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佳作推荐 | 韩宝:变迁社会中的西北基层人民法院

ABOUT

韩宝:《变迁社会中的西北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作者


韩宝,法学博士,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首批文翰学者青年学者、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兰州基地研究人员、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科技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部、发表论文10余篇,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项。主要研究兴趣在基层法院及其司法、法律地理学、纠纷的个案解决以及民事诉讼法学交叉问题等方面。




图书信息:

韩宝:《变迁社会中的西北基层人民法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


内容简介:


我国的司法研究中对于基层法院所涉问题的关注和阐释一直屡见不鲜,但西北地区的基层法院却因为其偏于一隅而始终难以进入主流学者的视野之中。


本书作为这一领域的探索之作,不仅聚焦于“西北基层法院的司法问题”,也关注“基层法院司法的西北问题”,将基层法院置于我国西北的大视野之中,从法律地理学的角度予以解读,试图回答并探究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既能满足大国对司法统一的基本要求,又能照顾到在地社会的“个殊性”现实,从而保持基层法院对正义解决需求的回应及制度弹性。
本书以独特的切入点和叙事方式为法律这一地方性知识做出了新的有贡献的解读,为我国大国司法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多样性的素材及样本,书中的诸多洞见引人深思,俯仰之间可见作者之于西北社会的深情以及对其间基层法院司法的体察。

 


目录




论    

 

第一章 差异:司法的地理之维

引论       

一、局促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基层法院司法及其社会语境       

三、基层法院司法差异的初步考察   

四、地理(空间)差异下的西北基层法院司法       

五、“基层法院司法的西北问题”及“西北基层法院的司法问题”     

六、基层法院“分层区别治理”的意义   


第二章 关系:个案中的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      

引论       

一、基层法院日常生活认识       

二、为什么说中级法院是终审法院   

三、中级法院的终审案件裁判   

四、中级法院之于基层法院的支配关系   

五、司法能力的不足与终审法院积案处理上的有限作为       

六、基层法院存在的意义   

余论       


第三章 空间:法律的“边疆”

引论       

一、法理地理学(法律-空间)研究的引入      

二、“以区域作为方法”与法律地理学     

三、法律与空间关系阐释的个案:甘南草场/草山边界纠纷  

四、谁之纠纷解决与怎样的纠纷解决       

五、空间之下的司法与司法中的空间       

六、地方司法的可能思路   

余论       


第四章 观念:“个体”意义上的基层法院    

引论       

一、对“个体”的解释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权?       

三、政治结构中的基层法院及其位置       

四、“边缘革命”的启示     

余论       


第五章 反思:可欲司法之追寻

引论       

一、可欲之司法与正义的贫困   

二、正义的思考范式选择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价值       

四、森的正义理念再思       

五、从普遍“正义”到司法正义       

六、法的空间性与司法正义       

余论       


第六章 图绘:(西北)基层法院司法的另一种想象      

引论       

一、“中国问题”的思考理路     

二、“走出区域”抑或“进入区域” 

三、桑托斯“迈向对法的对抗式后现代理解”       

四、埃利希的“法律与社会”图景   

五、“在分化社会中寻找凝聚的力量”     

六、理想的基层法院及其司法   


索引


 


 

一直以来,韩宝都始终将其学术研究的聚焦点投向西北的基层司法。尽管在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延续性,但显然地,他的思考已具有更敏锐的触角、更开阔的视域以及更深沉的探究。阅读他的书稿,我自然而然地有着一种心有灵犀的感慨,于我而言,于他而言,一直关注着中国司法的运作样态,虽然角度有所不同,也深知诸多的考量和建言未必能够被认同,诸多的问题或许可能是无解的或极为难解的,但却仍然固执地、持续地希冀呈现出自己的思考,这或许也是作为法律人一厢情愿的一种责任感吧。

变迁的中国社会面临着极为复杂的司法差序格局,尽管司法改革的步伐不曾放慢过,但固有的问题似乎不断地处于困顿徘徊甚或是更为窘迫的状态中,这于基层的司法尤其是西北基层的司法可能尤为彰显。近时期的诸多改革,实际上是在一个科层结构固化甚而强化的同时而不断向下释放案件压力的过程。客观而言,基层人民法院所承受的各种压力或许已达到了临界点,但无论是在人力资源上或是经济资源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倾斜,由此造就了“局促的基层司法”。而于西北的基层司法而言,由于其所处的地域在国家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均不占优势的局面,其所需要面对的窘境以及可能化解的路径则更易被忽略。有如韩宝所言,就我国司法的整体布局而言,制度似乎没有太多考虑基层司法的实际能量和它的重要意义。基层法院尽管有着相当的数量,但在整体的政治框架体系以及司法机制的金字塔中却有意无意被淹没了。同时,尽管多年以来,我们不断地在宏观层面高扬多元化的旗帜,但却极少真正关照因为地域的特质而呈现出的不同程度的基层司法的差异格局,对于基层司法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即便是实现“底线”的公正都无法周全的境况亦多有忽略。

西北的基层司法因其地理位置的特别而具有个殊性,而其“司法机能的发挥将主要依赖于何以在具体的空间范围内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申言之,在大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更好地关注到因为地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出现的实质性差异。解决的方向在于是减少与统一这些差异还是尊重与化解这些差异。”在韩宝看来,更多的尊重、更理性的包容、恰当而必要的分层治理都是对西北基层司法更为客观的认知。同时,西北基层司法所呈现的诸多问题亦同样包容了绝大多数基层司法的共性表征,例如,有限的司法资源面对不断增长案件的无力、专业与社会智识储备在应对日益多元矛盾中的不敷、宏大的法律叙事对细微繁琐纠纷化解照应的不周、审级制度未能如愿合理地担其所能、统一的法律与差序社会的张力、非司法化治理的重负与司法公信的式微,等等,都日益成为基层司法难以承受之重。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于司法而言,无论是国家层面,或是最高司法机构以及上级司法机构层面,都应该更多地关注基层的司法问题,更为周全地照应因为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而呈现的司法运作的差异格局。
毋庸讳言,对于承担着90%以上案件的审理与执行重责的基层人民法院,无论我们对司法正义有任何的期许,它都首先体现于基层的司法,非此,或许所有司法改革的愿景都可能只是一厢情愿的空中楼阁。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张榕2020年3月


编辑|谢思思

“法律人类学世界”欢迎您的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