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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分享::用保险来避税避债,没那么简单!

2017-07-10 胡廷梅 法莱利法律资讯


文︱深圳保险金融律师胡廷梅,来源CCB家族办公室


【导读】:“买保险,只要指定了受益人,就能避遗产税,而且还能不受债务追偿,完全可以避债!”。持这种观点的保险业务员,绝不在少数。而且,他们往往信誓旦旦,别人质疑,那就是不懂保险;有人反对,就是不懂理财。


  问题一:保险真的可以完全回避遗产税吗?


       暂且不论遗产税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持这种观点的人,依据的“法宝”就是《遗产税法》草案。该草案中,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问题是,仅仅凭这一条,就能说买保险可以避遗产税吗?


       我国台湾地区的《遗产赠与税法》也跟我们目前热议的草案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可到了现实生活当中,通过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投保时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缴费方式、具体的产品种类等等,都有一系列的严格限制 ! 真实情况,绝不是买个所谓的“富人险”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规避遗产税的。



       可能有人要说,买保险避遗产税,是国际惯例 !可国际究竟是怎么样的惯例呢?

      以美国为例,在对于联邦遗产税的问题上,美国把保险,区分2种不同情况。如果保单所有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我们所说的自己给自己买保险,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完全要计入到遗产,该缴的遗产税,一分钱也不会少。对于那些不是同一人的,即张三给李四买保险,李四的身故保险金,确实是免缴遗产税的。但这是不是就意味这样做一定能避税?不一定!这要看张三所支付的保费(某种情况下看现金价值)有没有超过张三的赠与税起征点!对于超过的部分,要缴纳赠与税。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节税,跟具体的产品有直接关系!当保费远远低于保额时,是划算的,确实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可如果保费接近甚至大于保额,则毫无意义。


我们说保险:不是所有保险都能避税
       如果您认为所有的保险产品都能避税就大错特错了!只有传统保障型寿险产品才能避债避税,而诸如投连险、意外险这些保险产品是不能达到此目的的。
        很多投保人在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了投保,最后并没有达到利用保险产品避债避税的功效。因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由于万能险等投资型险种的投资分红吸引力较强,符合投资人理财的本意,因此对于购买者而言非常合算,但这些投资型险种去往往不能避税,这也就是为什么买了保险之后最后没有避税的原因。



  问题二:保险真的可以完全避债吗?


  客观地说,在某些条件下,保险是具备“避债”功能的,即可以不受债务追偿。现实生活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应该说,世界上并不存在哪一种财务方式,能天生具备避债功能。同样,世界上也没有哪一种财务方式,生来就不具备避债的功能。能不能避债,不在于它是个什么财务形式,而在于它作为这种财务形式,有没有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定条件,即没有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任何一种财务方式,像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当然也包括保险,都可以不受债务追偿。反之,如果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什么形式,哪怕是保险也好,信托也好,都可能受到债务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所以说,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


  但是,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有l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现在又有更新的补充。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可喜的是,据我国相关法律,人寿保险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避债避税”功效。 理由很简单,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


       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需要提醒您的是,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提醒1:   须指定受益人才能避债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填写受益人时,销售人员往往会“热情”地告诉你:“不用麻烦写了,我们保单上都已打好了‘法定’。其实即便你什么都不填,法律也是自动将其认定为法定继承人的。”于是,因还要查找、填写受益人身份证号,很多嫌麻烦的投保人就会放弃填写该项。
虽然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但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因为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提醒2:填写保单必知
填写保单时,千万不能忽视受益人一栏,约定受益人时,有四点必须知晓:
一、要填写受益人姓名、受益份额。
二、要明确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但需由被保险人认可。
三、要知晓受益人可以变更。在所保障的风险事故未发生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如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四、要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该受益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未指定其他受益人,则给付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问题三:婚内买的保险哪些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分割?哪些不可以?


  现在社会保险种类越来越多,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上升,越来越多人结婚后购买了各类商业保险。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可以分割的保险种类有哪些,那么财产保险,离婚时利益如何分配。请看如下解释。

  1、离婚可以分割的保险种类有哪些?

  离婚可以分割的保险种类有哪些?现在社会上的保险种类繁多,但归纳起来我们还是可以将其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其中商业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而社会保险则有失业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险四类。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保险仅限于双方婚后购买的保险,从种类上看商业保险都可以作为分割对象,而社会保险则仅限于养老保险可以分割。


  2、离婚财产保险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财产保险利益如何分配?请看以下几点:

  (一)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应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而购买的保险,无论以夫妻谁的名义投保,而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应如何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保险金,这笔钱仍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保险所用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初用来缴纳保险费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返还另一方一半。

  (三)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如果该份投保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但这方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签约当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险合同当事人,需要持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或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经协商同意履行合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有一方补偿给另一方共同缴纳保险费的一半,如果这份保险合同归一方所有,这方又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方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继续履行,但应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一半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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