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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有作为:调查令来了,几乎可以调查所有信息(附13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调查权)!

法院报及法莱利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9-07-25


一、律师将大有可为:律师调查令可调查几乎所有财产状况!

来源:福建省高级法院、司法厅、律师协会、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虽然是地方性规定,其实各地都出台过类似规定,不过本次福建省规定可谓详细,且极具操作性。律师调查令可调查几乎所有财产状况!律师在执行阶段将大有可为!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并且明确: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高法〔2019〕2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司法局,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19年1月31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律师协会

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闽高法〔2017〕1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调查令的申请、审查决定、签发、持令调查、接受调查以及与调查令相关的其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执行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为强制执行所必要的身份等其他相关情况的证据或者信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

第四条 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且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授权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由该律师持令向接受调查人进行调查。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向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

调查令申请书,可以由当事人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条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主体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的现状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情况:

(一)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

(二)在支付宝、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

(三)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

(四)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五)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

(六)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其他财产情况。

调查令可以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等的证据或者信息。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代理律师能够自行调查收集的;

(三)与本案执行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七条 申请使用调查令,可以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持令调查律师身份情况、接受调查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目的,以及无法院调查令律师难以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

(二)持令调查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指向特定的证据或者信息,其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申请调查的内容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内容不明确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八条 申请调查的持令调查律师一般不超过两人。持令调查律师为两名的,可以由任意一名律师持令调查。

持令调查律师既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已经授权委托的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为特定调查事项特别授权委托的律师。持令律师为后者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诉讼代理人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执行法官决定准许申请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调查令调查对象、调查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内容不得手写修改或补充。

执行法官认为不予准许的,应当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理由。

不予准许调查令申请,不影响人民法院另行依职权调查。

第十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一条 调查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等相关证件。调查取证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材料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持令调查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向人民法院缴存入卷。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妨碍调查的,持令调查律师有权当场采取合法正当的措施,固定接受调查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行为的证据,并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 律师经人民法院发给调查令,应当依法持令调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持令调查律师不得妨碍接受调查人执行调查令,不得选择性收集有关证据或者信息,不得向人民法院隐瞒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或者信息。对持令调查中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持令调查律师应当保密,且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在其他事务中使用。

第十五条 持令调查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规定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三)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四)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审理的;

(七)其他滥用调查令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一年。

附件:调查令相关文书样式



二、大杀器!“升级版”律师调查令来了,可查网络虚拟账号等11类信息

来源:河南省高级法院、司法厅、律师协会、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去相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吃闭门羹"怎么办?执行案件中,怀疑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举证?

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律师取证"撑腰"。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规定》明确指出,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从执行工作的角度,文件中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其中包括,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相片、婚姻登记、征信记录、手机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第二条 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行案件结案前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一事一令、专人使用。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行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

第三条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财产流转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

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

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

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

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

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

11、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待调查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12、民事审判中调查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签发。其中,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坚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且律师持令调查存在安全风险或困难的;

4、申请调查的事项不具体、不明确的;

5、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五条  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所涉案件的案号、案由、申请人、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的原因,协助义务人名称或姓名、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持调查令调查的律师的执业证书等情况,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为特别授权;

(三)申请人及持调查令调查人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调查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向法院报告并保密;

2、严格按照发出调查令人民法院告知的权利义务使用调查令,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罚或惩戒。

第六条  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但执行中申请调查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

1、持调查令律师相关权利义务;

2、调查完毕后向发出调查令的法院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

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

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八条  调查令载明的调查对象、调查事项应当在调查令中书面列明,内容不得手写修改或补充。

人民法院不准许调查令申请或者不准许部分事项的,但确需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

第九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

(四)持调查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或财产线索;

(六)协助义务人向持调查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的期限;

(七)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八)调查令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九)和签发调查令法院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十)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调查令应用突出的文字注明有效期。根据案件繁简和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持令律师调查取证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人民法院入卷。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对调查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存在转移或灭失风险,持令律师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调查令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审查情况告知持该调查令的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对调查令的发出、律师调查情况、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审查情况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持调查令的律师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可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2、《律师调查令》(样式)

3、《律师调查令(回执)》

4、《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

附件1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当事人: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贵院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律师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1.

2.

3.

事实和理由:

1.

2.

3.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省×××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样式)

(××××)豫××民/执调令××号

 

×××(写明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纠纷(案由)一案,案号/收件编号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调查××××的申请。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指定××律师事务所×××到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代理律师:×××(性别:×,律师执业证编号:××××××××××××××)


请你在核对持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并确认无误后,向持令律师提供上述指定证据材料。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名。


对本律师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令。

 

                           河南省×××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河南省×××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回执)

(××××)豫××民/执调令××号

 

河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案律师调查令已于×月×日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以上材料共×页。

不能提供律师调查令所列第××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受调查人印章或捺印)

联系方式:

(此联由持令律师交还本院附卷)


附件4

 

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

 

1.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2.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间调查取证,有效期限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3.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4.因故未使用律师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退还人民法院入卷。

5.对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三、律所调查令:13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调查权!

来源:天津司法、法院报、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天津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向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国土房管等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 )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的情形。

第三条 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一)律师执业证; 

(二)授权委托书;

(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代理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调取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等。

有关单位可以复制留存上述证件及材料, 除上述证件材料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以其他理由拒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调查适用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挠。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为,通过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进行解决。


第二章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第七条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依法不予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按规定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代理律师可以在民事诉讼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 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相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

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九条 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不包括证人证言。

十条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含以下范围:

(一)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个人基本信息等的工商档案, 涉及商业机密、 个人隐私除外;

(二)自然人户籍资料(含配偶及同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

(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

(四)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五)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

(六)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

(七) 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 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

纳税信用级别 A 级纳税人名单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

(八) 抵押权人、 质权人提交符合规定资料后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九)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等情况;

(十)自然人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

(十一)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十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十三)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

(十四)自然人或企业名下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十五)特定车辆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情况的相关信息;

(十六)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 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收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不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 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权限应为特别

授权;

(三) 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

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相关线索等。申请书需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庭长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当计入笔录。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院签发的调查令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编号和调查令的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八)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调查令样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根据案情繁简和调取证据难易程度,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取证。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调查取证后,律师应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代理律师应将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接受调查人对调查令和律师的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因客观原因在五日内提供有困难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

对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事项,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回执上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持令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交还调查令或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或违反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持令律师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层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通过人民法院内网公示。

第三章 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机关许可的,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许可的办案机关通报。

第二十二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说明搜集调查证据的内容,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便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属于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依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单位认为申请调取的材料不存在或与律师所承办法律事务无关,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五条 律师复制与所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材料,有关单位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律师认为有关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调查属实的, 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回复。

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律师在执业中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利的, 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反馈、纠正和查处。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律师对于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证据及信息,应当依法使用,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情形,应依法受到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接收有关单位转递的违法违规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律师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调查令并非新鲜事物,今年来司法加强了对律师权益的保障,纷纷推开了调查令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是遇到了许多阻碍,如何让制度更有效落地,还需不断探索。


落马副镇长法庭上:与办案人员对赌,谁作假,死全家!(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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