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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能动开展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研究|中国应用法学

黄明耀 中国应用法学 2024-07-07



✪ 黄明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编者按】“三源共治”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重新发掘“廊坊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形成的系统性社会治理模式;是人民法院根据时代需求,积极转变职能定位,从矛盾纠纷的最终端向全过程扩展,形成诉、案、访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完整纠纷解决体系,为全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全新方案;更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本期特此编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明耀院长撰写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能动开展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研究》,该文认为案源治理、访源治理与诉源治理紧密关联、高度耦合,是矛盾纠纷在不断发展阶段的不同治理样态。“三源共治”涵盖了矛盾纠纷从产生到发展、从诉外到诉内、从受理到解决的全过程,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进行“全生命周期”治理,力促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的核心关键。现予推送,以飨读者。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能动开展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研究 


文|黄明耀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6期)

内容提要:案源治理、访源治理与诉源治理紧密关联、高度耦合,是矛盾纠纷在不断发展阶段的不同治理样态,涵盖了矛盾纠纷从产生到发展、从诉外到诉内、从受理到解决的全过程,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进行“全生命周期”治理,力促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的核心关键。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更加能动的姿态开展诉源、案源、访源治理,全面融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并在其间逐步完成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新时代“枫桥经验”  三源共治  能动司法  多元解纷


文 章 目 录


引言

一、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逻辑进路

(一)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历史逻辑

(二)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理论逻辑

(三)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实践逻辑

二、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抓实诉源治理工作

(二)坚持审判与管理齐抓,夯实案源治理工作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联动,深耕访源治理工作

三、以能动开展“三源共治”助推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

(一)以“三源共治”巩固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以“三源共治”助推公平正义更好实现

(三)以“三源共治”优化社会治理司法方案

结语


▐  引  言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并就“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专门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推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跃升,司法职能作用的彰显十分重要。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破题,以诉源治理引路,明确提出“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个案办理与诉源治理一体推进,把抓前端、治未病贯穿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各领域全过程”。案源治理、访源治理与诉源治理紧密关联、高度耦合,是矛盾纠纷在不断发展阶段的不同治理样态。其中诉源治理旨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强化分流对接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基层解纷服务体系等方式诉前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案源治理旨在通过提高案件审理质量,降低上诉率、再审审查率、再审率、案件申请执行率等,进而减少衍生案件。访源治理旨在通过能动履职,最大程度减少信访的产生,或者信访发生后,通过能动履职及时化解,并减少重复访的产生。“三源共治”涵盖了矛盾纠纷从产生到发展、从诉外到诉内、从受理到解决的全过程,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和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进行“全生命周期”治理,力促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的核心关键。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更加能动的姿态开展诉源、案源、访源共治,全面融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并在其间逐步完成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历史变迁。


▐  一、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逻辑进路


能动开展“三源共治”是对河北法院传承赓续红色司法基因,积极融入开展社会治理的经验总结和深化拓展,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抓前端、治未病”等部署要求的积极回应和有力贯彻,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丰富内涵的再领悟、再发展,其间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根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历史性变化,对自身在社会治理中角色定位的自觉校正。


(一)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 “三源共治”缘起于曾经闻名全国、六次在全国性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被推介的河北“廊坊经验”。“廊坊经验”的核心要义在于强调于诉内抓好司法调解、案结事了,于诉外抓好指导民调、多元解纷,推动实现“诉讼内减少申诉、上访,诉讼外减少纠纷、诉讼”两个良性循环。“廊坊经验”的成长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历经兴起、沉寂、重塑发展三个阶段,在螺旋式上升中扎根燕赵大地、实现蓬勃发展。挖掘“廊坊经验”沉浮的深层次原因,蕴藏着被动与主动、末端与前端、专业与民主等关系的思辨与实践之争,成为“三源共治”的历史渊源与实践证成。


回顾“廊坊经验”的发展历程:在兴起阶段,“廊坊经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解的红色司法基因,从抓好诉讼调解到抓好诉内诉外双循环,始终提倡协商的而非对抗的社会矛盾处理方式,成为“枫桥经验”河北法院实践样本。在“廊坊经验”的生动实践下,廊坊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率一度达到近90%,诉外由民调组织及时解决的纠纷占到77.5%,实现距离北京最近,但涉法涉诉信访最少的良好效果。


在沉寂阶段,面对案件数量的增长,廊坊法院片面强调法院工作专业权威、中立被动坐堂问案,忽视司法能动办案及非诉解纷方式的有效运用,原本扎根基层,定分止争,为群众排难解纷的“廊坊经验”开始步入相当长时间的沉寂期。


在重塑发展阶段,河北法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指引下,省、市、县三级法院联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让“廊坊经验”重新焕发光彩。积极融入党政主导下的诉源治理体系,促进《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出台,推动将“万人成讼率”指标分别纳入平安建设、营商环境考核体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覆盖至全省,形成纠纷多元共治新局面。诉讼前抓实多元解纷工作,以人民法庭为枢纽,把法官工作站、巡回审判点覆盖至所有乡镇,让司法服务的“毛细血管”扎根基层;优化线上线下多元解纷网络,以驻站法官定点指导、选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聘请特邀调解员参与速裁工作等方式抓好对人民调解经常性业务指导,支持保障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发展壮大。诉讼中抓实“公正与效率”主题,通过强化司法调解、立审执衔接配合、全过程释法明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防止程序空转;创新运用社会救助资金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诉讼后抓实办案效果拓展,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法治宣传等方式放大司法治理效能。通过抓前端与抓末端并举、诉讼内与诉讼外并重的思路转变,各项工作开始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


当前,“廊坊经验”已在燕赵大地上蓬勃生长。承德法院推行“一村一法官、一社区一法官、一校一法官”“三个一”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半数以上法官、法官助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下沉基层、融入治理,通过抓前端实现审判质效大提升。雄安法院创新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抓实对接联络、诉前分流、联动解纷、公开听证、法律指导等工作,高效保障新区建设,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全省涌现出秦皇岛青龙“满乡情”调解室、保定唐县“1+N”调解、邢台柏乡“和为贵”调解室等一批颇具特色的多元调解品牌。


“廊坊经验”兴衰起伏的历史进程表明:能动司法、源头防治、互动共赢、内外结合、实质解纷等理念,是人民法院抓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党的领导下科学治理纠纷案件的有力抓手,体现着“三源共治”的核心要义。从“廊坊经验”到“三源共治”,诉源治理由“法院主推”上升到“党委政府主抓”,法院的职责定位更加清晰;案源治理由法院倚重司法调解作用发挥上升到同时注重发挥内部程序优化、司法裁判公正、办案效果拓展的综合效能,对司法专业优势的运用更加充分;访源治理由单纯的归属于诉内循环上升到与诉源、案源治理并重的独立价值层次,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加到位。


(二)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河北法院提出能动开展“三源共治”,要求将矛盾纠纷的解决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前端与末端并举,促进诉内解纷与诉外解纷实现良性循环。这是人民法院基于形势发展变化,立足政治机关属性,积极回应群众法治需求,更加主动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的能动选择,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源治理系列部署要求的河北方案,有着深层的理论考量。


1.基于更好坚持法院政治属性的考量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人民法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是捍卫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政治性是其最根本的属性。这一属性决定了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在与人民法院职责紧密关联的范畴,对于有利于巩固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厚植党执政根基的事项,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参与。而能动开展“三源共治”正是人民法院牢牢把握政治属性,充分发挥政治机关作用的有力举措。它要求人民法院把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起来,消除单纯法律实施机关的错误思维,自觉把司法审判融入党和国家大局,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强调在诉内认真审视具体案件中的政治因素,通过积极履行审判职能,能动贯彻国家政策,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在诉外不断延伸审判职能,能动开展矛盾纠纷“全生命周期”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基于更好回应群众法治需求的考量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三源共治”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性的鲜明品格,要求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司法需求。具体而言,诉源治理旨在将矛盾纠纷解决于萌芽状态、消解于未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其他部门紧密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使冲突在诉前归于消灭,让“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和法治需求得以更好实现。案源治理旨在将矛盾纠纷依法实质性化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始终以群众满意作为工作评判标准,不断完善司法政策,优化产品供给,在司法办案中更加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常识、常情、常理,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访源治理旨在切实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随着社会变革,信访的功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参与监督功能逐步演变为以权利救济为主的功能。这就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履职,更好促进行政、司法、民意之间协调和尊重,推动真正解决涉诉信访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和民生诉求。


3.基于更好发挥我国制度优势的考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不同于西方国家,我们国家的治理优势在于,所有的社会治理主体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不存在绝对的权责界限,也不存在绝对的各管一段,而是能够基于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特点,集约集成不同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优势,推动矛盾纠纷分段有序实质性化解。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关键阶段,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多样多变,利益诉求不断更新,社会管理面临严峻挑战。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人民法院作为专司审判工作的机关,相较于其他法治实施主体,经手矛盾纠纷的数量更多,处置矛盾纠纷的经验更为丰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更有发言权。“三源共治”坚持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目标,强调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纠纷化解方面的专业优势,有效释放司法治理效能,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同时,也需要通过非诉解纷方式的灵活性,调和当事人需求的多样性和法律制度的刚性,这也是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的应有之义。


(三)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实践逻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与以法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的更高要求相比,一些法院、一些干警对待矛盾纠纷化解的理念上还存在偏颇,未能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系统的、普遍联系的观点观察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的矛盾纠纷,导致司法治理矛盾纠纷的效能减弱。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 ,坚持系统观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三源共治”体现了以系统观念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逻辑思维方法,是对当前司法参与推动社会治理面临问题如何解决的深入思考实践。


1.通过联动治理凝聚社会治理合力


法治是立体的、多元的、动态的整体,而不是孤立的、单一的、抽象的封闭系统。司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和法治实施主体的重要一员,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通过与其他治理主体联动解纷,将极大地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综合效能,实现“1+1>2”效果。具体而言,诉源治理的实施主体不仅包含人民法院,更包含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主体,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诉讼体系协调配合基础上形成的国家规范机制和社会自治机制的综合格局。案源治理主体是人民法院,着重关注点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其内涵的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均需要人民法院主导主推。访源治理主体同样具有多元性,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形成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进、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这就需要我们深刻把握诉源、案源、访源治理的不同特点规律,既结合法院工作职责科学定位、分类施策、抓住主要矛盾,又注重总体把握、统筹推进、把法院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更大格局中,让各要素之间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形成社会治理的最大合力。


2.通过系统治理释放社会治理效能


以司法视角审视纠纷发展过程,纠纷从源起到消弭,可能经历诉前、诉讼、信访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矛盾纠纷并非孤立的、静止的,而是彼此联系,呈现逐渐升级样态。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间的耦合性很强,分别对应着矛盾纠纷发展不同治理阶段的不同样态,其在“源”上具有关联性和相通性,在“治”上具有协同性和延续性,是对矛盾纠纷分阶段、针对性治理与“全周期”、系统性治理的整合,能够极大地释放社会治理特别是司法治理的效能。具言之,诉源治理是案源治理的重要基础,其对案源治理具有明显的疏导、分流作用,如果没有构建起完善、有效的前端化解矛盾纠纷机制,诉讼案件增加、人案矛盾加剧以及信访问题出现是必然的趋势,最终仍需要法院兜底解决;案源治理是支撑和保障,同一案件,在诉讼中衍生出的案件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当事人越不满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防止案件衍生膨胀,杜绝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才能不断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才能在前端的诉源治理和后端的访源治理中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输出更优质的司法智慧;访源治理的根本在于诉源治理和案源治理,有效的多元解纷体系为涉诉信访提供了丰富的外部矛盾解决途径,公正的案件审理发挥着规范行为模式、引领社会价值的独特功能,能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在减少访源的同时,也为访源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准则。总之,只有坚持系统治理,才能进一步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整体合力和综合治理能力,真正达到“抓末端、治已病,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


3.通过开放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三源共治”为开放式治理而非封闭式治理,其主张在司法工作中认真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促进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具体而言,诉源治理方面,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诉源治理覆盖非诉解纷组织、基层治理单元等广泛主体,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化解、网格治理等众多内容,无论从参与主体还是从治理目标看,均需要人民法院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对接更广泛的解纷资源,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进、公众参与的多元解纷格局。案源治理方面,能动司法强调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避免机械办案,忽视案件背后隐含的各类基础性矛盾,开放性的司法认知保证了“政策权衡、价值判断和政治考量呈现的灵活性”,将其融入裁判过程可有效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适应性。访源治理方面,案件办理过程中溢生出的涉诉信访案件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导致的,对于一般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消除分割对立的前置性偏见,以开放性姿态倾听了解涉诉信访当事人背后的诉求,推动涉诉信访问题分类有效解决;对于涉诉信访突出问题,更要保持开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重点帮扶等手段推动解决实际困难。


▐  二、能动开展“三源共治”的基本要求


能动开展“三源共治”,应根据诉源、案源、访源治理不同阶段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坚持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找准法院工作定位重心,不断调整优化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力量、释放资源,推动构建完善全面覆盖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全方位提升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效能。


(一)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抓实诉源治理工作


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的重要指示。诉源治理主要关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是减少矛盾纠纷进入法院的“第一道防线”。当前,“诉源治理”已成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抓实诉源治理,需要我们强化能动履职,把诉调对接的“调”再向前延伸,把多元调解的“多元”落到实处,把推进诉源治理、搞好双赢多赢共赢做实 ,推动矛盾解纷消解于无形、化解在萌芽状态。


1.积极融入诉源治理格局


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程,需要人民法院将诉源治理的核心放在“源”上,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诉源治理大格局,通过不同主体的相互作用或联合行动,使矛盾纠纷的利益冲突得以调和。加强与“总对总”合作单位信息共享、数据对接和协同治理,统筹做好“分对分”“点对点”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动将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择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畅通委派调解案件渠道,用足用好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和调解资源库,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多元解纷的效能优势。


2.切实加强调解工作指导


抓好“调”的延伸工作,不仅要“引进来”,在法院内搭台做“诉调对接”,还要“走出去”,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责任。尽管人民调解主要在行政部门主导下调处化解纠纷,但是从职能看,人民法院依法承担指导协调作用;从机制上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遵循的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  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共同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不同地区、行业、层次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分类指导,支持在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创新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促进新时代、中国式调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3.充分释放司法治理效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仅仅完成好具体的办案任务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司法专业优势的发挥,弥补前端治理中法治化因素不足的欠缺。司法建议、大数据分析报告、类案研究报告等,均是立足司法专业优势的职能合理延伸。司法工作者要善于发现矛盾纠纷表征出的苗头性问题和共性问题,敏于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源头性的社会治理问题,以司法建议“小切口”书写社会治理“大文章”。以浓缩问题经验、提升建议质量为关键,以考核激励制度为抓手,着重解决制发环节不严谨形成的同质化倾向、沟通机制欠缺导致的针对性不强、反馈率低造成的司法建议辐射效应不强等制约司法建议功能发挥的各类问题,激发司法建议平衡社会治理中的法治稳定性和政策变动性的效能,促进法院职能由“一元裁判”向“多元治理”延伸。


(二)坚持审判与管理齐抓,夯实案源治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 案源治理主要关注“法院终局解纷”,是推动案件质量提升、实现增量下降的“第二道关口”。守住这道“关口”,需要科学高效的司法审判管理,妥善处理好司法需求与司法供给的关系,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审慎作出司法裁判,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实质性化解矛盾,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


1.以“三效统一”为目标


抓好案源治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就是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让公平正义真正被群众感知到。具体到案件办理中,就是要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一,注重政治效果。必须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注意鉴别案件背后的敏感复杂因素,从政治高度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在制度框架下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技术灵活运用,能动地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其二,注重社会效果。法律的理性与群众的期待并不冲突。应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善于抓住典型案件,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功能,在理顺案件是非曲直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关系,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旗帜鲜明为正气正义撑腰鼓劲,促进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其三,注重法律效果。积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案件,在充分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的同时,保持居中裁判、刚正不阿,不为各种纷繁所扰,不为各种噪音所惑,不为各种压力所阻,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


2.以审判管理为抓手


审判管理在案源治理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对于统筹运用整体审判资源、协调发挥法院各主体作用、推动提升案件质量意义重大。需要我们抓实抓好审判管理,认真落实“一个纠纷一个案件”理念,在减少“案中案”“案生案”上下功夫,最大限度为纠纷“画句号”。其一,抓好审判质量管理。强化院庭长监管责任,发挥审管办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作用,优化规划指导、组织协调、跟踪监督机制,着力提升组织化、公开化、流程化监管能力。尤其要注意甄别纠正违背司法规律的层层加码、盲目追高、数据造假等“反管理”现象,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呈现司法审判问题及趋势。其二,用好考核指标体系。深化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兼顾效率和效果,对各项指标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查找问题和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升弱项指标,实现审判质效提升。其三,做好全员绩效考核。在把握法院整体和司法人员个体评价一致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针对不同考评主体的指标,实现指标体系间的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3.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改革创新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挖掘司法内部潜力,助推更好实现公平正义的不竭动力。以改革创新激发释放案源治理效能,应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其一,持续强化司法责任落实。坚持以党的领导责任统领、压实司法审判责任,落实落细审判组织法定职责、上级法院监督指导责任,明确审委会、院庭长、合议庭、独任法官各环节、各方面责任,用足用好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机制,促进每一件司法裁判更加公正、高效、权威。其二,持续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发现、总结并分析典型、普遍意义的问题,引导诉讼前端预防规范;围绕案件繁简识别、程序分流适用、资源统筹调配、矛盾多元化解、案件质量监管等重点问题,完善民事繁简分流改革配套机制措施,推动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精细化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推动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府院联动,依托各地行政争议诉前化解中心,细化工作衔接流程,实质性妥善化解案件;做实执源治理,在立案、审判时更多着眼于胜诉人权利实现,在案件审理、调解时充分顾及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打下扎实基础。其三,持续优化信息技术支持。以破解信息化建设点状化、碎片化应用,系统智能应用、跨部门业务协同效果不理想为着力点,做好司法数据库建设、大数据应用、大数据融合等相关工作,为优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增强治理效能提供战略性、技术性保障。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联动,深耕访源治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 访源治理主要关注涉诉信访的源头预防、有效化解,是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破解访源问题须把握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规律特点,在做好前端“预防”工作,努力“让案件不成访”的同时,健全完善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后端“化解”机制,实现“初访大量吸附、重复访大量降低” 。


1.推进访源治理规范化 


规范化是访源治理的基础。其一,推进源头预防规范化。建立健全判后答疑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机制,将未成“信”、未成“访”的当事人疑惑消解在各个流程节点;重视刑事申诉案件的化解工作,在调整办理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审查化解程序,实现听证(询问)、律师代理全覆盖,通过答疑解惑、辩法析理,缓解对立情绪,促进矛盾化解。其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化。充分运用好《信访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在积案化解、信息预警、人员查控等方面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学习推广“浦江经验”,坚持“一把手工程”,全面梳理涉诉信访案件,科学谋划涉诉信访举措,推动“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其三,抓好信访处置规范化。完善分类办理、因案施策规范办理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听证、审判监督等途径,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标准要求,落实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律师代理申诉和第三方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制度,提升信访化解工作成果。


2.推进访源治理法治化 


法治化是访源治理的保障。要以促进信访问题依法实质性化解为目标,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关于“全面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建设”的要求。其一,加强源头预防法治化,认真总结分析12368热线反映的问题、来信来访发现的问题,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分类指导,实现上下协调、内外联动,实现源头化解、依法化解、有效化解。其二,加强受理办理法治化。针对性完善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范性文件,明确“诉访分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提升法律框架内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能力水平。其三,加强信访监督追责法治化。依法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3.推进访源治理信息化


信息化是访源治理的支撑。其一,推动实现涉诉信访信息录入“全”。涉诉信访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录入,是信访信息化的基础。应加强涉诉信访统一录入平台建设,保证信息保存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信息使用的及时性、高效性。其二,推动实现涉诉信访系统衔接“通”。发挥信息技术数字化、可视化优势特点,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与审判管理、执行工作等不同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其三,推动实现涉诉信访数据运用“准”。依托收集的各类信访数据信息,深化社会稳定评估分析,实时掌握各类矛盾动态;定期对信访矛盾突出案件反映出的前端立审执司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大数据分析,总结普遍性、规律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对政策性信访案件研究,从群众诉求数量、人员结构、地区分布及案件变化趋势中发现普遍性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和依据。


▐  三、以能动开展“三源共治”助推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人民群众更加多元化的解纷需求与人民法院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河北法院能动开展的“三源共治”,从巩固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助推公平正义更好实现、优化社会治理司法方案的三个维度,为助推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以“三源共治”巩固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源共治”机制鲜明地体现出新时代人民法院开展矛盾纠纷治理的群众性、组织性,有助于巩固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一方面,以鲜明的人民性激发治理潜能。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各级党政干部都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注意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培养巩固深厚而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中国共产党永葆执政地位的不竭力量源泉。“三源共治”一则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方式,将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纠纷进行高效疏解,防止矛盾滋生演化为社会风险,体现出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精神内核,也体现出人民法院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法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使命担当。二则通过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维护社会整体和谐有序稳定,将总体社会风险水平保持在低位运行状态,推动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另一方面,以高度的组织性提升治理效能。严格而有力的组织基础是确保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根本政治保证。党把党员凝聚到各个组织中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各方面工作,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之一。“三源共治”机制的组织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审判团队优化。形成高效优质的分调裁审团队、信访处理团队等审判执行工作团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审判力量的整合与审判组织的重塑,最大限度地激发审判工作潜能,实现高效优质的解纷工作。第二,人岗匹配程度较高。“三源共治”机制通过选好配齐一批优秀的法院系统干部前往诉源治理、案源治理和访源治理第一线,加强党组织全面领导和督促保障作用,取得良好成效。第三,与基层组织协同联动。“三源共治”机制高度重视良好社会关系的培育和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秉持协同治理的思维,形成法院与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和组织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以“三源共治”助推公平正义更好实现


“三源共治”助推公平正义实现的路径包括提高案件实体公正性、程序效率性和治理延续性三个方面。


其一,不断提升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三源共治”的核心之一在于强调对案件所涉及矛盾纠纷的终局式化解。张军院长多次强调,人民群众来法院诉讼不是来走程序的,而是来解决问题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因此,“三源共治”的最根本使命就是提升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从而“胜败皆服”,避免“胜败皆访”,力争尽量靠前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衍生案件的发生,防止矛盾沿着审级逐渐上移。由于更科学地设置了审判组织优化和审判程序分流,案件实体审理的结果相较于既往传统的审理模式而言,其事实查明的准确性与法律适用的适当性均上升了一个台阶。究其实质原因在于,“三源共治”机制充分贯彻落实穿透式审判思维,并辅之以要素式审判模式,使得案件事实发现和证据调查的准确性显著上升,在此基础上着力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并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辅助类案识别技术,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具有丰富可参照的范例与模板,更能得出较为符合类案同判规则的裁判结论,使得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显著提升。


其二,有力促进案件程序运转的效率性。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实践中,部分矛盾纠纷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将不至于演化为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乃至更为激烈的其他类型矛盾纠纷。客观规律表明,矛盾纠纷通常在演化的初期解决难度更小,解决的效果也往往更好。而随着时间成本的投入不断增加,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将愈演愈烈,对抗性逐渐增强,进行和解或调解结案的意愿显著降低。而“三源共治”从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判保障等各个方面,有效提升案件程序运转的效率性,从而减少次生性矛盾纠纷的发生率。简而言之,“三源共治”机制通过提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总体效率,使人民群众及时获得有效的司法解纷救济,从而显著提升裁判文书和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这个角度来说,“三源共治”机制通过提升司法权运行效率,促进“接近正义”理念在人民群众心中培植,使案件纠纷主体能够通过及时解决矛盾争议,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生产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减少当事人花费的时间成本与巨额诉累,有效推动公平正义更快实现。


其三,充分保障推动社会治理的延续性。社会治理强调治理力量与机制的延续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化解矛盾纠纷是本职工作,而保障案件化解之后避免次生矛盾纠纷的产生、巩固司法治理的效果,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三源共治”机制并非仅着眼于诉内案件的化解,而是主动将社会治理的触角延伸至更广泛的社会治理空间场域内,充分保障治理力量和治理资源的相互衔接协调,并与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协作,将司法治理的效果延伸至诉前和诉后治理的过程中,保障治理效果不出现打折扣或断档的情况,体现出能动司法的治理优势和治理效能。例如,法院积极与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综治力量和网格化管理力量等主体进行沟通,将案涉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联动预警,并积极建议党委政府有针对性地识别研判与分析应对,在前端治理上实现“上医治未病”的效果,在末端治理上实现“跟踪完善”的效能,从而确保社会治理的稳定性、确定性与延续性。


(三)以“三源共治”优化社会治理司法方案


司法治理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结构中的重要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三源共治”机制运行的司法治理体系,其特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多元化解纷的司法智慧。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面对社会矛盾结构以及规则体系的复杂性,法官必然需要以更加多元的视角,平衡多元价值,关切多样规则,才能更加精准地解释适用法律。“三源共治”机制聚焦诉源、案源、访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源头进行了全面覆盖和系统总结,通过诉前诉中调解和判决相结合,并与检察机关、信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协同联动,将矛盾纠纷案件通过非诉讼的解纷机制大量分流,从而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想状态,为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贡献独特的司法智慧。


其二,预防性解纷的司法优势。“三源共治”机制蕴含着前端治理、预防性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优势和效能。预防性解纷,是指人民法院在党委集中统一的领导下,对于尚未形成诉讼案件的矛盾纠纷进行预先识别与化解的工作理念。预防性解纷的司法优势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在案件成为诉讼之前先行化解,有助于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上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等成本资源,将有限的司法成本投入到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司法审判工作中,从而减少公共成本的耗散,同时可以有效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减少“案多人少”和“诉讼爆炸”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预防性解纷有助于减少社会风险隐患,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阶段,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同时,人民法院着重进行法治宣传与普及,与基层社会治理形成共治机制,相互促进、相互配合,提升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尊重法律的意识与良好氛围,主动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率。


其三,全面性解纷的司法效能。“三源共治”是对矛盾纠纷的全周期、全流程式治理,其根基在于对矛盾纠纷演化生成规律的深刻体悟与准确认识。全面性解纷,一方面要求对于矛盾纠纷的各个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均应基于自身审判职责和专业优势,与其他治理力量相互协调沟通,因案制宜、综合施策,各取所长、妥善化解,从而体现司法的主动作为和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三源共治”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并针对性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全面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司法治理效能的完整发挥。


▐  结  语


“三源共治”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重新发掘“廊坊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形成的系统性社会治理模式;是人民法院根据时代需求,积极转变职能定位,从矛盾纠纷的最终端向全过程扩展,形成诉、案、访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完整纠纷解决体系,为全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全新方案;更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三源共治”并非一蹴而就,仍面临系统性整体性的措施需要持续优化、衔接配套机制不够完整有效、理论实践成果有待及时向公共政策应用转化等迫切问题。在理论层面需要更加规范性、前瞻性的探索,形成逻辑层次更清晰、内涵意蕴更丰富、可操作性更强的研究成果;在实践层面需要以“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互动”为基本路径,在党委政府主导下,统筹社会多元力量,实现多元解纷主体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提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整体合力和综合治理效能,真正达到“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的要求,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步完成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历史变迁,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






编辑:杨   奕

排版:覃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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