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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法院系统:农民自制炸药包炸死法官(附枪杀法官背后:对话而非对立,才是最好的保护)!

法律与生活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9-07-25


一、震惊法院系统:农民自制炸药包炸死法官!

来源:邓文及法律与生活、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近些年来,一些中国基层法院连续遭遇底层民众的攻击。媒体关注或未能披露的众多惨案没有引起法院与法官们应有的思考,只看到安全门和日益严格的安检并没有防止血案的继续发生。


联想到2016年的昌平法院马彩云法官被枪杀和2015年阆中法院公判讨薪民工的事件,我们是否还有什么方面遗漏了?


2006年1月6日9时20分,一个叫钱文昭的农民冲进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法院四楼会议室,引爆爆炸物,将正在召开年终考核会议的一名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法院院长、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县法院办公室两名副主任炸死,另致5人重伤,17人轻伤。


1、黄虎断指案给这个农家带来的是四年噩梦。


2005年2月25日15时许,湖南省永兴县法院5号家属楼二楼楼梯间发现了一个来历不明的礼盒。

一个姓罗的妇女发现该礼盒,提到家里发现不像礼品,放回原处。5时许,罗的丈夫将其丢弃到楼下。晚7时许,好奇的罗家亲属下楼继续查看该礼盒,终于发现礼盒的电源线,感觉不妙,就致电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曹到现场立刻报告院长李开清。李和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曹华家一起到达现场。

有人看见礼盒内的电线和铜丝,怀疑是一个炸药包。李伸手从里面抠出一些粉末,闻了一下说,这是硝胺炸药,用水打湿就不会炸了。曹华上楼提来一桶水浇淋礼盒,突然爆炸声起,花坛被炸出一个深达70厘米的坑,两栋住宿楼的玻璃几乎全被震碎、跌落。

三个法官———曹华的脑袋被炸得粉碎,李开清的双眼被炸伤,伤及右眼晶体;曹兴虎脚被炸伤,右耳鼓膜穿孔。湖南警方迅速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有较明确侵害目标的恶性报复案件。

一个叫黄运财的人进入侦查视野。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黄是该县湘阴渡镇夹口村水塘组农民,他的儿子黄虎因为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而曹华一审仅判其获赔1.6万余元。黄在接受警方的例行调查时,说他当天在镇上摆摊,无作案时间。

但一个叫黄壬贵的人向警方指认说,当天中午看见黄在县城等车。警方找到了另一个村民,证实黄曾去过县城。警方认为黄隐瞒去县城的过程,一定在掩饰什么。

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今年43岁的黄运财做过木匠、会修手表和电视机,还曾到山上炸过石头盖房子,具备制造爆炸案的能力。

2、超越想像的炸药包


黄运财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承认是他独自一人秘密完成了爆炸案所有流程。知情者透露,黄运财在制造炸药包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机智和技巧超越了办案民警的想像。

检察机关指控说,黄一心要炸死曹华,但他知道他无法进入曹家,炸药包只能放到曹家外面。而寻常的一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可能就在曹家外面爆炸。他就想制造一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需要提放三次才导致开关连接电源,实现引爆。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黄设想的是曹华或曹家人将放在门口的礼盒拿进家里,炸药包再提放两次即可引爆,造成曹在家里玩炸药引爆的假相。

2004年11月7日,黄在永兴县复和乡一个煤矿打工时偷得炸药二十筒,电雷管两枚。后来在他母亲家取回了一个礼盒,开始了他的冒险历程。这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的制造过程,精细得令人眼花缭乱。但这个农民只可能得到一些诸如棒棒糖棍、一次性注射器、电池等材料。

黄到村里小卖店花5毛钱买了一支圆珠笔,将该笔上的弹簧按钮取下,就成为他理想中的自动装置。黄还盘算着如何增强炸药杀伤力,最后他砸烂了一个棕色的农药瓶,把碎片掺进炸药。2005年2月24日晚,黄将炸药包藏在家外100多米的草丛里。次日,黄将它带到湘阴渡镇集市。

中午12时许,黄带着炸药包乘坐一台摩托车来到县城,将其放置于曹家门口,乘汽车回家。


3、死伤法官与黄家结怨


爆炸案中的死伤法官都是黄运财的“仇人”,双方因一场官司结怨。

2002年,黄运财15岁的独子黄虎辍学。6月,黄家父子一同去了镇上马家三矿打工。10月18日晚,黄虎被一根木桩砸倒,其右手被绞进绞车,导致右手三四指完全去除,二五指部分去除,一只手只剩下一块手掌。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

黄家与马家三矿多次协调赔偿未果。年底,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次年2月,该委员会裁定马家三矿赔偿黄30余万元。马家三矿不服仲裁,指责黄家父母故意弄断儿子手指想发财。矿主们起诉至永兴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2003年4月,黄虎收到鲤鱼塘镇法庭发来的传票。该庭庭长曹华成为黄虎断指案的审判长,而曹兴虎正是该案审判员。黄运财发现曹华是湘阴渡镇人,向法院书面提出曹华和马家三矿矿主曹美东是亲戚,且与其他五个矿主关系密切,要求曹华回避该案审理。

经院长李开清的同意,永兴县法院以“两曹无任何亲戚关系,曹与其他五矿主无任何往来”为由驳回。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黄虎父母质疑该案应由县法院民庭而不是一个边远派出法庭审理,法院称交由哪个法庭审理是法院的权力。

2003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虎之伤为七级伤残。永兴县法院据此判令马家三矿赔偿黄虎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6706元。黄家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7月,永兴县法院向黄虎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称5日内须交13000元上诉费,如果到8月10日之前未足额交缴,便按撤诉处理。黄家无力在短时间内筹集巨额上诉费,请求减免诉讼费,被拒绝。法院最后做出黄虎自动撤诉处理。

4、永兴法院法官的“遗漏”


黄虎父母不得不四处上访,他们的代理人突然发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书上没有体现两份最重要的鉴定证据材料———X光片和附属报告单。之前,黄虎在长沙鉴定伤情时,永兴县法院法官邓甲生以长沙医院服务态度不好为由,坚持要回永兴县照X光片,然后由他寄给省高院。但事实上,邓没有寄出附属该X光片的报告单。

永兴县法院对几次前来查询的黄家父母拒绝回应,黄虎的母亲王小华又赶往湖南省高院要求查看永兴县法官到底有无寄去鉴定证据材料,也遭该院司法技术室法医王某拒绝。次日晨,她又来到高院,在一个公用电话亭里打通王某的电话。王小华颤抖着说,如果你是一个清官,那你就让我看见你的鉴定档案里到底有什么。

省高院的法医终于答应王小华的要求。一查,王果然发现永兴法院未向省高院寄去X光片报告单———省高院法医解释说没有报告单,他们光看片子也看不出什么问题,也就定了个七级伤残。湖南省高院司法技术室说他们将免费复检黄虎伤情。2003年12月,湖南省高院出具《法医学复核鉴定书》,认定黄虎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六级伤残。

2003年12月,黄虎提请民事再审,以省高院鉴定书遗漏重要鉴定证据,误定黄虎六级伤残为七级伤残,导致黄虎所获赔偿低于依法赔偿数额为由,要求永兴县法院判令撤销曹华所做一审判决,判令矿主赔偿30万余元伤残抚恤金,并承担诉讼费。

矿主们拒绝认同湖南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作出的复核鉴定,说黄虎家人收买了省高院,要求到最高院继续鉴定,再次获准。黄虎的父母只得带着黄虎上北京。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再度确定黄虎右手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12月20日,永兴县法院终于确认黄虎伤情系六级伤残,但更换了一套法律依据来判决该案:黄虎在马家三矿工作时只有14周岁,未达到法定未成年工最低年龄,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马家三矿证照缺失,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马家三矿和黄虎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黄虎的伤害是雇佣关系中的工伤,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只能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称,国家当时对雇工损害赔偿无统一赔偿标准,只能参照《湖南省交警总队2002—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赔偿项目的标准》,最后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马家三矿矿主共同赔偿黄虎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共计65298元。经历了一次仲裁、五次鉴定、两次判决,连绵三年,18岁的黄虎最后从矿主处拿到了37000余元现金。之后,黄家就再审结果再次上诉,又因无法缴纳巨额上诉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亦未果。

5、震惊中国法院系统高层


永兴法院爆炸案震惊中国法院系统高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复查黄虎断指案。2005年4月,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该案。

2006年3月6日,郴州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永兴县人民法院(2004)永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和永兴县(2003)永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法院最后判决,马家三矿股东们应向黄虎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合计314690元。

记者获悉,黄运财在看守所里得知这个判决后,嘶吼咆哮,泪流满面,令观者动容。

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运财爆炸罪成立,判处死刑。黄运财在庭审期间,坚称自己无罪,所做有罪供述是警方设圈套逼其交代。

2006年7月19日,黄运财不服郴州中院判决,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黄的辩护人提供了四条上诉理由,其中主要一条是检察机关确认其引爆电源开关的原理是利用盒内炸药等物的重量来压合笔头开关,炸药包提放1次,开关就被按1次,提放炸药包3次,开关就连接电源引爆。而事实上该炸药包被人提放数次,最后是被浇淋引爆,属于证据不足,应宣告黄无罪释放。

黄运财到底是不是永兴法院爆炸案的凶手,有待法院的进一步认定。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黄是凶手,又是怎样的一种力量促使他制造该案。

黄的辩护人告诉记者,黄虽是农民,家境贫困,但他坚持花钱请律师,近四年以来一直都是“依照法律途径行事,竭尽所能地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但谁听他的呐?”而在认定黄为爆炸案制造者方面,判决书这样展现了黄在制造爆炸案过程中的犹豫和徘徊:2004年3月,永兴法院对黄虎断指案再审后,迟迟不宣判,相反两度节外生枝。黄其时取得炸药,想等到再审结果出来后决定是否实施爆炸。如果判决结果令其满意,就不炸;如果判决不公,就炸。永兴法院的再审显然让黄不服,他由此提出上诉。

他还曾想,如果上诉成功,就不炸;如上诉不成功,就炸。最后,黄家实际得到的3万多元多用于对黄虎的继续治疗和支付律师费用,无法交纳上诉费,上诉再遭失败,黄于是决意炸死曹华。


永兴县政法界一名干部说,该案展现了法官一起错误判决制造的伤害是如何惨烈,惊悸人心。


 一个追问是,中国基层法院两年连续遭遇底层民众的爆炸攻击,这个系统是否能够以爆炸案作为一个深刻反思的契机,谋求一些深刻改变,帮助法官和攻击法官的人都避受伤害?



二、枪杀法官背后:对话而非对立,才是最好的保护!

来源:专栏作家邹佳铭、财新网等,感谢。


无法在诉讼中疏泄或缓解的矛盾,就会在没有理性的世界中左冲右突,强行寻找出口,最后酿造成个人和社会的悲剧!


虽然烛光在屏幕摇曳,谴责在连篇累牍,但是我们都知道,这并不能扶起倒在枪口之下这个年轻女法官孱弱的身躯,也唤不回一个12岁孩子在这个世界上最亲爱的妈妈。也许我们对她最好的祭奠,不仅仅是哀悼和谴责,更要反思和改进,以免类似的悲剧重演。

2016年枪杀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女法官马彩云案件的制造者是两名离婚男子,其中一人是该女法官承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原告。两人持自制手枪枪击女法官和其丈夫的前后,还制造了另外两起枪案,致一死一伤。后两人驾驶的车辆被警方截停后在车内开枪自杀。

当法官被枪杀事件向外延展、血腥四处弥散之际,在对这些丧尽天良的暴行发出强烈谴责之余,我们能否隐约感受到两名性格极端的施暴者内心也有的深深绝望。只要是人,就会对人世、家庭、生命有所眷恋,是什么让他们走到穷途末路,不惜用戕害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这种最惨烈的方式,向世人发出最后、也是最微弱的声音。杨佳袭警案、湖南永兴法院爆炸案、湖北十堰四法官被刺案,莫不是如此。

如果之前有人伸出援手或俯下身来倾听,是否能够让事情的发展更为理性和平和?

司法,本是社会定分止争的最后手段,但是纠纷的最终解决绝不是靠高高在上、藐视一切的司法判决,而是在这个判决形成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弱者的体恤和对权利的尊重。

西塞罗说:“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

但是当一个基层法官每年处理上百件案件时,我们如何要求她(他)在每个案件中有时间和耐心倾听每一个人的声音,对每个声音有充分的理解和回应。而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许并不是判决书中深奥的说理,更何况我们现在的很多判决书都不屑于说理,而是更多的是来自于每一个裁判者具体的言词和态度。

如果能让他们感受到被关注和尊重,即使最后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也难以将他们推到与社会绝然对立的地步。所以,给案件分流,给基层法官减负,不仅是法官的待遇的问题,更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如果司法生产的产品不能表达当事人的诉求,疏解他们的情绪,一纸判决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会产生新的矛盾。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当人们对司法这种最后的社会救济手段失望之余,更容易采取极端的手段报复社会,无法在诉讼中疏泄或缓解的矛盾,就会在没有理性的世界中左冲右突,强行寻找出口,最后酿造成个人和社会的悲剧。所以说,如果判决本身和它的产生过程不是一种对话,而是权力对权利的冷漠和傲慢,那我们永远无法解决矛盾,只不过是转化或者叠加矛盾而已。

我们必须认识到,只要贫困、社会不公无法被彻底消灭,冲突和矛盾就永远存在。美国建国早期,种族冲突不断,经常酿成街头流血事件。为将这种社会矛盾从街头引向法院,美国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律师建立对话和沟通,减少对立和杀戮。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迟早会变成法律问题。很遗憾的是,我在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就此事件发表的评论中提到,为保护司法者,应该给予法官当庭迳行判决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更多的指向的是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律师。

可以毫不讳言地说,正是这种将权力与权利对立起来的思维,不仅制造了法庭内的矛盾,更是将可以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变成了社会问题,并将走进法庭的人冷酷地推向社会,制造了不可控的社会危险。

律师作为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样便于律师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让他们更易于理解和接受判决。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同时,律师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在执业中养成的理性思维,也使得他们能更好地和法官沟通,除非在法庭上律师无法依法履行权利,才会导致“死磕”。

可以说,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在民事案件中,这道桥梁可以化解矛盾、解决冲突。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更好地帮助法庭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只有这样对一个人施以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才具有最低限度的可接受性。如果律师不能在法庭上发声,就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无法表达,它就会突破理性的阀门,形成危险的洪流涌向社会。

一位律师同仁说得好,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不是一荣俱荣,但却绝对一损俱损。文革已经印证了这个结论,当律师被取缔之时,离砸破公检法就不远了。

对立,不论是对弱者的忽视,还是辩审冲突,最终受伤的都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还有每一个代表这种权力的司法者。

孟德斯鸠说:“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

法官认真地倾听当事人和律师的声音,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法官当庭对律师说:你要抓住重点,别长篇大论(附人民法院报:律师执业言辞激烈、情绪化,不应随意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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