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朝琴:论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中国应用法学·专题策划
《中国应用法学》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国家级学术期刊,在2021年正式入选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成为自2017年以来新创办法学期刊中唯一当选的刊物。
赵朝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随着司法公开制度逐步深化,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接受“晒太阳”的考验,裁判文书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加强裁判文书理论研究,以深厚的理论研究成果提高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效果,逐渐成为应用法学研究的显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后,又接连于2018年、2021年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期改变传统裁判文书写作存在的样式固定、针对性不足、说理内容可接受度不高等问题。目前裁判文书质量已有很大提高,但在文书说理方法论上仍有进步空间。为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理论研究,构建统一的裁判文书写作规范,持续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本期特别编发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朝琴教授撰写的《论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以飨读者。
论裁判文书的说理空间
文|赵朝琴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
内容提要:说理空间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存在形式,包含长度、宽度和高度三个维度。其中,说理程序维度对应三维空间长度,说理实体维度对应三维空间宽度,说理标准维度对应三维空间高度。说理三维空间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互相交融的有机统一体,既为裁判文书共性说理划定明确边界,又为裁判文书个性说理留有充分余地,具有内在的逻辑性。
关键词:说理空间 程序维度 实体维度 标准维度 内在逻辑
所谓空间,是指“物质存在的一种客观形式,由长度、宽度和高度表现出来”,具有“广延性和伸张性”。裁判文书说理空间(以下简称说理空间),是指裁判文书说理(以下简称说理)的存在形式,包含长、宽、高三个维度,分别对应说理程序维度、实体维度和标准维度,这三个维度并非彼此孤立,而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一个整体(见图1)。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是说理双重属性及其辩证关系。说理具有双重属性,即法律属性与写作属性,说理法律属性包括实体法律属性、程序法律属性。说理法律属性决定说理写作属性,说理写作属性对说理法律属性具有反作用,两者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裁判文书整体都是说理空间的研究对象,无论是实体、程序法律规定,还是首部、正文、尾部各要素,都是为证明裁判结论即说理中心论点服务的,这也符合议论文写作规律。说理空间三个维度不仅具有刚性,还具有内在张力。说理空间刚性由说理法律属性决定,依法说理是基本要求、也是刚性要求。说理空间张力由千变万化的案件特征和法官说理实践决定,在依法说理基础上,应给予个性说理充足空间。无论是法律、制度、文书样式,还是法官说理实践,都应在反映说理空间刚性要求的同时,尊重和反映说理空间的内在张力。
为具体观察不同性质、不同程序说理空间状况,本文将通过解读优秀案例,尝试认知我国当代裁判文书说理空间的内部世界。所选三个优秀案例,兼顾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含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为表述方便,将于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一审),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二审),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行政判决书(再审) ,分别简称为于某某案判决书、支某3案判决书、许某某案判决书。
程序维度是就说理时间长度而言的,说理处于程序法律限定的时空中,说理内容和次序、说理双重核心都在说理程序维度上展开。
(一)说理程序节点
根据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写作应符合诉讼程序要求,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完成。说理也不例外,这是由说理程序法律属性决定的。
从程序维度看,于某某案判决书在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写成,这一时间节点在判决书程序事实部分有具体体现。该案程序事实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写起,依次介绍了组成合议庭、2次延期审理、2次移交补充侦查证据、移送变更起诉决定书、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及3次开庭日期、到庭参加诉讼各方人员等情况。程序事实最后一句话为:“现已审理终结。” 该段表述说明,即便是程式化比例很高的程序事实叙写,也应注意反映具体案情变化,不能机械套用文书模板,这也是说理空间内在张力的一种表现。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说理都应符合诉讼程序的时间要求。不可能等到裁判文书写成后,再跟各方解释裁判案件还有其他理由,案件审理时充分考虑到了,只不过没有在判决书中充分写明。程序时间节点过后,通过庭外释明、回应媒体等方式进行说理都不合适,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二)说理次序限制
从时间顺序看,说理程序维度是说理程序法律属性在审判过程时间轴上的具体反映,是说理次序的应然选择。没有在先的案件审理过程,就不会有后面的裁判文书说理。说理受在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严格限制。不同程序的说理,分别应依照一审、二审、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展开。
法律知识由社会决定, 说理空间的次序限制是一种司法现实。尊重说理空间次序限制,就是尊重说理程序法律属性。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应当说理而没有说理、或者没有充分说理,不能简单归因于写作水平问题。离开了程序法律属性,说理写作属性无从谈起。说理的内容什么时候写,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先写什么、后写什么,何时详写、何时略写,不是由法官主观喜好和写作意图单方面决定的。虽然在说理空间里可以展现说理个性,但首先需要明确个性展现的时间节点和边界限制,而不能任意发挥。从裁判文书样式和说理结构要素、基本线索看,为什么一审说理要有序展示诉、辩、审三方意见,二审或再审说理要有序展示二审(或再审)法院、原审法院、诉方、辩方多方意见,就是源于说理程序法律属性的决定性作用。
(三)说理双重核心
裁判文书应当围绕裁判结论、针对争议焦点说理,裁判结论、争议焦点是说理的双重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该条规定蕴含了裁判结论与争议焦点的内容,裁判结论即条文中的“判决结果”,条文中“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蕴含了争议焦点。
支某3案判决书的裁判结论、争议焦点如下:
【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例2】……丰台水务局、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永定河管理处对支某3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说理双重核心同样源于程序法律属性的决定性作用。裁判结论(即说理主题)是说理必须围绕的核心,这与议论文须围绕中心论点论证的道理相同,也是说理写作属性的体现。这里需辨析一个问题:是说理主题(即“裁判结论”或称“中心论点”)为先,还是说理材料(即说理的证据、事实、法律、情理材料)为先?简言之,因为裁判结论源于审理认定的证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材料(以下简称说理材料),所以说理材料决定裁判结论的形成,由此可得出“说理材料决定裁判结论形成”的认识;因为围绕主题说理是议论文写作也是裁判文书写作的一般规律,裁判结论应当统领说理全过程,由此可得出“裁判结论决定说理材料选择”的认识。表面上看,两者互不相容;实际上,两者并不矛盾。(见图2)
以裁判结论得出为分界线,可以发现说理主题与材料之间存在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前一过程——指在裁判结论得出之前,说理材料决定裁判结论的形成;后一过程——指在裁判结论得出之后,裁判结论决定说理材料的选择。说理处于后者的程序维度上,既不可能超越审理过程和裁判结论,又应当围绕裁判结论选材,否则就违背了说理的程序法律属性。
争议焦点是说理需要围绕的另一核心。比较来看,裁判结论是主核心,争议焦点是副核心,争议焦点从属于裁判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如何回应诉辩意见、如何简化说理有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阐明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及繁简写作等有明确要求。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就应当针对争议焦点说理。面对争议焦点(如刑讯逼供问题),如不充分说理就直接改判,很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引发社会质疑和否定评价。
实体维度是就说理内容宽度而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说理实体维度包含证据分析、事实分析、法律分析、情理分析四个方面,四者共同构成说理的内容宽度,其中,证据分析、事实分析、法律分析是基本要素,情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且与其他要素有密切的依存关系。
(一)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须针对诉辩主张进行,阐明法院评断证据的具体理由,这属于针对争议焦点的说理;还须全面分析法院的认证意见,这属于围绕裁判结论、支撑事实认定的说理。实践中的证据分析再复杂,都不能违背法律、制度本身的要求,这是由说理实体法律属性决定的。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证据分析以举证、质证内容为基础,不仅包括对法院认证意见的分析,还包括在归纳举证、质证内容时,诉辩各方对证明目的、异议证据的分析。归纳举证内容应依次表述诉辩各方举证情况、证明目的,如证据较多,可分组举证,逐一对证明目的进行分析。归纳质证内容应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次归纳辩方对诉方、诉方对辩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院认证部分是证据分析的红线,应具体分析法院认证理由,说明法院是否予以采纳;对异议证据的分析,则是法院对诉辩意见的针对性回应。
许某某案判决书的证据分析举例如下:
【例1】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某某发送的短信记载有……等内容,且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故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例2】改造工程指挥部与一审法院根据许某某提供的……等材料,已经认定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其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例3】许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相关照片与清单,可以判断案涉房屋内有鸟笼等物品,与其实际经营花鸟生意的情形相符;在许某某已经初步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其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上述三段例文,摘自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分析。其中,例1摘自争议焦点1“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例2摘自争议焦点2“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例3摘自争议焦点4“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这样分析证据,有助于当事人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的认同,得到了行业、媒体和社会的积极肯定与正面评价,该案被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为2018年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一,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二)事实分析
事实分析,既包括法院为查明事实进行的全面分析,也包括对各方当事人事实主张进行的针对性分析。事实分析应当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事实分析因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复杂程度不同而不同, 但都须结合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分析事实要素,揭示行为或法律关系性质,为裁判结论提供有力事实依据。
从表述方法看,事实分析不同于事实叙述即叙事。虽然事实分析与事实叙述都以间接方式反映说理实体法律属性,但事实分析属于说理,事实叙述属于叙述。事实分析有显在立场,旨在认知与判断事实;事实叙述无显在立场,旨在再现案件来龙去脉。
于某某案判决书的事实分析举例如下:
【例1】辩护人辩护称:于某某的行为并非“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知道柜员机出故障前的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盗窃金额里。……归案后次日就将所有赃款归还了银行,银行方也明确表示不追究他的责任,……。
【例2】本院认为:……机器是否发生故障,银行并不能控制甚至纠正,……把机器故障导致的错误指令等同于银行的正常意志,是不合理的,对银行也是不公平的;……机器故障不能等同于银行的过错……。
上述两段例文,例1是归纳辩护人意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前者属于针对定罪事实中犯罪手段的分析,后者属于针对量刑事实的分析。例2是法院意见,法院认为“机器故障不能等同于银行的过错”,对案件起因做了细致分析。
(三)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是连接案件事实和裁判结论的桥梁。刑事裁判文书中,法律分析是根据刑事实体法律进行的是否有罪、如何量刑的分析;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中,法律分析是根据民事、行政实体法律,围绕民事、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的是与非、对与错的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不一定完全契合对应,说理展现法官思维过程中,通常需要处理前理解与裁判理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当这一紧张关系舒缓到妥适程度,才能借助法律方法作出理由充分的判决。
“生活事实并非天然由规范所生或由规范所调整而来”, 法律条文大多有抽象性、概括性特点,依照法律解决诉讼问题,离不开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援引、说明、解释、论证。法律分析是反映说理法律属性的必要手段,离开法律分析,裁判结论将难以立足。
许某某案判决书的法律分析举例如下:
【例1】行政补偿是指……的制度。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例2】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例3】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许某某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许某某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
【例4】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均属对《国家赔偿法》《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应予纠正。
上述四段例文,例1是对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制度的简要解释,例2是对本案因强拆引发行政赔偿诉讼适用法律的说明,例3是对强拆行为性质和应依法赔偿的分析认定,例4是对一审、二审法院相关判决内容属于对相关规定错误理解、应予纠正的分析认定。许某某案判决书涉及强拆违法行为的认定、赔偿等问题,法律分析任务较重。当然,如果具体案件对法律理解没有歧义,也可简化写作,直接引用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四)情理分析
情理,即常情常理,是指“人的常情和事物的一般道理”。应从“情”与“理”两个范畴理解情理概念。情理分析,是指在裁判文书中将常情常理作为裁判理由进行分析,旨在体现法理情相协调一致,提高裁判可接受性。情理分析的对象包括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情理并非意味着一切“情”皆有“理”,“常情”“常理”无法抽象化,“其获取离不开特定的情景”。情理分析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简单案件中,情理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
情理分析有明确的制度依据。《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裁判文书“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第13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价值观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应当“积极讲明情理”,“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说理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证据),对证据、事实、法律的说理必不可少,证据分析、事实分析、法律分析是说理必备要素。“情理考量的效果要么是影响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的含义,要么是裁剪作为小前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而影响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 大、小前提确定后,借助演绎推理可推出裁判结论,说明演绎推理即三段论推理的不可或缺。但仅有三段论推理还不够,因为大、小前提的确定并非都能借助三段论推理完成;即便有明确的案件事实、清晰的法律规定,也不一定能顺利推出裁判结论,因为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会存在或大或小的距离,需要借助情理分析来弥合。
情理司法体现了中国司法传统的重要特征,“我国传统司法所讲的天理国法人情,就相当于现在办案强调的三个效果”, 情理分析有助于实现说理社会效果。简单运用三段论作出判决,“往往会由于法律规则灵活性缺失、裁判说理性欠缺而导致裁判结果难以获得人们的认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能适用情理分析,只是适用范围或类型有差异。情理分析与证据、事实、法律分析有机融合,才能实现更好的说理效果。
支某3案判决书情理分析与指导案例141号裁判要点举例如下:
【例1】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支某3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例2】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两段例文,例1以转述一审“自甘风险”的认定为重点,从“一般常识”“过于自信”“趋利避害”等方面展开情理分析,入情入理。例2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1号对该案裁判要点的归纳,认定消力池的管理人、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本案时这样表述:“审理‘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 该案还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 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说理标准维度是就说理质量而言的相对提法,没有绝对的说理质量标准。基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裁判结论、说理的正确性都具有相对性,说理最高标准只能是无限地接近(具有相对正确性的)裁判结论。
《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18条对说理质量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价值观指导意见》第1条明确提出,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说理具有多元价值,公正、效益、秩序价值是理解说理标准的关键。公正价值是判断说理质量的根本标准,效益价值对说理繁简分流具有指导意义,秩序价值对说理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公正价值看说理标准
“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说理的核心追求。说理公正包括说理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和说理程序公正(过程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说理高线标准即最高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说理底线标准即最低价值目标,说理应立足程序公正底线,努力追求实体公正高线。实体公正标准与程序公正标准共同构成说理公正标尺。就实体公正标准而言,说理应做到证据分析有力、事实分析清楚、法律分析准确、情理分析明白;就说理程序公正标准而言,说理应做到再现庭审过程有序、到位,表达说理要素完备、充分。
于某某案判决书的说理举例如下:
【例1】……应当对被告人科以较轻的处罚。……从主观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较轻的,……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来看,其获取钱财的方式是平和的,……从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来看,因为银行ATM机总体事故发生率很低,利用ATM机的故障进行盗窃,其发生概率更低;……将来这类案件发生率应该更低。……对被告人个人生活状况等其他方面的考虑。……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心存畏惧……仍心存良知。
【例2】这既说明本案作为一个新类型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另外也说明正义本身具有多面性,……,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例3】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上述三段案例,例1从四个方面分析对被告人科以较轻刑罚的理由,例2从新类型案件特殊性角度分析正义价值实现的复杂性,例3从追求正义视角坦陈合议庭法官的专业态度和职业情怀。该案判决书在互联网传播广泛,被誉为“伟大”判决。
(二)从效益价值看说理标准
“效益”是说理的内在要求,在共性说理层面体现为程式化和稳定性,在说理结构层面体现为要素有序、结构合理,在说理方法层面体现为详略结合、繁简适当。裁判文书样式固定说理共性要素,使之具有程式化和稳定性,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可节约说理成本,提高效益。一般来说,说理要素的顺序依次为证据分析、事实分析、法律分析,情理分析因案而异,但都会与证据、事实、法律分析相结合进行,使说理呈现为一种合理的结构。繁简适度是判断说理效益的重要标准,判断说理繁简度有别于诉讼案件性质或类型的分类,有别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分类,而应以反映说理双重属性为要,突出“裁判结论”“争议焦点”双重核心,围绕双重核心的说理应详实、充分,否则,应简要、概括。具体案件中,说理哪些内容当繁或当简并不确定,但判断哪些内容当繁当简的标准是确定的,就是要看其是不是争议焦点、是不是对裁判结论具有决定性作用。
从效益价值评价说理质量,内容详实、充分说理的文书可能是优秀文书;内容简约、简化说理的文书也不一定不优秀。只不过充分说理需要投入更多精力、花费更多心血,更易引发关注和好评,但不能因此否定应当简化说理作者的辛勤付出,且应给予积极而中肯的评价。再者,同一文书中也存在说理繁简分流的必要。支某3案判决书,除了前述关于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详实分析,还有对二审所提证据的简要认定、对一审事实认定的高度概括:
本院二审期间,支某2等四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照片16张,欲证明……丰台水务局认为……;永定河管理处认为……;永定河管理所……认为……;北京市水务局称……。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支某2等四人提交的照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该判决书并非一味求繁或者求简,而是针对上诉方所提证据,先归纳质证意见,后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关条文释明不予认定的理由,说理繁简度把握非常恰当。
(三)从秩序价值看说理标准
“秩序”作为说理的基础价值,在说理相关制度中有具体体现。《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价值观指导意见》集中体现了说理秩序价值,旨在进一步“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第1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价值观指导意见》第1段)。其他制度中也不乏相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该意见第3条规定说明,法官依法说理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第11条第2款规定说明,说理责任主体不限于法官、合议庭,还有审判委员会。
说理制度为高质量说理提供有力支撑,为说理个性展示预留充足空间。实践中不乏高质量说理的裁判文书,但离开完善的说理质量评价机制,很难在广泛领域和普遍意义上实现更好说理效果。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贯彻说理制度,提高说理整体质量,引领说理新风尚;实现说理繁简分流,切实为法官减负。制定说理质量标准时,既要体现对说理制度和说理规律的遵循,也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可将说理质量评价分为6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并按权重设定具体分值。表1中的法院裁判文书说理质量评价表,经过实践运用,又做了细节调整和完善优化。既有总体要求,也有分项指标;既有质性评价指标,也有量化打分要求;既重视围绕裁判结论的评价,又重视针对争议焦点的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该评价表主要针对叙议类裁判文书设计,根据实际需要,还可细化指标体系。应重视对评价结果、评鉴意见的汇总分析,使说理问题得到具体反馈和及时解决,形成良性互动,推动说理质量整体提升。
(一)说理空间是说理共性与个性有机联系、具有内在张力的统一体
说理以作出裁判结论为起点,不仅展示裁判结论,还应回应争议焦点、再现裁判结论形成过程。裁判文书样式是共性、个性说理相统一的集中体现,共性说理为个性说理划定边界、搭建结构框架,个性说理受共性说理制约、丰富说理内部空间。
下面是一审判决书样式的部分内容:
【例1】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部分)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例2】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部分)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例3】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部分)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上述例文中,样式对具体案件说什么理、如何说理、有何要求等不作(也不宜作)具体规定,而用省略号、括号等方式表示对说理个性的尊重。省略号、括号之外的样式内容属于共性说理部分,省略号、括号内的样式内容已为个性化说理预留空间。说理共性并非简单限制说理个性,说理个性并不等于说理任性,个性化说理应在说理共性限制的空间内进行。
(二)说理空间是以三段论为逻辑公式、多种说理方法并用的统一体
三段论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公式”, 也应是说理空间的逻辑公式。尽管逻辑不可能囊括所有问题,但少了逻辑思维,法治也无法实现。三段论的形式有效性毋庸置疑,但无法回答说理大小前提即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不能保证推论即裁判结论的正确性,确立大小前提还需要借助经验、科学实验、演绎、归纳、对比等其他方法。“只有在考虑可能是判断依据的法条之下,成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才能获得最终的形式;而法条的选择乃至必要的具体化,又必须考量被判断的案件事实。” 说理需要在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之间不断地往返并建立起必要联系,在多个层面和角度实现各种“视域融合”, 以确定案件大小前提,为三段论推理做好准备。
(三)说理空间是情理法相融合、展示说理价值与“三个效果”的统一体
“努力在执法办案中做到法理情兼顾是对新时代公正司法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 证据、事实、法律、情理分析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证据分析旨在认定事实,与事实分析是一一对应关系;事实分析与法律分析之间是往返流连的关系,法律分析以事实分析为基础,事实分析以间接方式反映实体法律的决定性作用;情理分析是对刚性司法的柔性补充,有助于提高说理可接受性。公正价值决定说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标准的确定,效益价值决定说理结构、要素次序和繁简度标准的确定,秩序价值决定说理质量评价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说理多元价值为指引,完善、优化说理标准。
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是说理应担当的重要责任。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国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实现说理政治效果是说理应担当的政治责任。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有效是说理法律效果得以真正实现的切实保障, 实现说理法律效果是实现说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是说理应担当的法律责任。说理社会效果表现为受众的一种心理认同,带有“主体间性”, 围绕双重核心说理,而“不是单纯向当事人发布命令”, 是提高说理可接受性的理性选择,实现说理社会效果是说理应担当的社会责任。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责任编辑:杨奕-
往期推荐
●龙宗智: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中国应用法学·高端论坛
●秦天宝:“双碳”目标下我国涉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发展动因与应对之策|中国应用法学·涉外法治研究
●黎宏:日本刑事法官是如何判案的|中国应用法学·涉外法治研究
中国应用法学
《中国应用法学》现设有“高端论坛”“本期特稿”“专题策划”“法学专论”“实证研究”“域外视野”等栏目。我们将会持之以恒地提高办刊质量,汇聚起应用法学研究的磅礴力量,努力打造应用法学研究高端平台,共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盛举,迎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灿烂辉煌的未来!
《中国应用法学》投稿邮箱:
zgyyfx@163.com
《中国应用法学》订阅邮箱:
zgyyfx_issue@163.com
刊号:CN10-1459/D.
订刊电话:010-67555935
订刊传真:010-67107848(刘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