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行:关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的公告(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初审服务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8〕7号
为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现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三、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四、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23日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初审服务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初审。
二、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初审
审查类型:申请材料初审
项目编码:21019
三、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五、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六、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七、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9.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10.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1.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12.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八、申请接收
(一)在人民银行网站(hppt://www.pbc.gov.cn)下载《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
(二)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目前不支持网络提交。
(三)申请人领取接收单。
(四)办公时间为工作日。
九、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理方式
(一)接收申请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并清点材料数量。
2.清点无误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单,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移交支付结算处。
(二)出具受理意见
支付结算处将相关材料分发科技、反洗钱处。科技和反洗钱处向支付结算处反馈审核情况,由支付结算处视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受理意见: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送达《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向申请人送达《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对于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西安分行受理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构提出申请。
5.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支付结算处。
(三)材料审查
科技、反洗钱处分别审查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支付结算处审查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
(四)现场核查
经西安分行领导批准,支付结算处组织科技、反洗钱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负责提前告知申请人有关核查事项。现场核查应通过询问工作人员、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五)出具审查意见
西安分行在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公众反馈信息的基础上,以行发文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部发送西安分行法律事务处。
(六)上报人民银行并归档
西安分行支付结算处将形成的支付业务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和修改完善的申请材料整理成档案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材料上报人民银行,其余两份材料分别在西安分行办公室和支付结算处归档。归档材料至少保存5年。
十一、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其中,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请人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交纳费用。
十三、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晓申请办理进度。
2.对许可结果进行听证。
(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及时补正所需材料。
十四、咨询途径
(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或支付结算处
(二)信函咨询:西安市高新路49号,710075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12363
(二)信函投诉:西安市高新路49号,710075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西安市高新路49号;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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