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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反拷调卷律师:拷了律师的手,却打了法律的脸!

温神与我在抱住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9-07-17


一、法院反拷调卷律师:拷了律师的手,却打了法律的脸!

来源:温神与我在抱住等,感谢。


魏律师被拷档案室半小时!


最近朋友圈广传湖南一法院反拷调卷律师半小时一事。在法院里边,竟然还发生了如此事件?


拷律师行为合法与否,引发了广泛争议!

震惊:湖南临湘法院反拷调卷律师半小时


下面来自朋友圈的转述:

2019年6月13日上午,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魏得丰律师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档案室与谢阳律师一起调阅一个民事案卷,因档案室不准谢阳律师调阅案卷,谢阳律师与该院自称黄姓主任在言语方面发生冲突。


魏得丰律师打开手机录像,被黄姓主任先后叫来八个法警,将魏得丰律师手机强行抢走,删除所有录像资料,四个法警还使用武力将魏得丰律师按到并反手拷在档案室达半个小时之久。


最后黄姓主任对魏得丰律师宣布口头训诫,并让八个法警将谢阳律师和魏得丰律师一起强行送出法院大门。


对此事件,建议全国律协严重关注。


关于法院录像及法警使用手拷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


第七条规定,“ 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关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定义和功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关于诉讼服务中心主要功能的规定,明确为具有“登记立案、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等功能。

关于司法警察使用手铐的规定


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对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5月2日 法发〔1996〕13号)规定


司法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点质疑:法院真有必要动用如此粗暴的手段吗?


如果朋友圈里传播的律师因档案室录像而被拷手拷,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半小时的情况属实的话,根据以上的相关法律,存在三点质疑:


一、本事件虽然是发生在法院,但具体是在法院的档案室,并非在法庭更非在庭审,所以法庭相关录像规则应不符合。


二、法院的档案室是不是属于“信访申诉场所”或是“诉讼服务中心”?从狭义来看,诉讼服务中心应该是大厅等接待场所,而不是档案室;但从广义来看,档案室调卷也可以视为诉讼服务,档案室也就能视为诉讼服务中心的一部分。


三、即使如二所言,该场所应遵照指示不应录像。但魏律师的行为是否属于需要使用手拷的情况呢?法警使用手铐是否达到了律师具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


仅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律师的行为应该是不属于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法院真有必要动用如此粗暴的手段吗?



时常看到一些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态度,刁难、报复甚至打击辩护律师。


运用法警将律师带出法庭,撕掉律师衣服裤子,用手铐铐住律师,甚至动用武力殴打律师,很难想象这样的“暴政”是由法官炮制的。


登峰造极的言语:为节省司法资源,我可缺席审理,你们两个律师可以给我滚出法庭(附不按要求答辩,可能面临训诫、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点击可阅读)


周强说过: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虽然在法治舞台上扮演着不同角色,但担负着共同的责任、共同的使命,应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充分认识律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决摒弃对律师的偏见、成见,坚决消除不尊重、不信任律师的现象,尊重律师权利,支持律师依法履职。



而反观上面视频中的袒护内容,“庭审时间有限”、‘充分不一定能把事情讲清楚,说明你水平不够’,难道就能成为打断律师发言、阐明律师辩护意见、压缩律师发言时间的理由?



律师和检察官同为庭审参与者,两者又有着高度统一的法律背景和价值观念,只有双方充分对抗,对是与非、对与错进行充分交流,才能让裁判法官得出最公允的结论。

法官与律师都是人,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真理也平等地在追求者手中,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同是法律人,应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彼此尊重一起走向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应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律师作为一线法律实践者,对中国法治有着直观的感受和深切的期待。


另外,最高院也发文《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



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了今后入额的法官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精英。今后法官和律师之间,应当成为双方共同学习的榜样。我们要恪守从业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线,打破傲慢与偏见,以自身点滴的言行影响并引导民众学会尊重法律。

司法的权威,不是靠震天响的法槌而远播,也不是靠值勤法警的强制带离而彰显。

司法的权威,在于让每一个人在具体的个案中感受得到公平和正义,在于看得见的公正程序, 在于析理明法的严谨推理,在于控辩双方理性的辩论,在于富于逻辑的说理、在于把诉讼参与人把每一个具体的个体当作目的而非手段,在于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



动辄拷住律师半小时,看似是拷了律师的手,实则是打了法律的脸!



震惊法院系统:农民自制炸药包炸死法官(附枪杀法官背后:对话而非对立,才是最好的保护)!》(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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