,个案处理的方式以及完善的纠错程序,可以将知识产权治理的社会成本降到最低。
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文件也确立了司法主导的保护理念。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2018年中央6号文件中提出“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
(二)健全专门审判体系,完善专门管理机制
跨地域管辖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改革目标之一。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争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公正高效、标准统一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双循环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跨地域管辖是中央6号文件中明确提到的改革举措,尤其明确提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跨地域管辖京津冀地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中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也明确作出知识产权法院跨地域管辖的部署。实际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药品专利链接民事案件便是跨地域管辖模式的一种(仅针对一类案件),其实践效果很好, 对于破除地方保护,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框架下,可考虑由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地区管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技术类案件,再适时在中部、东北、成渝等地区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该地区的技术类案件。
建立完整有序的级别管辖制度是专门审判体系的重要支撑。目前我国已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并不断完善管辖和业务对接机制作为国家层面技术类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但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仍基本采取原来的管辖模式。这种情况下,只有四家知识产权法院拥有相对完全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其他层级法院的管辖仍处于复杂多变的状态。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和业务对接关系复杂,当事人甚至是法院内部都需要认真研究才能厘清,机制运行成本难免增加。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目前的资源支持机制与其不断扩展的管辖范围及持续提升的任务目标之间的一致性没有体现出来。可以考虑建立一套国家层面的资源动态支持机制和专业评价体系。
(三)建立专门诉讼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探索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特别诉讼规则是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特别程序法律法规尚付阙如。应当以符合实际需要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为原则,在广泛总结知识产权诉讼实践和借鉴参考知识产权法院(庭)在破解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流弊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研究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的系统化构建,出台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特别程序法一是需要优化管辖规则,商标授权确权的级别管辖问题应予解决,并将现有各种集中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予以整合统一归纳到特别程序法中,增强管辖规则的系统性、便利性和透明度。二是明确技术调查官定位,目前技术调查官制度实际运行中面临法律定位模糊、选任培养机制各异的困境,应在特别程序法中予以解决。三是明确其他特殊性较强的诉讼规则,如涉外送达、药品链接民事案件的上诉移转、禁诉令、行为保全等。
(四)注重多元解纷机制,协同加强源头治理
虽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是必然趋势,但知识产权纠纷数量的增长不是专门法院建设的目的,因此加强源头治理也是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的重要内容。对需要授权确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而言,如何解决授权确权环节过多、效率低下、循环诉讼等问题是关键。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二元制”,被诉侵权人提出无效抗辩后法院不能直接对知识产权有效性作判断,需要等待行政确权程序以及后续可能的行政诉讼。对于授权环节,有学者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将专利、商标复审机构视为准司法机构,对其授权决定不服的,经复审机构复审后,直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终审;对于确权环节,有学者提出借鉴美国等做法,由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直接判决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述改革方案涉及专利、商标复审机构的法律定位、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等一连串体制机制问题,短期内恐难以成型。更可行的方案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注重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环节创新工作机制,如在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原则推行速审机制,实行撤销重裁制度,减少诉讼环节。同时在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相关关联案件予以考量,对以商业维权为目的且质量不高的专利、商标案件从严把握相关法律标准,避免后续侵权诉讼的产生。
加强共同体建设。如在商标制度中,为真正释放闲置商标资源,推动商标品牌高质量发展,针对“无主”商标建立行政机关依职权撤销制度、针对注而不用的商标建立公益撤销制度是切实可行的方案, 但这些制度的建立乃至运行有赖于与相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甚至是公益组织的通力协作,方能实现治理效果。诉前多元调解作为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理念和东方经验的司法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广阔的应有空间。但基于知识产权诉讼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在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阶段需要更多专业律师、技术人员、行业组织的积极参与。同时,通过加强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也能使得司法裁判对各方观点兼容并蓄,增强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和开放性。
(五)建立专门人才培养机制,增强国际治理的司法能力
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政策性、国际性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专门培训体系,努力建立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在科技、反垄断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如初任法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初任审查员的系统培训,参加国家反垄断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邀请两院院士、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成员等专家定期到知识产权法院授课等。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相关政策及技术背景做到及时、准确的了解,以确保相关案件中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方向。在垄断案件审理中及时、全面学习把握相关国家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现状。
按照中央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国际化”的要求,加强国际交流和培训,使法官及时了解相关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域外判例,有利于法官在相关案件中通过解释和运行国际法规则来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同时创造出能被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作为先例的伟大判决,增强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司法能力。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 责任编辑:丁文严-
往期推荐
●杨代雄|《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现设有“高端论坛”“本期特稿”“专题策划”“法学专论”“实证研究”“域外视野”等栏目。我们将会持之以恒地提高办刊质量,汇聚起应用法学研究的磅礴力量,努力打造应用法学研究高端平台,共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盛举,迎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灿烂辉煌的未来!
《中国应用法学》投稿邮箱:
zgyyfx@163.com
《中国应用法学》订阅邮箱:
zgyyfx_issue@163.com
刊号:CN10-1459/D.
订刊电话:010-67555935
订刊传真:010-67107848(颜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