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枉议然、法语如斯、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如果你没有在合议案件时,和同事吵得面红耳赤,只差打起来,要么你是一个人云亦云的老好人,要么你是一个规避责任的精明人,但绝对不是一个坚持己见勇于担当的法官。
但你有没有想过,这样的争论,往小了说是意见分歧,大家互相商榷,往大了说可能就是冤假错案,有人要身陷囹圄。虽然大家一直把“错案责任追究”、“终身责任制”挂在嘴边,但有没有人能告诉我,什么叫“错案”?
是不是当事人信访了就是错案?是不是二审改判了就是错案?是不是领导认为错了就是错案?是不是认定了模棱两可的证据就是错案?其实这些还不可怕,更可怕的是,说你错你就错不错也错!
裁判权是一种判断权,特别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是根据证据对事实的还原,得到的永远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案件没有“真相”,只有“真像”,特别是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是必须也是无奈的。
否则,怎么办?法官最难的就是当案件呈现真伪不明的灰色状态时,必须做出非黑即白的判断。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的判断永远正确,只要这种判断不是违心的、偏私的、故意的,就不应当为这种判断而被追究。
这几年因民事枉法裁判被追究的越来越多。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那些代表国家公诉的隔壁员工,还有坐在审判台上的刑事同僚,有些穷其一生也没办过一个民事案。
有一同僚刚从刑庭交流到民庭,合议案件时,他说:“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把被告说成是被告人,把陈述说成是供述,这真的只是口误吗,显然不是,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
(对案件不便多说,听听王成忠自己的辩解吧)
如果他在合议庭,他可能只是和你意见不一的那个人,但现在他们代表着“正义”对你审视和拷问的时候,这种不平等的角色决定了,任何一个民事法官,都可能会沦为“阶下囚”的角色,仅仅是因为你做出了一个与他们意见不一的判断。
法庭上,必须自证清白,怎么自证?早年我曾看到过一篇论文,说到判决书中自由心证的内容应当公开,学者们扯淡扯到这种程度,真的让实务界的人感到生疼。但现在,王成忠怎么证明自己的心证合理,还真成了问题。
我就觉得这个证据可信,不行吗?民事上是优势证据规则,我就觉得它达到了51%的可信度,不行吗?你如果说不行,那你首先得告诉我为什么不行?你的理由又是什么?
你可以更改我的判决,因为一审之后还有二审,二审之后还有再审,再审之后还有信访,但每一个法官都应当誓死捍卫他人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不能仅仅因为他的意见和自己的相左,就认为对方的是错的。
在案件的相关花絮中,看到有人曾经动员王成忠解聘辩护人徐昕,如果这是真的,真的连一点底线都没有了。
都这会儿了,还要让人家“顾全大局”,是不是还得认真配合,痛哭流涕!
有一个成语叫“兔死狐悲”,当年崇祯斩杀熊文灿这样的“兔子”,明朝那些将军大员看在眼里,联系自身,能不悲切哀叹吗?
二、从王桂荣到王成忠,司法责任制该如何落地?
来源:上里巴人、中国冤假错案网等,感谢。
在讨论这两位法官之前,先说两个自己亲历的案件,两个民事审判中常见的简单案件。
第一个案件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拿着一份传真打印件的合同和两张增值税发票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法庭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并不充分,因为原告即便能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货物交付的证据,无法证明履行了合同。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对于交货情况,原告说自己是小公司有些单据保管不完善,确实找不到了,现在被告缺席是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就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支持他们的诉请,而且如果他们没有交货为何会给被告开发票呢。尽管法官也相信原告应该已经交货,但法官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根据证据审查合同履行情况,证明交付是原告的义务,举证不能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这种情况下,证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法官应该怎么判?
第二个案件已经讲过多次,该案原告是个老太太,为儿子装修婚房请了个私人装修队,装修工程顺利结束的两个多月后,老太太把装修队告上了法庭,理由倒不是因为装修质量出了问题,而是老太太坚持说自己多付了被告钱,总价14万元的装修款,她声称付给装修队16万元,有包工头白纸黑字的收据为证。经过庭审的观察,法官确信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并没有多付钱,而是被告开错了收据。
这种情况下,证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法官应该怎么判?
为什么一再强调法官并不好当,因为案情纷繁复杂,法官需要在层层迷雾中去还原事实真相,有的事实连当事人自己都记不清了,有的事实则是当事人虽然很清楚但却故意搅浑。在还原案件事实时,法官一要依靠证据规则,二要依靠多年经验形成的直觉。两种方式如何使用直接决定了案件结果,在前面第一个案件中,如果支持原告,虽然可能符合事实真相,但违反了证据规则;在第二个案件中,如果支持原告,虽然符合证据规则,但有违事实真相。
正是案件审理有这些难处,所以才需要给予法官一定的空间行使裁量权,让他们敢于去发现事实的真相,然而从引起热议的一些案例来看,无论是完全依据证据规则,还是依据经验,当案件超出法律的讨论框架,任何一起案件都可能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当事人的权益,甚至是身家性命,所以法官行使裁判权时应该慎之又慎。即便作为一名法官,也认为当下行使裁判权应该受到必要的约束,而司法责任制是规范法官裁量的重要手段。
站在法官的角度,司法责任制虽然加重了法官的责任,但从一方面来说也是对法官的保护,因为司法责任制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才需要担责,即法官只有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违法裁判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审慎处理案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尽到了注意义务,即便最后出现了错案,那也只是专业能力问题,而不是枉法裁判。
但无论是两年前的王桂荣案,到这几天引起广泛热议的王成忠案,都在证实法官们对司法责任制的担心正在变成现实:司法责任制只落实了案件追究责任,并没有显现出对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保护。
首先,司法责任制下的错案要件与刑法中的民事枉法裁判罪要件和玩忽职守罪要件如何衔接?司法责任制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七种情形,是否是对民事枉法裁判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解释?如果根据司法责任制文件对法官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并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法官也无贪污受贿情形,是否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司法责任制的错案认定程序与刑事追诉程序如何衔接?司法责任制中规定了错案追究的程序,也规定了法官复议和申诉的程序,但在王成忠案件中,并未看到法院有启动错案追究的程序,而是直接由公诉部门提起了公诉。在王成忠案件庭审中,公诉人的不专业也引起了不小争议,由其引发的问题是,由了解裁判规则的专业法官委员会来审查是否为错案是不是更加合适?
最后,在出现干扰法官独立办案情形时,应当如何定责?根据吉林法院庭审直播网站对王成忠案情的介绍,王成忠在办案过程中受到了法院副院长和其他干警的授意。如果最后王成忠罪名成立,那干扰判案的领导和干警是否也应该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而不仅仅是根据司法责任制文件内部追责?
研究司法责任制,王桂荣案和王世忠案是两个绕不开的案例,不把两个案件的罪与非罪说透彻,责任制只能是自说自话,也永远打不开法官的心结。王桂荣和王世忠,一个刑庭庭长,一个民庭庭长,都是法院的中层领导,如果连他们都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那其他众多普通法官对责任追究的恐惧就不会是事出无因。
三、辽宁法官王成忠二审第一庭审文字实录
来源:罗秋林律师新浪博客等,感谢。
【按】:鉴于我在数个无罪释放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网络直播之请求,法庭一律拒绝,没有想到徐昕律师做到了!
我羡慕忌妒不恨!
这一个刑事律师娴熟地运用程序辩护,我认为是教科书式的辩护。
法官如果遇上这样的辩护人对法律条文烂熟于胸的辩护人,而自己对法律条文却念错,这是一副什么的图景!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我看到了!
故请助理龙嘉佳听直播网的视频后进行整理而成。
案件名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案号:(2018)吉04刑终29号
审理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震 (以下简称“法”)
审判员:康丹晶
审判员:李志华
上诉人:王成忠(以下简称“王”)
辩护人:徐昕(以下简称“徐”)
开庭时间:2018-11-08 09:30
整理人:龙嘉佳(有不全处请轻拍)
书记员:请肃静,请法警出庭执行任务,(宣读法庭规则……)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法:请坐下。(敲击法槌)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王成忠到庭。
(王成忠进入法庭)
法:本庭以二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原来由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审理的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上诉、抗诉案件
王: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卸下我的械具。
法:可以
(法警卸下王成忠械具)
法:现在核对上诉人的有关情况,根据王成忠,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7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准确吗?
王:准确。
法:宣布合议庭成员、公诉人成员、书记员
王:审判长,我有一个请求,请求(4:17没听清)
法:现在本庭正在组织开庭审理。
王:我先问一下,是不是庭审进行网络直播?因 为马上要开庭了。
法:刚才已经宣布了,本庭是公开审理,是网络直播(询问审判长三次得到回答)
王:谢谢法庭。
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肖之娥担任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权利),下面宣布庭前会议报告。
徐:回避申请是不是应该……(被打断)
法: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在宣读完权利之后,可以宣布庭前会议报告。
徐:应该,这是我认为应该……(再一次被打断)
法:你可以有异议,但现在是我在组织庭审,
徐:我认为应该告知他有申请回避权的时候应该要问他申不申请。
法:你可以回去查这个规定,看看到底有没有,但现在我在组织庭审。
徐:行吧。
法:现在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原审被告人王成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就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对于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对于管辖和回避问题,辩方认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人和王成忠都有关系,要求辽源中院整体回避,不应行使管辖权,对此,检察员认为,本案是普通案件,发生在辽源市,一审有辽阳中院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辽阳市中院对该案二审进行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回避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2、控辩双方对是否公开审理该案没有异议,3、关于二审举证、质证的方式,鉴于本案是二审案件,对于一审中举证、质证过的意见,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进行了查阅,二审不在组织双方重复举证,双方同意综合发表意见,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情形,认为笔录与审讯笔录差异巨大,对此检查员出具了入所体检表,认为王成忠在一审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在二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理由不充分,笔录之间有6小时间隔,王成忠神态正常,表达清晰,不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形,王成忠入所时没有问题,入所后也做了有罪供述,其作为老法官,对于法律,应有判断,笔录和录像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即可,不能要求完全一致,王成忠的有罪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应作为定案的根据,5、关于申请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问题,辩护人申请接触过本案的所有人员出庭作证,庭前会议闭会后,本院重点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1、关于案件管辖、回避的问题: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回避的对象只能是正在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等,申请合议庭等司法机关整体回避,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际是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应为二十五条)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应为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系适用上述规定,将本案指定由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结束后,案件上诉至本院,本院不存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本案也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对于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2、关于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鉴于本案是二审案件,不是一审案件,一审中,王成忠本人的供述已经作为起诉、指控其有罪的依据,经过了一审的举证和质证,在二审庭审调查中,双方可以就案件收集的合法性进一步充分发表意见, 法庭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在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关于证据的证明力,也将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3、关于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以上规定赋予了法院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确有必要的,享有审查确认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就目前,就案卷的证据情况来看,暂无必要,对此法庭将根据本次庭审的情况,进一步综合审查判断是否有必要调取证据、以及通知证人出庭,庭前会议报告宣布完毕。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未提回避问题),宣读一审判决书。
徐:审判长,你刚刚说我们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你们就没有询问我们要不要申请庭审人员回避。
法:庭前会议已经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徐:庭前会议,我们并没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甚至我们都不了解合议庭成员是由哪些人组成的,我所提出的是要求审判长史震以及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自行回避,所以刚刚你关于庭前会议报告中驳回回避申请,还不的申请复议的这个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我们都没有申请你回避,何来驳回呢?何谈不得申请复议呢?
法:庭前会议已经告知了你们合议庭组成人员。
徐:这个可以查庭前会议的笔录和录音录像,你没有告知,你说当时并没有完全确定,而且我和王成忠都是没有申请过合议庭成员回避的事项,没有申请过!所以,一开庭就已经剥夺了王成忠和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法庭采纳你(指辩护人)的意见。现在询问一下,上诉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徐:我要申请审判长史震,两位审判员康丹晶、李志华回避,申请全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在申请回避之前,能否让王成忠坐下?因为他一直在那个地方罚站。
法:可以。坐下。说下你的理由(指申请回避的理由)
徐:我先说还是王成忠先说?
法:你也可以先说,
王:我简单说一下,今天来到这个法庭,是我曾经工作过的地方,看到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很激动,关于回避的问题,在庭前会议当中我没有正式提出,因为在当时我并不知到。今天就正式地提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在一审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指定管辖,在一审判决中,到今天,我仍然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未被罢免,我不清楚,辽源中级法院当时回合让xx法院回避,回避的原因是什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x区人民法院的上级,如果xx法院需要回避,那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应当回避。不论是在xx区法院还是西安区人民法院,上一级都是辽源市中院,这个是说不通的,作为上级法院,他要求下级法院依法审查,自己更应该依法审查,要求一审法院回避,自己更应当回避,如果认为xx法院和我有重大关系,那么辽源中院对我更是有重大影响,尤其是辽源市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法院中,我认为这不符合法治精神,我作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员,我对这种做法感到(停顿),说句不好听的,耻辱。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法律人,首先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法:还有没?说完了吗?
王:我想辽源中院在一审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无非是我和xx区法院的关系比较亲密,那么就不考虑我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了吗?关于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排除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我们难道只考虑亲密的一面而不考虑对当事人不利的一面吗?那么,这个案件目前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到最后时刻,背后一双无形的大手,我作为一个法官、法律人,为了此案的公正审理,为了消除对当事人不利影响,我建议辽源市中级法院整体回避。否则将在审判史上留下不光彩的一面,辽源市的形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我感谢辽源市中院这么多年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在我最需要你的时刻,我希望你们伸出一只手,伸出正义之手,还我清白,如果到异地法院审理的话,判决我有什么罪行,那么我接受,我尊重事实和法律,但如果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我有罪,我是不会接受的,你们也会遭到社会的质疑,也会有和我一样的境遇,我不希望我的今天变成某些人的明天,
法:说完没。
王:所以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在研究回避问题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我就说这么多,不足的地方请我的辩护人补充。
法:辩护人还有什么要说的?
徐:审判长,我申请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理由是因为王成忠这个案子是一个重大的影响性案件。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很有可能是要通过审委会决定,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也赋予了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的权利,具体理由:1、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位合议庭成员和王成忠是同事。同事之间他有可能是有很好的关系,也有可能是不好的关系。那么这样一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王成忠是辽源中院原民三庭庭长,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这个和三位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事。是朋友。有利害关系。
2、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的第29条的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二项是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第四项是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也有刚刚类似的规定,第三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那么,在这里,即使是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律师有曾经同事的关系,都是属于回避的事由,何况是与本案的被告人是曾经的同事关系。而按照刚刚王成忠所说,他没有被免去庭长职务也就意味着现在仍然属于同事关系。所以这个属于当然回避的理由。那第二点呢,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
3、当事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这是一条最深入人心的法律格言,程序正义最底线的要求就是保持司法的中立,就是和案件有任何牵连的人,不能担任案件的裁判者。现在出现了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刑二庭庭长审民三庭庭长。显然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无法获得客观公正的处理。还可能会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刚刚王成忠说了,如果判他有罪,他不会接受。那么我们反过来再说,如果判他无罪,人们也有可能质疑是不是你跟王成忠关系比较好,照顾他了。所以,回避的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的措施。
4、我认为三位审判人员本来应当自行回避的,这就是我介入本案以来从三月份一直提出来的观点。因为三位法官是从事刑事审判的专业法官。对刑事法律是十分熟悉的。
三位法官是从事刑事审判的专业法官,对刑事法律是十分熟悉的,应该很清楚,了解自行回避的法律规定,并且自觉遵守刑诉法的规范。但是你明知应当自行回避还不回避,这就是明知故犯。有一个法律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也就是说,即使人家没有要说你自行回避你应当向院里提出,你是否向院里提出过?第四点理由,违反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
6、违背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原来是227条)第二项: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253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是可以启动再审的理由。
7、自行回避,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保护,回避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可以使得法官避免被社会指责不中立,不公正,从而减轻压力和职业风险。
本案还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他不自行回避,不回避的话。就叫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这就陷入了检察院指控犯罪的逻辑,因为他指控王成忠犯罪的逻辑,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应当采信没有采信。那么你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这就陷入了他指控犯罪的逻辑。按照你辽源的法律,他就很大的危险。当然我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
8、由于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以及审委会所有成员应当回避,以及可以说是辽源中院所有法官都是王成忠的同事。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无法管辖。那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案件,辽源中院没有管辖权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我申请回避的一个理由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一定要强行管辖。是构成不当行为的。那么为什么说辽源中院指定管辖是错误的。因为他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只有两种情况。刚刚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决议的时候,也提到了这观点。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管辖审判管辖不明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一个法院管辖之后,由于三种原因,就是司法解释说的三种原因。
而指定另一个法院管辖。那么本案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两种情况吗?当然是不符合的。所以这是明显是违法的,而且,他是不当的。为什么不当?因为你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它导致的结果就是上诉就上诉到了王成忠原来所在的单位辽源中院,就会出现辽源自审庭长的这样一种怪象。所以你的指定是错的。那么而且,这样一种指定管辖辽源中院的一种管辖,他们也说到了。辽源中院全体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辽源两级法院来审理本案会挑战程序公正的底线。而且还有一点就是辩护人向吉林高院反映指定管辖的错误,吉林高院2018年6月20日立案庭杨法官电话答复辩护人,说指定管辖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下级法院报送指定管辖。二是同级检察院商定指定管辖。辩护人马上就向辽源中院和辽源市检察院
提出、按程序报送。
但是至今我没有看到辽源中院向吉林高院报送指定管辖的相关材料。你为什么不报送由吉林高院来确定呢?为什么你非得要管王成忠这个案子啊!有这个必要吗?所以指定管辖是错误的。而且我们在申请中也提出了一份类似的一个。
一个相当于案例。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检察院。这么一个交换案件通知书。
那么这样一个,人家的做法就是,那就涉及到的审判法院的一个法警,人家都主动去要求指定异地管辖。那你涉及到自己的一个原民庭的庭长。你还要通过指定管辖,使得你二审上诉到自己的法院,我自己法院审自己的法官,这是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吗?所以异地管辖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的做法。
9、最后一个理由,因为我的电脑掉到机场,所以我再找点材料。这个我非常尊重审判长,我们的沟通很好,但是这个理由是针对史震庭长的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
在2018年8月初,到看守所会见提审王成忠的时候。告诉王成忠,说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说把徐昕律师换掉。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个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是属于回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这里不是暗示更换承办律师,而是明示要求要更换辩护人。我有什么地方得罪了我们尊敬的史庭长,得罪了辽源中院,非得把我换掉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所以我认为审判长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如果你要觉得不认可,我们可以调取你提审的录像来加以证实。我说这么多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说辽源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一定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是有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且,即使你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会得到社会的质疑。所以,我就依照这样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理由,希望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希望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如果说你们坚持要审这个案件我当然我会也只能服从法院的决定,但是如果你要判王成忠有罪的话,我也会想吉尼斯世界纪录来为我们辽源申请一下世界纪录,说完了。
法:刚才听取了上诉人与辩护人的有关意见,与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不属于刑诉法28条,29条(应为29、30)规定的回避情形,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下面继续进行庭审。
王:报告审判长,我现在申请调取庭前会议录像,看看我们是否申请了回避,是怎样申请的?我在签笔录的时候着重的看了,我的申请项是什么,我申请法庭调取(被打断)。
法:这个问题已经,已经决定了
王: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审理这个案件,我个人的想法,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取其辱,玷污了全国法院、全国法官的形象,你们非要当我这个案子的法官,我也接受,那么会导致全国人民对辽源市中院的质疑,是不是中立,是不是公正,导致了我的同事、我的朋友、我的领导也会像我一样,站在被告席上,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宁可死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但是我接受不了辽源市中院对我的审判,我是无罪的,你们要给我个清白,庭前会议的笔录我都看过,我们是有录音录像的,就像我在xx区检察院审讯的时候是有录音录像的,为什么不把他拿出来看一看?这对我的侮辱太大了,我接受不了,如果(被公诉人打断)
公:审判长,基于被告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建议休庭。
法:控制下情绪(指王成忠)
王:(没听清)
徐:审判长,我也同意刚刚检察员的那个意见,我觉得应该暂时休庭来考虑回避的事项,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申请的回避呀,和原来庭前会议说到的要求申请回避的理由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这次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申请回避的事项,包括尊敬的审判长史震庭长要求被告人更换律师的情况,我们还提出来了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申请。这样一种回避的决定不是您能够在庭上当场驳回就能够驳回的,它有法定程序。审判长的回避,他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谁决定还不知道。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样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慎重的研究。同时鉴于王成忠的情绪比较激动,我也同意检察员的意见,我建议休庭来处理,刚刚提出的相关事项,而且我们认为它是符合刑诉法第29条规定的回避的事项是不能由法庭直接驳回的。我说完了。
法:实际上辩护人提出的是对法院的整体回避,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徐:审判长,我说一下,我们申请地回避大概几个回避对象,第一是三位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第二是审判长你的回避对你的回避还是一个独立的理由。第三呢是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我还没有申请全部的辽源中院的所有法官回避,这个建议休庭研究一下。
法:如果没有其他意见可以庭后提出,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王:报告审判长,刑诉法明确规定,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刚才我的辩护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并没有申请院长回避,而是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
法:你可以在庭后提出书面的意见
王: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实体公正,辽源中院这种行为是可以开先河的,是会遭到全社会质疑的,为了什么?是我十恶不赦,还是罪大恶极?还是在开庭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的罪名?为什么这么做?
法:关于这个,我已经说完了,你可以在庭后提供书面意见。
王:请法警给我把手铐带上,我申请法庭书面审理,你们随便审,我都可以,只有迟到的正义,没有缺席的正义,我一定要坚持我的正义,
法:审理的方式不是你决定的,
王:如果我死在今天的审判庭上,对大家都不光彩,我也不愿意这样,报告完毕。我不愿意我的行为给辽源市法院造成负面影响,
徐:我建议休庭讨论回避事项,我再给被告人做工作。
法:(敲击法槌)休庭。
四、王成忠案非要本市审理唯一的解释是:有人担心换一个地方掌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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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法官喊冤案,今日开庭。王成忠法官在自己工作多年的单位辽源中院接受自己同事的审判,情绪激动,泪洒法庭。
以下是梳理出来的法官们和前法官们对本案的看法:
1、这个审判长的应变能力太差,哪怕休庭做个样子也好啊,搞到最后,还是不得不休庭。
2、辽源中院也是胆大啊,没有金钢钻,别揽瓷器活啊!没这个本事,搞什么直播啊,有点替法院脸红。以后的庭审,估计好戏连连啊。
3、感觉律师的辨护意见没用。
4、我看到的是法院的颜面无存,审判长低劣的法学功底和庭审驾驭能力,被告人对自己权利坚决维护,律师有水平有尺度的辩护!
5、这样的案件避之唯恐不及竟然主动揽上,还都进行了直播,想不通。
6、不过,你看看,审判长允许被告人发表演说,并且没有强行打断他。说明还是顾及同事之情,还是有心要帮他的。
7、审判长无权决定自己是否回避,院长来决定,起码出门打电话,做做样子说驳回回避申请。
8、主审法官,如果这个把案子(脏活)干完了,辞职做律师都不合适,影响自己名声。
9、自己的法院审判自己本单位任职的法官,也可以载入法院史册了。不应该回避吗?
10、史庭长的开场白,白痴都知道那就是在宣判。他以为死猪不怕开水烫,无论被告与律师说什么,他只要闭上耳朵,自己做完自己的事就行了。没想到被告来这么一出:你们书面审好了,我回监房去牢底坐穿。于是排好的公开公正的大戏就这样被演黄了。估计下次真的要狗急跳墙书面审,并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了。因为公开审没办法审下去,仅仅一个开头已经如此颜面尽失,下次开庭,徐昕再提出审判长新的回避理由(第一次开庭当场驳回被告的回避申请涉嫌越权)该怎么办?还要不要脸啊!
11、排演的时候根本没有安排回避情节,更没有安排休庭请示的内容,允许被告提出回避申请,己经是无奈下的加戏,令审判长惊慌了,哪里还敢再加表演内容呢?况且如果他真休庭请示,等于把烫手山芋交给院长了,有这胆子,就不会把庭开成这样了。
12、作者说王成忠彻底放弃,不准确。我观看了庭审直播,王成忠是申请回避,并发表了自己无罪的言语,情到深处哭泣,表示如果判自己有罪那就死在审判庭。
13、为嘛要当庭驳回呢?为了把戏演得逼真一点,可以象征性的休个庭,出去假巴巴的给院长请示一下。
14、可见直播什么的都是扯犊子骗人,对自己无害的留着,有害的立马删了,这叫他妈什么直播!
15、这样审理的案子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吗?案件终身负责制的板子最后会落到谁的屁股上?
16、非要本市审理,唯一的解释是,有人担心换一个地方掌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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